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圖書館2010年司考答疑:中央黨校本科畢業生,能否報名參加司法考試?
對于教育和學歷文憑的認可、管理和解釋,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職權,司法部不能對學歷種類和效力進行解釋。國家司法考試報名的學歷條件,是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任職和律師執業的學歷條件確定的。“三法”規定的學歷,均以高等院校畢業并取得的學歷為準。
關于高等院校的定義,《高等教育法》第68條已有明確規定。該規定的具體涵蓋范圍,在司法部發布的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中已有表述。根據法律規定及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學歷的有關規定和解釋,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范圍為:
(1)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所頒發的學歷證書;
(2)通過高等自學考試、由國務院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
(3)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納入國家招生計劃并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錄取,在黨校、軍事院校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
(4)經教育部批準實施網絡教育試點的普通高等學校頒發的遠程(網絡)教育畢業證書;
(5)符合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學歷證書。
司法行政機關在組織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時,只能依據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認定。凡不屬于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均不符合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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