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東方司考2007年精品模擬題 試卷四
試卷四
提示:本試卷為分析、論述題。請將各題答案書寫在答題紙的對應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題18分)
2005年5月2日,為了保護生態環境,規范煤礦開采秩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子虛省政府頒布了《子虛省煤礦開采環境安全許可證發放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子虛省已開辦的煤礦企業應當自該暫行辦法頒布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向子虛省環保局申請環境安全評估,必須通過子虛省環保局實施的環境安全評估,獲得煤礦開采環境安全許可證,才能繼續營業,否則應當停業整頓,在三個月內再次評估,仍不能通過的,將終止煤礦開采資格。
紅日煤礦公司承包了子虛省烏有市甲煤礦,2005年8月3日,紅日煤礦公司委托綠蔭貿易公司以信函方式向子虛省環保局提出了環境安全評估的申請,8月10日環保局電話告知紅日公司申請材料不齊全不予受理。
8月15日紅日公司提交了齊備的申請材料后,環保局受理了紅日公司的申請,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指派工作人員張某對紅日公司進行核查,張某要求紅日公司購買子虛省環保局組織印刷的《煤礦環境污染預防方法》100本(每本80元),否則不予許可,紅日公司拒絕了張某的要求,張某于是在核查報告中作出了紅日公司阻撓核查工作、無法核實申請材料真偽的結論。9月10日,省環保局根據張某的核查報告,做出不予發放煤礦開采環境安全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的決定。
2005年10月31日,紅日公司向子虛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省環保局的決定,并賠償因停業造成的損失100萬元,子虛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月20日認定,省環保局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主要事實不清,省環保局應當在20天內重新核查,根據核查結果作出新的決定。
問題:
1、8月3日,紅日公司委托綠蔭公司以信函方式提交申請合法嗎?8月10日省環保局電話告知紅日公司不予受理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2、在對紅日公司的審查活動中,省環保局的哪些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
3、除了提起行政復議外,紅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嗎?為什么?
4、省人民政府的復議決定合法嗎?為什么?
二、(本題26分)
張某為一公司職員,與公司副總王某有矛盾,一天獨自加班時,見公司配給王某使用的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12000元)忘記帶走,遂將這臺筆記本拿走,想讓王某賠錢。在回家路上,張某碰到好友李某,兩人一同去吃晚飯,張某酒后吐真言,將筆記本的來龍去脈告訴了李某,李某說:“我正好有個朋友想要買臺二手筆記本,不如我幫你賣了,你分我500塊好處費就行。”張某同意,李某遂將這臺筆記本電腦賣給不知情的田某,獲利8000元,李某分得500元。后來張某和李某一次喝酒時,李某對張某說上次分的錢太少了,要張某再給他1000塊,否則就要給張某公司打電話揭發他,張某心里很害怕,于是先應承下來,兩人飯后路過一片小樹林時,張某趁李某不備,從后面將李某打暈,并拖到小樹林里,用石頭將李某砸死,當他準備離去時,發現李某口袋里掉出來一個錢包,里面有1500元錢,便將1500元錢取走。
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張某很害怕,便去公安局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干警甲和乙抓獲。訊問過程中,張某主動交待了殺死張某的事實,但未供述拿走王某筆記本,甲和乙為了早日結案,對張某進行了毆打,造成張某輕傷,在這種情況下,張某如實交待了以上犯罪事實。
此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張某稱其認罪口供均系偵查人員甲、乙對他刑訊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經檢察人員調查核實,確認了偵查人員甲、乙對張某刑訊逼供的事實。
問題:請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案例中張某和李某的各種行為及相關事實分別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本題20分)
案情:2006年12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出資合同,約定甲公司出資101萬元、乙公司出資99萬元,分兩次出資到位設立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的丙公司,其中第一次甲公司應出資20萬,乙公司應出資15萬。甲乙兩公司在其制定的丙公司章程中規定:雙方各派出兩人任董事,董事長由甲公司CEO王某擔任,三年一屆,丙公司向他人提供擔保,需要過半數以上董事同意。2007年4月,丙公司成立。
2007年5月,甲公司要求丙公司為其向A銀行的一筆150萬元的貸款提供擔保,于是由董事長王某召集召開董事會,乙公司派出的兩名董事提出乙公司現在經營很困難,如果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從丙公司取得80萬元退款,乙公司才會同意由丙公司為甲公司擔保。甲公司遂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同意乙公司從丙公司取得80萬元的退款。于是丙公司4名董事一致同意通過為甲公司擔保的決議,丙公司遂為甲公司從A銀行借款15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乙公司也從丙公司取得80萬元的退款。2007年5月,乙公司因欠丁公司貨款100萬元被丁公司告到法院,經法院調解,乙公司與丁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將其在丙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丁公司以消滅其對丁公司的100萬元債務,但乙公司遲遲不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丁公司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將強制執行乙公司股權轉讓的內容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自法院通知之日起過了15天向法院答復要求主張優先購買權。
問題:
1、丙公司的設立是否合法?為什么?
