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歷年真題考點和法條匯總
考過7次:自訴案件的處理(《刑訴》第171、172條;《刑訴解釋》第188、192、193、197、198、202、263、265條)。
考過6次: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審查起訴(《刑訴》第137、140、141、142條;《高檢規則》第260、262、263、271、273、280條;《高檢辦理未成人刑事案件規定》第16、18、20條)、上訴不加刑原則(《刑訴》第189、190條;《刑訴解釋》第257、258條)。
考過5次:級別管轄(《刑訴》第19、20、23、26條;《刑訴解釋》第4條)、回避的決定權(《刑訴》第30條、《刑訴解釋》第30、32條、《六機關規定》第8條)。
考過4次:審判階段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的處理方式(《刑訴》第15條、《刑訴解釋》第176條)、立案管轄(《刑訴》第4、18條)、指定辯護(《刑訴》第34條;《刑訴解釋》第36、38條)、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排除規則(《刑訴》第43條、《刑訴解釋》第61條;《高檢規則》第265條);
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刑訴解釋》第116、117、177條;《刑訴》第128、155、156、157、160條)、公開審判原則及例外(《刑訴》第152條;《刑訴解釋》第121條)、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刑訴》第153、174、175條;《刑訴解釋》第218、219、222條)、二審程序(《刑訴》第186、187、189、253條;《刑訴解釋》第256、257、258條;《六機關規定》第46條)。
考過3次:偵查階段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的處理方式(《刑訴》第15、130條)、地域管轄(《刑訴》第24、25條)、指定管轄(《刑訴》第26條、《刑訴解釋》第19條)、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刑訴》第28、36、37、75、139條;《六機關規定》第13條)、刑事證據的種類(《刑訴》第42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刑訴》第7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2、3、5條);
詢問證人時應遵循的規則(《刑訴》第97條;《高檢規則》第159、160、161條;《六機關規定》第17條)、補充偵查(《刑訴》第140、165條;《高檢規則》第271條;《六機關規定》第27條;《刑訴解釋》第159條)、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刑訴》第128條;《六機關規定》第32條)、不起訴(《刑訴》第140、142條;《高檢規則》第286、288條)、延期審理的情形(《刑訴解釋》第156、157、165、181條;《刑訴》第165條;《高檢規則》第348、349條);
法庭審判(《刑訴解釋》第176、178條)、人民陪審員的資格、權利和產生方式(《刑訴》第147條、《刑訴解釋》第111條、《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2、4、5、11、14條)、二審判決《刑訴》第189、191條)、暫予監外執行(《刑訴》第214條;《刑訴解釋》第353條)。
考過2次:專門管轄(《刑訴解釋》第20、21條)、回避申請(《刑訴》第28、29條;《刑訴解釋》第27、29條)、回避對證據和訴訟行為效力的影響(《高檢規則》第30條)、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刑訴》第32、82條;《刑訴解釋》第33、48條)、辯護人的保密義務(《刑訴》第35條)、拒絕辯護人辯護的處理(《刑訴解釋》第165條)、證明責任(《刑訴》第43、171條)、書證與物證的區別、鑒定人和證人(《刑訴》第48條;《刑訴解釋》第57、141條)、刑事訴訟證明對象(《刑訴解釋》第52條);
證據的效力(《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49、57條;《刑訴》第37、46條)、取保受審、監視居住(《刑訴》第60條;《刑訴解釋》第77條;《高檢規則》第53條;《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取保候審規定》第12條)、審查逮捕的程序(《高檢規則》第90、92、93、94、97、101條)、拘留(《刑訴》第61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人的范圍(《刑訴解釋》第86條)、立案監督(《刑訴》第87條)、立案的條件(《刑訴》第86條)、扣押書證、物證時應當遵守的規定(《刑訴》第114、115、118條);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刑訴》第39、96條;《六機關規定》第10條)、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刑訴》第93、96、14條;《六機關規定》第10、11條)、偵查羈押特殊情況的處理(《刑訴》第96、128條)、鑒定(《刑訴》第120、121、122條)、對不起訴決定的救濟(《刑訴》第144—146條、第303條)、自訴案件的調解(《刑訴解釋》第200條)、中止審理的情形(《刑訴解釋》第181條)、審判組織(《刑訴》第147、149條)、法庭秩序(《刑訴》第161條)、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刑訴》第28、29、40、145、155、156、157、159、160、182條;《刑訴解釋》第84、121條);
