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據此,除法律規定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應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管轄。
行政訴訟法作出這種規定的原因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地域往往是案件的發生地,與原、被告當事人較接近,節省費用、便于法院調查取證、執行以及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第13條規定是硬性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沒有裁量權。凡不屬于其他級別法院管轄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必須受理。
2.第13條規定并不排除裁定管轄。在發生基層人民法院因利害關系、管轄權爭議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情況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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