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財稅法小結
(一)實體稅法
1、企業所得稅法
(1)納稅義務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2)稅收優惠——免、減規定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26)
①國債利息收入;
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③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④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27)
①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②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③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④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3)稅率:(企業所得稅法28)
①一般企業稅率為25%.
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③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法
(1)納稅義務人(個人所得稅法1)
居民納稅人負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限納稅義務。
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
(2)征稅對象與免稅對象(個人所得稅法2、4)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①工資、薪金所得;②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③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④勞務報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⑦利息、股息、紅利所得;⑧財產租賃所得;⑨財產轉讓所得;⑩偶然所得。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②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③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④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⑤保險賠款;⑥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⑦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⑧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⑨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⑩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3)免征額(個人所得稅法6)
①工資、薪金:2000元;
②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③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程序稅法即《稅收征收管理法》
1、稅務登記
(1)開業稅務登記(F1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2)注銷稅務登記(F16):先稅務再工商。
2、稅款征收
(1)核定稅額(稅收征收管理法35)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③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稅收保全與強制執行措施(稅收征收管理法38、40)
項目 | 適用對象 | 適用時間 | 適用步驟 | 措施 | 關系 |
稅收保全措施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 納稅期前 | 限期繳納-提供納稅擔保-保全措施 | 銀行凍結存款;查封、扣押財產 | 保全措施后,限期內仍未繳納稅款,經過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再次批準,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
稅收強制執行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 納稅期后 | 限期繳納-強制執行 | 銀行扣繳、(查封、扣押)拍賣、變賣 |
人道主義原則: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生活必需。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這兩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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