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司法考試復習誤區概覽
自2002年起,原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律考)改革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簡稱“司考”,至今已成功舉辦七屆。無數考生蜂擁而至,紛紛報名參加傳說中的“天下第一考”。脫穎而出者少數,名落孫山者多數。去年,國家允許在讀大學生報名參加考試,簡稱“大三報名大四考”,又一次刷新司法考試考生隊伍新紀錄。高校校園里,不論是否法律院校,不論在本科生還是研究生中,司考培訓宣傳火爆,講座廣開,輔導類圖書也極為暢銷。
然而,如何處理好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對于尚未步入成年時代的法學教育來說,幾乎似如南飛烏鵲,“繞樹三匝,無枝可依”,困惑迷茫得很。在就業政策、司考制度及高教評估體系的聯合夾擊下,法學教育何去何從?不僅困擾著直接承擔教學職能的教師,也讓尚未走出校園的在讀學生感到迷霧重重,司考復習也就很容易陷入諸多誤區。要是不能及時走出來,恐怕對提振司考復習信心、拉動司考勝算有害無益,甚至還會荒廢原本正常進行的法學教育。筆者長期從事法學本科教育及司法考試培訓,在與眾多學員和考生交流及相關調研中發現,在校生司考復習主要存在復習定位主觀化、復習信心模糊化、復習時間兩極化、復習方法一元化、復習路線異?;约皬土曒o助妖魔化等六大誤區。
先來說說復習定位主觀化。司法考試的復習,不能不涉及對司考的認識,確切地說,是對司法職業證書的認識。在嚴峻就業形勢和巨大就業壓力下,“考證”依然如火如荼,司法職業證就在其中。只要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并達到合格分數線,就可拿到司法職業證書,取得進入律師、法官、檢察官等司法職業隊伍的準入資格。同時,司法考試科目全部是法律類,屬于文科系列,不需要考生的特別技術基礎或特殊天賦,免于計算、不用動手、無須張口,只要工夫花得上,功夫拿得下,就可做到一證到手。所以,司法考試報名者絡繹不絕,只有學歷門檻,沒有專業障礙,不管在讀什么專業,都可以參與進來。然而,對司考及司考證書的定位卻未必客觀理性,相反,在許多在校考生中存在定位主觀化的誤區。由于統一司法考試后,司法職業準入需要職業證書,因此,不少考生認為參加司法考試取得司法職業證書是就業的強大武器。尤其是法學院在校生,因其與司法職業直接對口,更是將此證當作尚方寶劍,覺得沒有這張證書就找不到工作?!坝凶C,前途無量;無證,前途無望”。于是,在大學校園里,司法考試的地位以壓倒性優勢勝過法學教育。不少學生,寧愿選擇曠課,也不能耽誤司考復習。另一種極端,就是小覷司法考試的地位,認為其可有可無,或者其自己將來不從事司法職業而拒絕報名考試,或者象征性報名但不用心去作出復習準備。但在求職業時真正派上用場了卻又拿不出來,尷尬伴隨著懊悔一涌而上。當然,如果經過理性分析,不想從事司法職業,或者有充分的保證即便沒有司法職業證書也可以順利就業,則另當別論。造成上述誤區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普遍缺乏職業生涯規劃輔導,加之對就業市場和客觀現實了解不夠,大學生對未來職業定位主觀性太強,表現于司法職業中當無例外。因此,在司考復習定位上,應當客觀分析個人現狀及未來職業選擇,結合社會需要和就業市場走勢,合理定位的基礎上做到對司法職業證的客觀認識。
再來議議復習信心模糊化。對在校本科生來說,報名參加司法考試,通常屬于第一次經歷。對司考,包括模式、內容、難度、考場感、通過率等的認識,基本上是道聽途說,自己并無親身現場感悟。在這種情況下,司考復習的信心往往搖擺不定,仿佛“霧里看花、水中望月”,容易陷入模糊化認識誤區。一方面,許多在校生認為司法考試乃所謂“天下第一考”,難于上青天,通過率盡管穩中有升,但總體上還是極少數考生過關。再加之法學院教育模式與司法考試模式并不一致甚至說差異較大,非法學專業考生又沒有受過系統法學教育,這都會導致復習信心嚴重不足,復習過程中往往伴隨著巨大心理壓力,此壓力甚至會持續至考場,惟恐出現閃失。顯然,復習信心的不足或缺失會直接殃及考試復習效果,難免事倍功半。