"《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對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共九章,對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共七章,對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復審、復核、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共十八章,對錄用、考核、獎勵、監督與懲戒、培訓、交流與回避、辭職與辭退、退休等內容作出規定。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共7章52條,包括總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程序、復核和申訴、法律責任、附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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