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四川地震災區延期考試 試卷四
提示:本試卷為簡答題、案例分析題、論述題。請按題序在答題紙對應位置上書寫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題20分)
問題:
從法律意識與法律職業的關系的角度,簡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答題要求:
1. 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2. 不少于400字。
二、(本題20分)
案情:瓜農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種了5畝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節經常被盜,王某便在全村喊話:"西瓜打了農藥(其實沒有打藥),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負責",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盜。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農藥,并用注射器將農藥注入瓜田中較大的5個西瓜內,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寫有"瓜內有毒,請勿食用"的白旗。鄰村李某路過瓜地,雖然看見了白旗,但以為是嚇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兩個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農藥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門干活。當天,正好家里來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趙某見桌子上放著一個大西瓜,以為是李某買的,就用來招待客人,結果導致2個客人死亡,1個重傷。
問題:
1. 王某的行為構成犯罪還是屬于正當防衛?為什么?
2. 李某的行為觸犯了哪些罪名?
3. 李某觸犯的數個罪名是否構成數罪?為什么?
4. 李某觸犯的數個罪名應當如何處理?
5. 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三、(本題20分)
案情:某縣檢察院辦理一起貪污單位小金庫款案件時,犯罪嫌疑人楊某(法定代表人)稱所涉款項系單位招待費等,發票在其辦公室抽屜中未及報銷。偵查人員在楊某辦公室抽屜中搜查到付款單位為犯罪嫌疑人原單位的發票11張,價值5萬元。為了查明該發票是否已經從該單位報銷,偵查人員傳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單位會計)、許某(出納)同時對粘貼在一張紙上的11張發票進行辨認,二人指認該11張發票已從單位的小金庫賬上報銷。偵查人員遂讓二人在粘貼被辨認發票的附頁上簽署辨認意見,次日持此發票到看守所讓犯罪嫌疑人楊某辨認。楊某否認已經從原單位報銷,偵查人員指著粘貼附頁上李某、許某書寫的辨認意見及簽名說"會計、出納都證明了,你這樣頑固下去沒好處!",楊某遂在李某與許某的辨認意見及簽名下面簽署了"此票據已從單位小金庫賬上報銷"的意見。
楊某妻子委托的律師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楊某的要求,偵查人員陳某以授權委托書上沒有楊某的簽名而拒絕。
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楊某、李某、許某共同貪污單位公款5萬元。在法庭審理中,發現楊某尚有收受賄賂的事實,法庭決定對此一并審理。法庭辯論中,楊某的辯護人除認為指控楊某犯貪污罪、受賄罪證據不足外,還對公訴人起訴書中對三被告人沒有區分主從犯,而在發表的公訴詞中稱楊某為主犯提出了反對意見。休庭后,審判長王某到楊某原單位調取了部分新證據,分別通知公訴人和辯護人到其辦公室,聽取了他們對該新證據的意見。
縣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貪污罪成立,楊某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5年;李某和許某系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楊某涉嫌的受賄罪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楊某上訴后,某市中級法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縣法院指派刑庭庭長趙某擔任審判長與原審人民陪審員毛某、苗某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認為,原審證據雖然在證據資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故作出與原審一審相同的判決。
問題:
請結合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及刑事訴訟理論,分析本案的訴訟程序有哪些錯誤之處?