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在校生認為,司法考試不過是一場法律考試,沒有理論價值,全是法律條文的“大PK”,自己正在學校讀書學習,優勢、環境俱在,只要稍微一應付,完全輕松拿下。這種信心過于膨脹的認識誤區,會直接影響到復習戰術制定,極易破壞復習質量。當然,復習信心過于缺失和過于膨脹,不僅表現于不同在校考生中,還表現于同一考生的不同復習階段,即一個時段信心滿懷,但過些時日又一落千丈,徘徊不定。不管是不同考生的極端信心表現,還是同一考生搖擺不定的信心表現,都是司考復習中忌諱的。信心不應過于模糊,應清澈見底、飽滿充實地洋溢于復習的整個過程。
還要講講復習時間兩極化。復習時間的兩極化,也是一類復習誤區。其中一極是越早越好,另一極是考前突擊。前者,與對司法考試的認識定位誤區和信心誤區息息相關。大凡對司考定位于就業絕對敲門磚者,或者對復習信心嚴重不足者,大都盡量提早司考復習時間。調研中了解到,有些在校生甚至在大學一年級就開始投入司考復習了,真正實踐“盡早準備起來”。顯而易見,由于司考性質異于法學教育性質,復習時間的這一極端認識,至少會犧牲自己正常的法學教育。法學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是基礎教育,打好扎實的理論功底是第一位的,也是最重要的。這就需要法科學生對法學教育的功能有科學、正確的認識,更需要其通過專心聽講(好課)、勤于思考(問題)、認真閱讀(經典)、廣泛交流(思想),勇于實踐(理論)等不容斷裂的環節達到教學要求。但司考復習的過早介入,無疑會沖擊法學素養的良好培育。發展至極端,會出現不上課、不看理論書籍,也不參加實踐(實習)的糟糕場景,法學院全然成了司考復習基地,如果更多的學生和教師也潛移默化地受這種風氣影響,那么最終,法學院將會徹底蛻化為司考培訓學校!其實,法學院無論如何也不同于司考培訓學校,兩者在本質屬性、功能任務、目標定位等所有項目上完全是兩類教育機構。大量在校生司考復習時間的過早介入,不僅破壞正常的法學教育秩序,沖擊原本就脆弱的法學教育質量,而且對司法考試復習效能也不見得一定有益。相反,某種程度上說,越是過早介入,越是容易造成時間的浪費和效率的低下。大量事實反復證明,法學院四年學業,只要認真聽好每一堂、學好每一課,只要在考前有針對性地稍微溫習鞏固,即可輕松通過司考,這不僅沒有使四年法學教育荒蕪,而且還順理成章、水到渠成地拿到了司法職業證書,這才是真正的雙豐收,并且貨真價實,啪啪的。一些名校法學院的考生之所以通過率高,不是因為他們聰穎過人,也不是因為他們復習時間過早或過長,而是因為法學教育質量得到了起碼的保證,可以真正做到“厚積薄發”、書到用時“不恨少”。相反,越是那種唯司考論者,或者壓根就認為法學院課堂教學無益于司法考試者,反倒沒多少取勝機會。另外一個復習時間極端就是考前突擊。這與復習信心兩極化的誤區依然一致,但不限于信心原因,可能還有對司法考試性質和難度認識不足的問題。校園里,有不少考生認為司法考試似如平時法學院的期末考試,“考前有范圍”、“考后都及格”,甚至認為可以“拿高分中大獎”。于是,只想考前突擊,結果發現考前突擊式復習并不奏效。當然,如前所述,如果大學幾年學習扎實,功力過硬,考前有針對性突擊也不是通不過的。但沒有這樣的學術積淀,單純依賴考前短時突擊就能贏得勝仗,除非是日出西山、太陽圍繞地球轉起來了。
重點談談復習方法一元化。觀察了解下來,復習方法的一元化,集中表現于三種典型誤區,即法條主義、題海戰術和理論萬能。先看法條主義。這種復習方法上的誤會區就是將司法考試簡單地理解為“考法條”,簡單地說,所謂司法考,就是法條考。因此,想當然地認定:熟記法條就可輕松搞定。于是,在司考復習中,借用瘋狂英語學習法,瘋狂背誦法條,甚至將法條條文編號記得一清二楚。誠然,由司法考試之職業考試性質決定,絕大多數試題均是對法律規范理解與適用的考查,這一考試離不開法律條文,考生在復習中也必須重視法律條文尤其是所謂“重點法條”的掌握,可是一旦陷入“法條主義”,境況就會十分危險。因為首先,在尚未掌握理論基礎情況下對法條的記憶或背誦,純粹是一項枯燥無味的簡單腦力勞動,并且一旦涉及到規則之運用,那些法條的熟記者,未必能夠輕松駕馭。其次,司法考試的題目形式多是以情形案例作為載體,將現行法律規則放置于具體的案例中進行情景運用測試,且法律的適用規則本身也有對應的理論,尤其是遇到規范競合時,更要求考生做到準確判斷。再次,司法考試發展的一個基本趨勢是越來越注重對理論的考查,如民法科目近年來對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表示、民事權利類型、形成權概念、民事法律行為性質、債的分類、締約過失責任理論、交付理論等等,都表現出了濃厚的興趣,有的還反復加以考查。顯然,單純的記憶法條是徒勞的。
