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2006-2010年司法考試分值分布、命題基本規律與復習技巧
一、司法考試分值分布
|
單項選擇題 |
多項選擇題 |
不定項選擇題 |
案例分析題 |
論述題 |
總計 |
2010年 |
20 |
30 |
8 |
22 |
O |
80 |
2009定 |
20 |
30 |
8 |
22 |
O |
80 |
2008年 |
20 |
30 |
8 |
20 |
25 |
103 |
2007年 |
20 |
30 |
8 |
22 |
O |
80 |
2006年 |
20 |
30 |
10 |
22 |
35 |
117 |
說明:2006年試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題的分值為26分,刑事訴訟法部分占了4分左右。2006年的論述題,其中一個論述角度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與刑法的基本原則的區別及理論基礎。
二、命題基本規律與復習技巧
(一)命題基本規律
刑法一直是司法考試的“大戶”,2006年至今,客觀題及案例分析題的總分都占到了80分左右。2006年、2008年,刑法還考到了論述題。如果加上論述題,刑法的分值就超過l00分了。所以,考生一定要重視對刑法的復習。
要復習好刑法首先要了解刑法的命題規律。近幾年的刑法命題呈現出兩個特征:“重者恒重”和“加強理論考查”。所謂“重者恒重”是指雖然刑法法條有452條之多,司法解釋也有近百個,但是反復考的就是常見的那些知識點。例如刑法總則部分的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因果關系、不作為犯罪、共犯理論、數罪并罰制度;分則部分的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強奸罪、盜竊罪、搶劫罪、侵占罪、貪污罪、行賄罪、受賄罪等,簡直是百考不厭,而且考的非常細致。大家要注意:無論誰來命題,以經典考點為主要考查內容都是不會改變的,對這些傳統考點要深入、仔細地掌握。
從2002年開始,隨著“兼顧應用能力和法學理論素養的均衡考查”成為命題方針,考題的理論性顯著增加。2007年考查因果關系的題目有3道,考查部分犯罪共同說的題目至少有5道(含試卷四的案例)。2008年,這一趨勢有增無減,還考查了很多以前甚少涉及的考點,如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區別,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犯罪結果的提前實現等。2009年純理論性的題目有所減少,但2010年理論性題目又有所增加,案例分析題考查了對事前的故意的認定的幾種不同理論觀點。這種考法以前從未考過。所以,2011年,純理論性題目還是會占據重要地位,考生仍要重視對基礎理論的學習。
我想特別強調一個問題:在復習時一定不要以偏、難、怪的知識點作為復習重點。在2008年以前(含2008年),刑法的題目相對而言難度較高,很多題目也比較古怪,但即使是這些古怪的題目,也都是有明確答案,并且刑法學者們的看法比較一致的題目。對于大家爭議很大的問題,我們司法考試通常是不考的。命題老師在命題時會有意識地回避這些爭議。2009、2010年兩年的命題更加顯示出這個特點。這兩年的題目相對而言簡單了很多。大家從2010年考生在參考答案的異議專區所提的異議數目就能看出來,絕大多數題目是毫無爭議的。所以,我們在復習時要把復習重心放在傳統的考點上。請注意:傳統的考點并不是簡單的考點。它只是不偏、不怪,不是個別人的特別觀點而已。例如部分犯罪共同說、事前的故意都是傳統的考點,它們簡單嗎?很多考生因為不了解這一點,在復習時走了很多彎路。他們熱衷于打探命題老師的特別觀點,對無爭議的、傳統的觀點則不屑一顧。結果,在考試時,他們發現自己下了大工夫的都沒考,自己沒太注意的都考了。
(二)復習技巧
1.胸有成竹。
這不是指大家結束復習時要達到的效果,而是開始復習時就要達到的狀態。不是要求大家開始復習時就對刑法的所有內容了然于胸,而是說在開始復習刑法前,要對刑法的整體結構有一個清晰的了解,能夠把各個知識點歸類到相應的大項中。這是一種減負的工作。例如我們要知道《刑法》總則其實只有兩部分內容:犯罪論與刑罰論,關于定罪的屬于犯罪論,例如刑事責任年齡、共同犯罪的認定;關于量刑的屬于刑罰論,例如自首制度,立功制度,數罪并罰制度等。分則有十章,是按犯罪侵犯的客體的嚴重程度從重到輕依次排列的,軍人違反職責罪排在最后是因為其是特殊主體的犯罪。
在復習刑法時,很多人一直抱怨法條太多且雜亂無章,卻很少注意到自己可能臨上考場都不能流暢地按順序背出分則的十章,不能肯定自首制度屬于犯罪論還是刑罰論,不知道交通肇事罪屬于哪一章犯罪。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有些考生在復習中“走捷徑”,不學習基本理論,只記憶法條。這樣的結果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學再多的法條,腦子里依然是一片混亂。
如果我們想了解北京市的道路分布情況,先了解北京的一環線到六環線(據說現在已經有七環了)各環線的大概位置,再開始了解各環之內的具體道路會讓我們事半功倍。復習刑法也是這樣。刑法雖然內容龐雜,但只有一部刑法典,法條之間有邏輯聯系。如果我們在開始復習前抽半天時間把知識點大概歸一下類,建立一個刑法的知識體系,就能有效消除復習時的茫然感。
2.透徹掌握法理,以不變應萬變。
考完試或做完真題,很多考生都有一個同樣的疑問:這個考點我知道呀,怎么還是答錯了?這是因為很多人掌握的只是考點的字面意思,沒有掌握考點背后的法理,所以題目一變就不認識同樣的考點了。相信絕大多數考生都掌握了部分犯罪共同說,但是很多人卻把2007年試卷四第二題的問題答錯了。大家都知道一起進行犯罪的兩個人,哪怕實際所犯之罪不同,但只要有部分重合,在重合的范圍內還是可以成立共犯的。甲采取非法拘禁丙后逼取錢財的方法進行搶劫,幫助其的乙以為甲只是在索債(甲向乙謊稱非法拘禁丙是為了索債)、,二人顯然有一個共同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大家為什么不認定呢?其原因就是沒有透徹掌握法理。只有掌握法理,才能以不變應萬變,提高效率、節約時間。為了使大家“知其所以然”,在理解中記憶,我們在解析時特別注意從法理的角度對試題進行分析。
