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參考答案
一、(本題10分)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居民身份證管理的法規,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李某在行人較多的馬路邊詢問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證,然后將身份證送何某偽造。何某偽造后再由李某交給購買者。李某和何某有分工和協作構成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共同犯罪。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第9條規定,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題中李某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辦理了手機入網手續,造成電信資費損失3000余元,其行為符合該解釋的規定,故構成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處理。李某攜帶三角刮刀進行搶奪,構成搶劫罪。
李某妨害趙某履行公務,并將趙某刺成重傷,系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按故意傷害罪處理。李某攜帶兇器搶奪,已經構成搶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問題。
李某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并且數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惡意透支。
二、(本題10分)
陳某奪取摩托車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給另一較小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題中陳某因揭發他人違法行為,而被兩名加害人報復砍傷,在逃跑的過程中迫不得已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奪用丁的摩托車逃走,雖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但保全了較大的合法利益,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陳某將工具箱內的3000元據為已有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題中陳某在逃到安全的地方,擅自將摩托車尾部的工具箱撬開,將工具箱內的3000元現金和定期存單據為已有,因而構成盜竊罪。但是,注意盜竊的金額并不包括定期存單20000元,因為雖然陳某將存單據為已有可是陳某并不能實際占有20000元。
陳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將20000元取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中,偽造身份證的犯罪行為和詐騙罪屬于牽連犯,按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對陳某只定為詐騙罪。
陳某將摩托車故意推下山崖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嚴重情節的行為。題中陳某故意將丁的摩托車推下山崖致其毀損的因而構成故意毀損財物罪。
三、(本題10分)
(一)檢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檢察院對于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稅案件的立案偵查違反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l條規定,……對于涉稅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根據上述規定題中檢察院對于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稅案件的立案偵查違反有關規定。
(2)檢察院派檢察人員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違法的。《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的批準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題中檢察院派檢察人員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違法的。
(3)檢察院要求同時提供5萬元保證金和保證人的做法是違背刑事訴訟法的。《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明確了不能要求同時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題中檢察院要求同時提供5萬元保證金和保證人的做法是違背刑事訴訟法的。
(4)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決就將該凍結的存款上繳國庫的做法違反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于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通知金融機構上繳國庫,同時將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本題中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決就將該凍結的存款上繳國庫的做法違反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
(5)檢察院沒有經過原審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做法違法。《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對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題中檢察院沒有經過原審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做法違法。
(二)法院不合法的程序:
(1)二審人民法院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開庭審理是違法的。《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故題中二審人民法院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開庭審理是違法的。
(2)二審法院用裁定撤銷原判的做法不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2項規定,原判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是量刑不當,應當改判。題中二審法院用裁定撤銷原判的做法不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四、(本題10分)
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為錢某的行為屬無權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行為產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2、孫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權,因為孫某的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孫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權。
3、孫某與李某之間形成動產質押法律關系。
4、該約定無效,因為這一約定屬于流質條款,是法律禁止的。
5、錢某和趙某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
6、施工隊應向趙某請求付款。因為施工隊與趙某之間存在合同關系。
7、趙某可以對錢某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因為趙某的違約行為侵犯了錢某的財產權。
五、(本題10分)
1、興都公司與紡織廠買賣合同約定的是擬制交付。棉花所有權自伏牛公司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蓋章并轉移給紡織廠時轉移。
2、興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向紡織廠交付貨物。
3、伏牛公司違反了與興都公司間的委托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紡織廠在取得倉單但未付款以前對棉花有所有權。因為倉單是物權憑證經背書轉讓后,貨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六、(本題10分)
1、乙公司在與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屆滿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預期違約。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2、B縣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為雙方的協議管轄有效,合同的履行地為貨物發運地B縣,所以B縣人法院有管轄權。
3、遭遇泥石流而毀損的空調的損失應由甲公司承擔。因為本題中貨物的風險自交付第一承運人時轉移,乙公司已經完成交付,因此風險應由甲公司承擔。
4、乙公司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因為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同時并用。
5、丙公司與丁公司訂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為丙公司并未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其與丁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七、(本題10分)
1、不可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注冊資本需要人民幣五十萬元。該公司的實際注冊資本為49萬,因此,不能成立。
2、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3、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一)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三)公司章程;(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五)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六)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九)公司住所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5、 不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超過20%,而協議出資為52萬,15萬的出資已經超過了20%的比例。
八、(本題10分)
1、李有良應當以喬小偉、喬大偉和正華修理廠是共同被告。
2、甲市A區、甲市B區、甲市C區和甲市L區法院都有管轄權。
3、李有良可以向任何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如果他向兩個以上的法院起訴,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4、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5、當事人可以上訴,由二審法院審理,當事人不上訴,判決生效。如果發現判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九、(本題11分)
(1)是行政爭議。郵電局在本案中屬于經授權而成為行政主體的被告,本案中的爭議涉及公共利益,郵電局對120電話的管理具有行政管理性質。
(2)賠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規定安裝120電話的目的是實現一種公共利益,而不是為醫院設定一種財產權,郵電局安裝120電話的義務所對應的權利并非醫院的財產權,因而醫院不可因郵電局違背此法定義務而要求賠償。
(3)法院可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①對縣郵電局按日處以50一100元罰款;
②向縣郵電局的主管機關提出司法意見;
③拒不履行判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十、(本題11分)
赤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赤檢刑訴字(2000)第***號
被告人李玉書, 男, 1970年8月2日生, 漢族, 農民, 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龍安村,2000年9月8日因強奸(未遂)、故意殺人、盜竊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李玉書強奸(未遂)、故意殺人、盜竊一案經赤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 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2000年**月*日收到,經本院審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書路經赤山市郊區時, 見被害人徐桂珍(女,34歲)一人在草灘上牧羊,便上前搭話。交談中被告人李玉書產生了強奸邪念,便將徐桂珍拉入附近溝內按倒在地,強行撕扯徐桂珍的褲子欲行強奸。徐桂珍極力反抗,大聲呼救。李玉書怕罪行暴露,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繼續呼救,李玉書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數刀,致徐桂珍當場死亡。李玉書隨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帶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錢,并將徐桂珍的尸體移到附近掩埋。隨后, 李玉書將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綿羊趕到臨近的高家店村進行銷贓。
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告人供述、物證、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綜上所述, 第一,被告人李玉書,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與被害人徐桂珍發生性關系但因被害人的極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為已經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和第23的規定規定,構成強奸罪(未遂)。
第二,被告人李玉書,在強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 用匕首將被害人徐桂珍殺害。其行為已經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綿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錢竊為已有。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 被告人李玉書的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造成的危害極其嚴重。本院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嚴懲。
此致
赤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XXX
X X年X月X日
1.證據目錄
2.主要證據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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