二是題海戰術?,F行司考制度下的司考試卷分為四卷,除了第四卷是案例分析、簡答和論述等主觀試題外,前三卷題目都是以選擇題形式出現的客觀試題,有考生就指望通過大量的題目訓練達到奪取考試勝利的目標。法學教育的課堂上,大量司法考試習題替代了課堂筆記,替代了課后復習鞏固,當然更替代了原本師生之間的思想交流和理論探討,課間或課下時間的提問變成了司考訓練題目或真題解答。專事司法考試培訓或研究者對司法考試更為熟悉,可能能夠應付,滿足提問學生的疑問,但高校教師多是理論研究型或課堂教學型,未必去挖掘該學科所埋藏的角角落落,尤其是在專門領域有特長研究的專家學者型教員,追求的是專而深,不是廣而全。以民法教員為例,一個民法學教授可能對其研究領域如物權行為理論非常熟悉,甚至研究成果在國內領先,但未必能夠勝任準確解答司法考試題目,反而在這些題目面前可能表現出極大的批判性甚至進攻性,或者與命題者立場完全不同的觀點。顯然,法學或法律的考試思維與理論研究思維是不同的,在職業分工上也存在差別,且分工越來越細,專職的司考培訓師已經出現。當然,司考復習中不能沒有訓練演習,在這個環節中肯定需要大量的題目訓練,這可以檢測考生對理論與規則的掌握程度,有效提高復習效率。但單純題海戰術的缺陷是,不能使知識系統化,無法有效地做到舉一反三、觸類旁通。因為沒有基礎理論作為前提或準備,甚至連現行法律規定也不甚熟悉的情況下,是難以收到多少實效的。一句話,“題海主義”要不得。
三是理論萬能??梢哉f,司考復習必須以基礎理論作為起碼的知識儲備。司考科目種類多樣,涉及法律法規也繁如牛毛,單純記憶法條和訓練題目,達到“熟能生巧”的程度,歷經磨難、勤學苦練,也許會琢磨出其中的理論奧秘,但這種方法畢竟耗時長、效率低,不劃算。因此,在掌握了較為扎實的理論基礎之后,再去有針對性地復習應對,會節約時光,提高效能。然而,如果在復習方法的認識上認為理論萬能,或者說只要能夠理解法學理論,就可以成功應對司法考試,即施行所謂“理解主義”,認為只要領會了原理,就可以解答一切問題,這同樣是一種復習方法上的極端認識。司法考試界流傳著一句話“博士不如碩士,碩士不如本科”。意思很簡單,越是高學歷,反而更難通過。這或許與理論型學習不無關系。在讀博士或碩士研究生中,多以理論優勢作為滿足自己戰勝司考的信心,結果常事與愿違。司法考試不同于研究生考試,前者不唯獨考查理論或者說不直接考查法學理論,而是以理論或規則之理解和運用作為考查形式;后者則主要考查基礎理論。例如,對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生入學考試可以將題目命制為“債權是否使用善意取得,為什么?”這樣的題目只要具備民法原理的一般智識水準,誰都可以作答,只是有理論深淺之別、水平高低之分。但在司法考試中,題目并非以此種形式出現,而是直接從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出發,考查對《物權法》第106—108條或者將其與《合同法》第51條等民事法律規則在具體案例中的適用。由是觀之,單純的掌握理論甚至各種學說,忽視對現行法律規則及其適用性訓練的關注,也是相當嚴重的復習方法誤區。在校生正接受法學理論教育,應該說有理論優勢,但應當正確運用這些理論,結合現行法律規則和訓練題目,科學選擇復習方法。如果以為自己處于理論陣地,昂頭傲視,犯下“眼高手低”的錯誤,最終會吃虧的。這就是為什么又會有“科班出身不如自學考試”之流言了。