大家要注意,在學習本書時,要掌握的不是一道具體的題的答案,而是這一類題的答案。我們之所以在解析中列出“考點”和“陷阱點撥”,就是要求大家“做一道題,會一類題”。只有這樣,才算真正掌握了這道題。
今年,我們加大了對“陷阱點撥”的闡述力度。“陷阱點撥”不是對答案的解析,而是專門分析考生為何會答錯的。它的目的是引導考生的思路,教會考生正確的分析方法。通過這樣的方法來“授之以漁”,而不僅僅是“授之以魚”。
3.重點復習,注意特例。
根據命題特點,復習時不能面面俱到,一定要學會掌握重點。總則部分條條都是重點,其分值至少占到總分值的一半左右。總則難在法條的含義較深,不易理解,但一旦理解了就不用再死記硬背。總則是刑法的基礎理論,指導著整個分則。對總則的條款的掌握必須達到融會貫通的程度。
對于分則:要區分重點章(指《刑法》分則的章)和非重點章、重點罪和非重點罪。對不同的章和罪,采取不同的復習方法。第三章和第六章罪名極多,但除少量重點罪外,大量的罪名只要能夠區分它們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就可以了,說直接一點,不需要能夠背誦罪名,只要能夠分類“辨認”即可,因為非重點罪名一般僅以選擇題的方式考查,罪名已經給出,會“認”即可。第九章也可照此復習。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就不能這樣復習,這幾章的罪名不多,但每個都很重要,經常考,而且考查得細致、深入。例如故意殺人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盜竊罪,侵占罪,強奸罪,詐騙罪,貪污罪可以說是“每個毛孔都滴著分數”,對這些罪就要掌握得很深,很廣,相關司法解釋要全部掌握。危害國家安全罪雖然排在第一,但一向分值不多,看幾個重點罪即可。第七章和第十章是兩個比較特殊的章,考得非常少,復習時間不夠的話,可以不看。
4.加強知識點的歸納、綜合、比較。
這兩年,考題的綜合性越來越強,2009年、2010年尤為明顯。我們在解析時,感覺對很多題目都不好按章歸類。例如同一道題里,既考查共同犯罪,又考查不作為犯罪;既有持有、使用假幣罪,又有故意傷害罪。
刑法的多選題有一個特點:很多答案直接來自法條或者司法解釋。這樣的多選題大概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同一法條本身有數項、數款的;另一類是不同法條的關聯規定。例如2010年試卷二第64題:關于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體構成?A.網站建立者;B.網站直接管理者;C.電信業務經營者;D.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本題主要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1)以牟利為目的,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的,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2)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是淫穢網站,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等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的,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這個司法解釋很長、很復雜,但其核心就是這些人也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對這種知識點,在復習時就應當有意識地進行比較記憶。
5.案例分析不急不躁、回答完整。
在2007年以前,刑法的案例分析題都是分析題(這是大綱里的正式名稱,區別于簡析題)。這種題有一個獨特之處:問題只有一句話:“請分析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就增加了答題難度。2007年、2008年刑法竟然破天荒地出了簡析題,(一問一答的題目),這樣就顯著降低了題目難度。’遺憾的是,2009年又變成了分析題。不過,2010年又變成簡析題了。但大家仍然應該掌握刑法分析題的答法。
對這種分析題,最重要的答題原則是不急不躁:逐句分析每個行為人的每個行為,首先看其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再找出其定罪和量刑的各種事實,從法律的角度予以分析。
在回答時,一定記住要回答定罪和量刑兩方面的事實。許多考生在答題時只重定罪,不重量刑。這顯然是錯誤的,因為在案例分析題中,有時量刑部分的分值能占到一半左右。
考試時,很多考生一看見案例分析題里有自己不會定罪的行為就發慌,開始亂答,甚至放棄整道題。這種做法也是錯誤的。在案例分析題中,行為人一般都有數行為,都構成數罪,其量刑情節和量刑制度一般也不止一個。如果我們會一個知識點就答一個知識點,我們不就得到這l分了嗎?
6.加強對《司法考試600分考點大串講》(法律出版社出版,2011版)刑法部分的學習。
以考點為中心,揭示考點、分解考點、訓練考點,加強考點的整體歸納、深度比較綜合串聯,突破考點中的難點疑點,進行刑法考點內容的系統強化與提高。
7.多做真題。
從我們歸納的已考考點可以看出,常考的內容總是那么多,考查方式也差不多,因此精做歷年真題是極為有用的。我們在每年的解析中都發現,幾乎每道題都是考過數次的,都有對應的歷年真題。所以,一定要重視歷年真題。“研習過去的真題,就是在做未來的考題”是毫不夸張的一句話,是我們所有輔導老師的肺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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