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應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輕微”的特點。另外,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1.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3.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4.《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5.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6.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例解
劉某,17歲,系某聾啞學校職工,因涉嫌盜竊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劉某的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并非該案的犯罪人。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下列哪一項是法院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的依據?(2005/2/33,單選)
A.劉某系末成年人
B.劉某系某聾啞學校職工
C.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無罪
D.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C.考查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九條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數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一)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二)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一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不建議或者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對于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爭議的;
(五)被告人要求適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七)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八)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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