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書的概念
當前較為通用的法律文書的概念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范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它包括司法機關依法制作的司法文書、公證機關機關出具的公證文書、仲裁機關制作的仲裁文書和律師代書和自用的律師實務文書。這些文書的制作主體既是包括各司法機關和依法授權的執法機關,也包括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司法文書的類別
法律文書的類別可依不同的分類標準而劃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別:
(1)依制作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安機關的刑事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和律師實務文書。
(2)依寫作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書和筆錄式文書。
(3)依文種的不同,可以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等。
(4)從文書體例上劃分大致可分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實錄式。
司法文書的基本特點
(1)制作的合法性。各種法律文書都必須依法制作,這是法律文書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說是文書立意的依據。
(2)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書屬于程式化特點十分明顯的文書,其嚴格的程式雖然是一種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對內容也形成一種固定的規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視。法律文書的程式性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①結構固定化;②用語成文化。
(3)內容的法定性。法律文書的寫作內容都是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定性。
(4)語言的精確性。法律文書對語言有很高的要求??這是因為法律文書都是涉及國家、集體、個人根本利益的有現實法律意義的文書,語言運用必須高度精確。
(5)使用的實效性。法律文書都是為解決一定的法律問題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講求實效的。
司法文書的作用
(1)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進行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3)有關法律活動的忠實記錄。(4)綜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如下:(1)遵循格式,寫全事項;(2)主旨鮮明,闡述精當;(3)敘事清楚,材料真實;(4)依法說理,折服有力;(5)語言精確,樸實莊重。
法律文書敘述事實主要應當寫明哪些要素?
法律文書在敘寫事實時,要求寫明的事實要素,具體說來,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關刑事案件的案情敘述;另一類是有關民事、行政類案件的案情敘述(包括大量的非訴訟案件的事實敘述)。前者要求寫明作案(指構成的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動機、情節、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態度以及證據等。后者圍繞著當事人各方的糾紛事實來記敘,包括糾紛的內容及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物,糾紛的發展過程(起因、過程、結局),各方的爭執意見以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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