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題系列之一:論述題及行政法論述題概述
論述題的文體屬于議論文的范疇。從考過的11道題目看,絕大多數考題都給應試者提供了一個案例、事例、糾紛或規則。要求應試者自命作文題目對命題者提供的素材有感而發,寫一篇議論文。
首先、論述題的一般策略
我們提出以下答論述題的策略:
1.審一遍卷四的題目和單題分值,決定合理分配答題的時間。論述題當然要留出更充分的時間。2.仔細審閱命題者提供的案例、事例,矛盾和糾紛,尋找法律點,進而確定論點,論點立意要新。在提供材料的字理行間找到可引用的論據,在文中引據時可用引號標出。3.最好確定一個文章題目。一個活潑、俏皮的標題會吸引閱卷老師的眼球,但“帽子”一定要選好,文題相對應。4.分自然段不能太多,否則像講義;也不能太少,會像學術論文。一般而言,以5至7自然段為宜;自然段第一句話往往是基本論點,或分論點。5.文章最后一小段結語,作結論,引申到一句法學名言——“法諺”更好。
考生千萬要注意的是,答論述題寫的是一篇獨立的文章,不是按照法律規定去作一道簡答題,若僅僅引申法條的規定是不會得高分的。但要寫的又是一篇法學文章,不是生活散文,所以還要盡可能使用“法言法語”不能全是生活大白話。法言法語的極致就是“法學格言”、“法律名句”,所以作論述題時恰當引用“法學格言”、“法律名句”是得高分的一個選項。論述題的寫作文風應當是一種法學隨筆、小品文應具有的風格,往往是夾敘夾議,就命題者提供的素材有感而發,加以評論的。其文風上既非呆板、嚴謹的社科科研論文,如考碩士生的“論憲法修正案中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規定的重大意義”一類的論述題,也非寫作生活哲理一類的生活大白話的散文!
其次、論述題及行政法論述題指引
首考論述題的2003年僅考查一道行政法30分的題目,從2004至2008的五年間每年兩道共10題,2004年與2005年均為50分,2006年更達到70分,而2007年的卷四則除第一題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屬簡答題外,均以分析、論述題名之。2008年仍然設選作論述題。六屆司法考試共考11道論述題。卷四的題量減少、每題的分值增加是司法考試一個非常令人關注的趨向。答論述題一般離不開對法律基本原則內容的闡述,法理、憲法出論述題的點幾乎俯首皆是。另外,第二個層次可以出論述題的點就是三大實體法——民商法、刑法和行政法。論述題所給出的案例或事例中,一定會體現或折射出上述三大部門法基本原則的內涵。
就民法的基本原則而言,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2004年卷四的“喜悅家庭”一題即可以公序良俗原則展開論述);就刑法的基本原則而言主要是罪刑法定原則(2008年的裸聊題)、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2006年司法考試卷四第六題的論述題及2008年卷四第七題都涉及罪刑法定原則);而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則是:合法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高效便民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和權責統一原則??梢猿稣撌鲱}的五大學科也就限于法理、憲法(尚未考過)、行政法、民商法和刑法。
論述題的考查體現了司法考試的理論性增強的發展趨勢。論述題的答題要求一般有三個:一是闡述你認為正確的看法、觀點和理由;二是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述準確或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三是字數(下限)要求,2006年為600字以上。后兩點可以說是形式要求,即形式上達到要求,字數不少于必須達到的下線,適當分段(以分5至7段為宜),卷面整潔,字跡工整,讓閱題老師看得清楚,不要讓老師去猜字,就可得到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數。
論述題大致可以分為理論分析型和實例分析型兩種。前者如2005年卷四第8題;后者如2006年卷四第5題。而2007年卷四可選擇的乙題論述題可稱為是一道概括的實例加理論分析型的論述題。
實例分析型論述題的題干設計往往是來自于現實中的一個有爭議的事例或案例,就像辯論賽的辯題一樣,往往無對錯之分,關鍵看辯論的技巧,看闡述的理由。論述題一般有兩種命題方法:
一是有爭論的問題,持正方、反方的觀點均可,主要看闡述的理由是否充分。如2003年卷四的30分的論述題,對合法性與合理性的闡述,你可以得出既合法又合理,不合法也不合理,合法但不合理等幾個結論,結論無正確、錯誤之分,只要言之有理、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即可得高分。再如超期羈押所體現的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等等。
另一種是單一的立論,即正面肯定選題的觀點,如2004年卷四的考題。再如正面闡述信賴保護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意義等等。但兩種題型都一定要有法理、憲法的理論背景。答好論述題:第一離不開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大實體法的基本原則,第二要盡可能發掘、聯系相關的憲法、法理的背景與折射出的法理精神。以2003年的閱卷標準為例,只要聯系法理就會得12分以上。
論述題是一種無標準答案型的題目,每題所得分值完全取決于閱卷老師個人的總體感覺,特別是與前一兩份考卷答題質量的比較中得出的判斷。這是與客觀題閱卷標準的最大不同。對同一主體的同一作法和發生的事件,論述角度的不同,切入點的差別,得出的結論和觀點也會有所區別。正所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主觀分析并無固定的模式,觀點也無對錯之分,但分析論證一定要主題鮮明、邏輯先后一致、層次條理清晰,也就是答題要求中表述的“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
2005年卷四第7題論述題給了考生以更大的自由度和選擇空間,對給出案例中涉及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安保措施等諸多法律問題,可以任選一個角度加以論述。這提示考生應關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熱點問題。2006年司法考試中行政法的論述題即緊扣中央政法委要求在全國政法干警中進行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的熱點問題。2007年的行政法可選擇論述乙題則正面考了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的信賴保護原則。2008年公布的大綱中則進一步明確卷四設若干選作題,并在卷四第7題中得到體現。在2008年卷四第一題中又涉及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大學習、大討論”“三個至上”的問題。2009年的司法考試中肯定會延續設選作論述題的作法。
第三、2009年論述題前瞻
近三屆司法考試論述題的命題規律告訴我們:其題目的時政性在曾強。在考過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信賴保護原則之后,除對“三個至上”,“大學習、大討論”等社會主義法制理念的深入學習內容繼續予以重視外,尤其要關注中央政法委最新的通知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任務,雖然大綱在每年4月中下旬公布,但并不能決定考查論述題的具體題目,考卷試題每年在8月上旬拼完,所以,考生應當繼續關注大綱公布后5月、6月和7月中央政法委通知中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任務。法理中的執法部分(憲政等敏感問題不會出題)、行政法的比例原則、征用補償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法治政府的標準等十分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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