四、(本題23分)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遺失其手袋,內有其名貴玉鐲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內的名片所示積極尋找失主,與甲取得了聯系,將玉鐲歸還給了甲。
2007年5月,甲與丙結婚。甲、丙合計開設一家茶館,茶館辦理工商登記注明的開辦人為甲。因急需資金,甲持玉鐲到信達典當行典當,經商議,玉鐲出典,獲資金8萬元,約定3個月后贖回。
因缺乏經驗,茶館慘淡經營,終致難以為繼,2008年8月甲、丙決定關閉茶館。此時茶館對外負債2萬元。
同年9月,甲、丙自覺緣分已盡,協議離婚。
問題:
1.設,在乙向甲交還玉鐲之前,乙不慎將玉鐲摔裂,乙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2.設,甲在丟失玉鐲后焦急萬分,遂在遺失場所張貼數份啟事,稱若有人能夠找到玉鐲并送還,愿以現金5000元酬謝。乙依此啟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時,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傳,丟失之際一時心急才張貼啟事,實非內心真實意愿,故請乙給予諒解,不能支付該筆酬金。在此情況下,乙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3.設,甲并未張貼上述啟事,乙尋找到甲,將玉鐲奉還,但要求甲承擔其為尋找失主所花費的電話費、車費、工時費320元。在此情況下,乙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為什么?其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4.設,乙拾得玉鐲后將其以5萬元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請求丁返還?為什么?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5.甲將玉鐲典給典當行,形成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若3個月后甲未去贖回玉鐲,將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6.甲、丙離婚時茶館對外所欠2萬元債務仍未清償。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五、(本題22分)
案情:王某(女)與李某(男)于1998年結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區。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該市D區。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區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C區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師楊某進行咨詢。楊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講了法院將會判決離婚的意見;李某向楊某表示,某律師想代理其訴訟;楊某當即對李某說,該律師所承辦的案件85%都打輸了,同時向李某示意其同學在A市C區法院某庭當庭長。李某深信無疑,決定委托楊某代理訴訟。李某因為不愿與王某見面,向法院申請不出庭,C區法院予以準許。
C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開庭審理中,李某的訴訟代理人楊某稱,李某要求離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與李某沒有血緣關系,但未提供任何證據;王某承認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雙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離婚。C區法院經過審理,判決不準予離婚。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A市中級法院認為王某已承認孩子非與李某所生,就表明兩人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離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審判決,準予離婚,其中明確了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
王某認為其與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離婚判決存在問題,2007年6月向A市檢察院提出申訴。A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A市中級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準予離婚的判決存在錯誤,財產分配也明顯不當,且對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進行分割,擬以本院名義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要求法院糾正錯誤判決。
問題:
1.對于李某的起訴,B市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確?為什么?
2.請評價C區法院在本案一審中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3.王某承認孩子非與李某所生,屬于自認嗎?為什么?
4.A市中級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5.A市檢察院通過何種程序以及對哪些事項可要求法院進行再審?為什么?
6.律師楊某有哪些行為違反了律師職業道德?
六、(本題20分)
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鬧事,砸碎店里玻璃數塊。此時某區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趙某執勤路過酒店,任某等人欲將王某帶回派出所處理,王某不從,與任某發生推搡。雙方在扭推過程中,王某被推倒,頭撞在水泥地上,當時失去知覺,送往醫院途中死亡,后被鑒定為顱內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請國家賠償。
問題:
1.公安機關是否應當對王某的死亡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為什么?
2.王某的父親是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3.本案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如何計算?
4.本案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5.若本案公安機關需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和標準是什么?
6.如果公安機關對受害人賠償后,對民警如何處理?
7.若王某的父親獲得國家賠償,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七、(本題25分)
提示:本題為選答題,請選擇其中一問作答。答題時務必在答題紙對應位置上標明"問題1"或"問題2"。兩問均作答的,僅對書寫在前的答案評閱給分。
材料:原告甲公司起訴被告乙公司返還貨款100萬元,并承擔違約金10萬元,賠償利潤損失8萬元。乙公司答辯稱:拖欠100萬元貨款是事實,但甲公司客觀上并沒有受到任何實際的損失,10萬元違約金過高,利潤損失更不屬于賠償范圍,所以不同意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利潤損失。
法官李某在審理該案時發現,雙方的合同簽訂于5年之前,乙公司的貨款支付義務發生于3年之前,而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甲公司在此3年中向乙公司主張過債權或者乙公司表示過愿意償還貨款,事實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但是,被告乙公司只是提出違約金和利潤損失過高的答辯意見,而未提出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
關于此案,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官李某應當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第二種觀點認為法官李某不應當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
問題1:
如贊同第一種觀點,請根據上述案情和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論述。
問題2:
如贊同第二種觀點,請根據上述案情和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論述。
答題要求:
1.在綜合分析基礎上,提出觀點并運用法學知識闡述理由;
2.觀點明確,邏輯嚴謹,論證充分,文字通順;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復案情。
《民法通則》參考條文: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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