下面聊聊復習路線異常化。復習路線其實就是復習的步驟、計劃或者程序。常規的復習路線或步驟應是:先掌握基本原理(指定教材),再看法律規則(重點法條),最后測試鞏固(模擬訓練),以查漏補缺。這種常規路徑設計的理論根據是,法律規則的背后是法理,即所謂“條理”,應首先掌握這些條理,然后結合帶著理論去領會規則、掌握條文,效率會更高。在此基礎上,再進行適當的訓練,起到檢測和鞏固的作用。應該說,這是經過實踐證明了的、可適用于絕大多數考生的復習路線。當然,并非在基本原理掌握階段不去看法條,也并非在重點法條掌握階段不去看教材,而是在各個復習時間節點上,應有側重。各類司法培訓及研究機構,也多是遵循這一常規復習思路來設計其培訓計劃的。但有的考生并不遵循此常規路線,而是將其顛倒或者打亂,一會兒去做題,一會又去看法條,一會又對理論(教材)產生了興趣。整個復習路線看起來比較雜亂,沒有程序感和計劃性,即沒有一套科學的復習計劃。不過,復習路線因人而異,但常規的人最適合走的,只能是常規的路。非常規的復習路線,由非常規的人走更為合適。但非常規的人只能占極少數。所以,還是盡量走常規復習路線為好,異?;穆肪€少走為妙。
最后評評復習輔助妖魔化。所謂復習輔助,其實就是司法考試的培訓或輔導行為或者資料。對這些復習輔助措施的態度和認識問題,對正處于在讀的大學生來說,一開始并不是認識得很清楚,從也會出現認識誤區。妖魔化的司考復習輔助認識,也主要表現于兩個極端。一是缺乏自主決定的意識和能力,不能針對自己實際情況選擇復習輔助。在培訓機構狂轟亂炸式的誘惑面前,要么猶豫不決,要么跟隨周圍同學,一哄而上,盲目報班,盲目購買復習資料(輔導用書)。這種妖魔化認識的基本表現就是,認為司考培訓班或者輔導資料可以“包過”、“有神奇效果”。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家正規培訓機構敢于如此夸大性宣傳,凡是有如此神奇宣傳的,應審慎選擇是否報名參加培訓。司法考試培訓機構的職能,就是為廣大考生提供復習輔助,提供包括師資、資料、信息、環境等培訓資源,幫助考生提高復習效率。但最根本的,還是要靠考生的自身努力,再“神奇”的培訓效果,如果考生不努力,完全指望考前突破時的“最后一課”,是不可能輕易通過的。任何一堂高質量的優質培訓課,除了主講教師的授課效果外,總是少不了學員自身的基礎知識儲備和領悟接受能力。
妖魔化認識的另一極端就是,將輔導班簡單地理解為商業化賺錢工具,一概拒絕,這也是司考復習中的誤區。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司考輔導班的運作也難以避免市場化,在培訓機構與學員之間形成的是培訓契約,遵循等價有償原則。但講誠實、守信用的培訓機構,在追求營利目的同時,也應該履行合同確定的義務,提供與所收取費用相適應的培訓服務。況且目前司考培訓機構并無行政壟斷或顯著的市場壟斷局面,各家之間展開競爭,符合市場競爭之優勝劣汰原則。優質的服務是持久站穩市場的“法寶”,如果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迷戀“無奸不商”之路,拒走“無信不商”之路,無疑等于葬送自己的商業生命!應該說,將培訓機構簡單地等同于賺錢工具,也是一種妖魔化的認識,在司考復習中同樣要不得。實事求是地說,實踐早已證明,對于那些基礎相對薄弱的考生,通過參加專門的高質量輔導培訓,借助特定的復習氛圍,通過自己進取努力,肯定會有實訓效果的。而對于那些基礎相對較好的考生,通過科學合理的自助復習安排完全能夠過關者,也未必一定去報名參加培訓,除非將此作為一種自主的精神性消費行為參與。當然,是否報名參加輔導班,應該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自主選擇,既不應隨波逐流,盲目報班,也不應以敵對的態度,遠離逃避。因可選擇的培訓機構較多,培訓費用一般較為昂貴,在??忌灦ㄝ^大標的額之契約的經驗較少,在選擇、決定及簽約時當然應該慎重對待,不可盲目跟風。
總而言之,不管科班出身還是自學成才,不管法律專業還是其他專業,不管碩士博士還是大學本科,不管在職人員還是在校學生,只要參與司法考試,都會因此緣分而齊來相會,親如一家法律人。相比之下,在校生首次面對如此國家級大型考試,部分考生可能會因為陌生、好奇,不由自主地步入種種誤區,讓原本平常不過的一次考試,在不容樂觀的就業環境籠罩下,變得格外沉重。其實,淡定的心態最為寶貴,正如一首歌里所唱:“曾經在幽幽暗暗反反復復中追問,才知道平平淡淡從從容容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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