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司法考試復習指導之刑法:受賄罪
(一)成立要件
1.行為主體:國家工作人員。
(1)一般公民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伙同受賄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2)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了國家工作人員,就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貪污賄賂犯罪的主體。
2.賄賂:職務行為的不正當報酬。賄賂只包括財物和財產性利益,不包括性服務。
3.索取賄賂
(1)索取賄賂包括要求、索要與勒索賄賂。對勒索賄賂,不以敲詐勒索罪論處,仍定受賄罪。
(2)索取賄賂時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
4.收受賄賂
(1)收受賄賂,是指在行賄人主動提供賄賂時,國家工作人員予以接受。
(2)收受賄賂時,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
① 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求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不要求為他人實現(xiàn)利益。
② 為他人謀取利益中的“他人”不限于行賄人。
③ 為他人謀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包括正當利益,也包括不正當利益。
5.索取與收受的共同問題
(1)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并不限于行為人將賄賂直接據(jù)為己有,也包括使請托人向第三人提供賄賂。第三人明知請托人提供的是賄賂,成立受賄罪的共犯,不明知,則不成立受賄罪共犯。
(2)索取或收受賄賂,都要求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就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將自己的職務行為與財物形成對價關系,使得財物成為職務行為的不正當報酬。
注意:時間關系。只要行為人將職務行為與財物形成對價關系,就是受賄。這種對價關系在職務行為之前形成,還是在職務行為過程中或之后形成的,不影響受賄的成立。也即在職位行為之前、之中、之后,索取、收受賄賂,都可成立受賄罪。因此事后受財也是受賄。
6.主觀是故意。
第一,主觀上沒有接受賄賂的意思,事實上也沒有接受的,不成立受賄罪。
第二,行為人迫不得已暫時收下財物,準備交給有關部門處理的,不成立受賄罪。
(二)受賄罪的既遂
國家工作人員接收了他人財物,就是受賄罪的既遂。
1.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了他人交付的轉賬支票后,還沒有提取現(xiàn)金的,屬于受賄既遂。
2.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購物卡后,即使還沒有購物,也屬于受賄既遂。
練習:06年。卷二。19題,國家工作人員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某單位謀取利益。隨后,該單位的經理送給甲一張購物卡,并告知其購物卡的價值為2萬元、使用期限為1個月。甲收下購物卡后忘記使用,導致購物卡過期作廢,卡內的2萬元被退回到原單位。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B.甲的行為構成受賄(既遂)罪
C.甲的行為構成受賄(未遂)罪 D.甲的行為構成受賄(預備)罪
3.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后,將賄賂用于公益事業(yè)的,不影響受賄既遂的認定。
4.收到毫無價值的物品,屬于受賄未遂。收到冒牌貨,只要有價值,屬于受賄既遂。
5.兩人共同受賄,受賄的數(shù)額是財物整體的數(shù)額,而非兩人各分得的數(shù)額。
(三)司法解釋的要點
2007年兩高《關于受賄問題的意見》,非常重要。
1.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成立受賄罪。
2.收受干股的,成立受賄罪。
3.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的,成立受賄罪。
4.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shù)拿x收受賄賂的,成立受賄罪。
5.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成立受賄罪。
6.以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的,成立受賄罪。
7.國家工作人員授意請托人將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成立受賄罪,特定關系人成立共犯。
8.名為借用,實為受賄,成立受賄罪。
9.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lián)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10.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注意:如果在離職前沒有約定,則不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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