《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適用范圍(《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2條)、自訴案件的類型(《刑訴》第170條)、部分被告人上訴時的訴訟權利(《刑訴解釋》第252、256條)、全面審查原則(《刑訴》第186條;《刑訴解釋》第246、247、250條)、上訴權(《刑訴》第180條;《刑訴解釋》第355條)、死刑緩期執行的復核程序(《刑訴》第200條;《刑訴解釋》第274、275、278條;《死刑復核規定》第6、7、8、9、10、11條);
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刑訴》第204、205條;《高檢規則》第406條)、刑事再審中必須開庭審理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第5、6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主體(《刑訴》第205、208條;《高檢規則》第408條)、執行主體(《刑訴》第209、213、217、218、220條)、死刑緩期二年的執行(《刑訴》第210、211條;《刑訴解釋》第361條)。
考過1次:程序公正的含義、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刑訴》第5條)、集中審理原則(《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第3、9、14條)、訴訟參與人(《刑訴》第82條)、特殊情況的管轄(《刑訴解釋》第8條)、回避適用的對象(《刑訴》第28、31條)、刑事訴訟辯護人的資格(《刑訴》第32、82條;《刑訴解釋》第33條)、證據的相關性特征、鑒定結論(《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4條)、質證(《刑訴解釋》第58條)、證人的義務及權利(《刑訴》第48、49條;《高檢規則》第157條;《刑訴解釋》第142條)、無需提出證據證明的事項(《高檢規則》第334條)、有權為犯罪嫌人申請取保候審的人(《刑訴》第52、96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刑訴》第56條);
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高檢規則》第3、38、54條)、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區別、逮捕的批準與執行(《刑訴》第59條)、逮捕措施的變更(《刑訴》第73條;《刑訴解釋》第80、81條;《公安部規定》第65條)、逮捕(《刑訴》第62、78、79條)、拘傳(《刑訴》第50條;《刑訴解釋》第63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法律(《刑訴解釋》第90條)、立案的材料來源(《刑訴》第84條)、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刑訴》第124、126、127條)、凍結存款時應當遵循的規定(《刑訴》第117條)、人身檢查時應當遵守的規定(《刑訴》第105條)、拘留的期限(《刑訴》第69條;《六機關規定》第29條)、搜查時應當遵守的規定(《刑訴》第111、112、113條)、通緝令的發布機關(《刑訴》第123條);
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刑訴》第198條、《刑訴解釋》第291、294條;《六機關規定》第48條)、不起訴決定書的宣布和送達(《刑訴》第143—145條)、不起訴決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刑訴》第143、145條;《高檢規則》第287條)、判決、裁定、決定的適用范圍(《刑訴》第30、161、162、189條)、法院對公訴人延期審理建議的處理(《刑訴解釋》第157條)、合議庭評議筆錄(《刑訴》第147、1478條;《刑訴解釋》第112條)、審判期限(《刑訴》第109、168條)、簡易程序應當遵守的規定(《刑訴》第174、177、178條;《簡易程序若干意見》第6、7條)、繼續審理(《刑訴解釋》第215條)、簡易程序的特點(《刑訴》第175條)、司法鑒定(《刑訴》第120條;《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6、7、9條)、公訴案件的庭前審理(《刑訴》第150條;《刑訴解釋》第116條);
死刑二審程序(《死刑二審開庭審理程序規定》第8條)、共同犯罪中的上訴(《刑訴解釋》第232、239條)、發回重審(《刑訴》第191條)、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程序(《刑訴解釋》第268條)、期間(《刑訴》第80條)、請求抗訴的主體(《刑訴》第182條)、申訴的主體(《刑訴》第82、203條)、審判監督程序中的中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第12條)、無罪判決的執行(《刑訴》第208、209條)、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或者出具證明文件的情形(《刑訴》第120、214條)、假釋的裁定撤銷(《刑訴解釋》第356條)、外國人國籍的確認(《刑訴即使》第314條)、刑事司法協助的基本含義(《刑訴》第17條)、抗訴和上訴的提起(《刑訴》第182、184條)、控告、舉報和檢舉(《刑訴》第84條)、上訴和抗訴期限(《刑訴》第183條)、指定辯護的情形(《刑訴》第34條)、法庭調查(《刑訴解釋》第1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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