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予受理的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
一、行政處罰案件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懲戒。包括:
1.人身罰。即以公民人身權的限制或者剝奪為內容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警告、通報批評和行政拘留三種。其中,行政拘留只能由承擔警察職能的行政機關采取。
2.財產罰。即以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財產權為內容的行政處罰,包括:
(1).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資格罰
(4).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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