2、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3、丙公司董事會的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4、甲公司向法院主張優先購買權能否獲得支持?為什么?
四、(本題16分)
居住在甲市A區的喬小偉從事汽車修理業,其所開的汽車修理鋪位于甲市C區。該汽車修理鋪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所登記的業主是其兄喬大偉(居住在甲市B區),喬大偉實際上并不經營汽車修理。喬小偉為了承攬更多的業務,與鄉辦集體企業正華汽車修理廠(位于甲市L縣)簽定了一份協議,約定喬小偉的汽車修理鋪可以以正華汽車修理廠的名義從事汽車修理業務,喬小偉每年向正華汽車修理廠交管理費2萬元。2002年1月,喬小偉雇傭的修理工錢財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區),為客戶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區)修理一輛捷達車。修好后,錢財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車修理鋪前試車時,不慎將車撞到了一棵大樹上,造成汽車報廢,錢財旺自己沒有受傷。相關各方就如何賠償該汽車損失發生糾紛,未能達成協議。現李有良擬向法院起訴。問:
1、李有良應以誰為被告?
2、哪些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3、就此同一糾紛,若李有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都提起訴訟,應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4、若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就本案管轄權問題發生了爭議,應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5、若在管轄權爭議未解決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案件就作出了判決,對此判決及判決所涉及的案件應如何處理?
五、(本題20分)
李某去美國定居,走前將其居住的5間房屋委托朋友張某看管。后李某從美國寫信給張某,請張某幫助把房屋賣掉,并隨信寄來由公證機關公證過的授權委托書。張某的同事司某知道此事,欲購買房屋。司某對張某說:“你可以告訴李某,說此房屋屬于城市房屋拆遷范圍,政府只能給有限的拆遷費。你將房屋低價賣給我,不會虧待你。”張某勉強同意并按司某的意思給李某寫信。李某回信未提出異議。張某以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了司某。張某將5萬元寄給李某。3個月后,該房被政府部門拆遷,司某得到拆遷費10萬元。此時,該房屋的市場價格約15萬元。根據以上材料,回答以下問題:
1、如果李某得知此情況,他提出哪些訴訟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說明理由。
2、請簡單分析張某代理李某將房屋賣給司某的行為。
3、李某委托張某出賣房屋,有什么法定義務?李某可否再委托第三人處理該事務?說明理由。
4、如果李某在委托張某出賣房屋后,張某認真尋找買主,并以自己的名義與買主封某訂立了合同,如果訂立合同時,封某知道其中的代理關系,該合同對誰有約束力?如果訂立合同時,封某并不知道其中的代理關系,后來李某不拿出房產證,造成無法辦理登記,應如何處理?
六、論述題(20分)
2006年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分別在上沙下沙、沙嘴召開兩場公開處理大會,百名皮條客、媽咪、流鶯(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黃人員被處理。自11月24日開始,一場“掃黃”風暴席卷福田,據悉,這場打擊整治涉黃犯罪的專項行動將持續兩個月。11月29日下午,福田警方召開的這兩次公處大會,對近期在開展專項行動中抓獲的100名涉嫌操縱、容留、強迫婦女賣淫,路邊招嫖賣淫嫖娼,派發色情卡片等違法犯罪人員進行了公開處理。記者在沙嘴社區公處現場看到,50名涉嫌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被全副武裝的民警押解到現場。公處大會吸引了千余名當地群眾前來觀看,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長宣布處罰決定時,現場不時響起掌聲。
問題:請談談你對此事的看法。
(1)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
(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于500字。
七、論述題(30分)
英國首相威廉•皮特在演講中曾這樣表達對個人財產權的敬畏:“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對抗國王的權威。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暴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房子甚至會在風雨中飄搖,但是英王不能踏進這所房子,他的千軍萬馬不敢踏進這間爛了門檻的破房子”。
問題:請圍繞“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這句西方法制史上的名言談談你的看法。
(1)提出觀點并運用法學知識闡述理由;
(2)說理清楚,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于500字。
Copyright ? 1999-2017 杭州法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備10202533號-1 浙公網安備 330
浙ICP備10202533號-1
浙公網安備 330105020008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