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宏觀上來看,行政法試題又呈現出三大特征,可概括為:
(一)綜合考查、把握宏觀綜合性考查:多法條、多知識點、跨學科考查就是一道題目考查多個學科的知識。不同部門法的結合考查已經是不可逆轉的出題趨勢。其實,在最近幾年,無論是選擇題還是案例題,都體現出了這樣的命題特點。2003年是行政法與法理綜合起來考,占了約15分,2004年是與民法、刑法等放在一起考,占了約5-10分,如2004年卷二第41題,就是結合了民法中特定物與種類物的區分,以及刑法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產的區分。今年的試題中,體現綜合性特征的考題也是不勝枚舉。例如,單選49題綜合考查行政處罰、行政訴訟的相關考點;多選83題、89題分別綜合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關聯性知識點,進行深度考查。可以說,綜合考點、跨越學科考查將是以后命題的趨勢,幾乎每年都會有,而且命題人選材的隨意性越來越大,很難加以預判。
(二)注重實務、新增必考10年司法考試行政法試題的第二個宏觀特點在于注重對新增知識點的考查。今年司法考試大綱中行政法部分新增法律文件有五:《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3個條例,2個司法解釋。命題者在嚴格的遵循著“當年新增考點,必然是命題的重點。” 5個法律文件,統統都考查了一遍。其中,《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考查了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被申請人的確定、對經過上級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時行政復議機關的確定以及行政復議中的調解制度等內容,共考了3道題,6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考查了公務員處分的內容,考了2題,3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考查了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種類、申請公開的程序和收費等問題,考2題,3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各考查了1題,前者為單選,1分;后者為案例分析題3分。
可見行政法新增考點得到了很充分的考查,而且出題的角度都是從實務出發,考查信息公開、公務員處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問題。相反,純粹理論的題目極少考查,只在1道單選題中對合理行政原則進行了考查。
(三)重者恒重、穩中求變去年的行政法試題很好地詮釋了司法考試中的一句名言:“重者恒重。”行政法客觀題共26題,加上案例分析題6個小問題,一共考了32個題目。其中,行政訴訟法是出題大戶,考了20題,分值達到32.25分,占總分60分的53.75%,穩居半壁江山的地位。行政復議法緊緊追隨訴訟法,考了7道題,分值為9.5分,占總分60分的15.8%.在這兩個重要考點上,司考命題者不厭其煩的選擇角度出題,像行政訴訟法中受案范圍、復議與訴訟的關系、訴訟參加人、證據、裁判類型以及執行等重要考點,以及行政復議法中的復議參加人、復議決定的類型、復議中的調解等重要知識點,都是重復出題,傳統中第二集團的重要考點的分值全部受到較大影響,考得比較少。比如國家賠償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以往都是每年必考5分左右的考點,10年由于大法的瓜分和新法的沖擊,導致分值縮水,分別考了3分、2.5分、2.25分。雖然這三部重要的內容10年比重下降,但是還是維持在一個比較重要的地位。
行政法復習原則通過對于歷年真題特別是往年司考真題的深入分析,我們認為在復習中應該重視以下原則:
(一)注重司考歷年真題每年行政法的重復率是非常高的。行政法在司法考試中最主要、也最準確的方向標可以說既不是大綱、也不是參考教材,而是歷年真題。對真題的詳細鉆研和透徹掌握是考試成功的關鍵環節。真題可以幫助考生提示考查重點、揭示命題思路、檢驗掌握程度,在復習的不同階段都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對真題的學習和領會要貫穿背靠的各個主要階段。一旦拋開了真題的指導作用,由于行政法試題較為艱深、復雜的緣故,往往容易使人陷入漫無邊際的空想,誘使考生鉆“牛角尖”,偏離重點,浪費寶貴時間。因此,當考生們完成了一個較長的復習階段之后,要不忘回頭看看真題,糾正自己在復習中出現的不切實際的錯誤方向、錯誤想法。反復作真題有助于我們感悟司法考試命題的重點和命題技術的變化,找到一種“題感”!在做真題的過程中,要勤于獨立思考,不著急先看答案、不要過度依賴他人提供的解析!把每一次作真題的過程都當作是一次模考!在看解析的時候一定要把具體的法條看一遍。
(二)對知識點掌握要透徹行政法題目之所以難,很大程度在于行政法不如民法那樣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對于很多人來說這是個陌生的領域,行政法上的一些專業術語,我們按照日常生活的理解就會發生錯誤。這就要求我們對行政法基礎知識有個深刻的理解,對知識點掌握一定要透徹。復習司考行政法最忌諱一知半解、望文生義的“半桶水”,而行政法中的許多熱門考點如果不作深究就恰恰很容易被錯誤理解而且難以糾正。因此,對于這些知識點考生們必須反復咀嚼,務必掌握透徹。對于確有疑難之處,建議不要胡亂解釋猜測、牽強理解,否則不但未能真正掌握這些知識,反而可能使考生對已經掌握的其他知識產生動搖。在這種情況下,建議要多跟老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交流探討,有可能的話要參照相關的真題詳細辨析,務求精確。
(三)加強不同法律部門的綜合交叉復習行政法考試的復合型越來越強,更注重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比聯系。行政法與民法、刑法其他大法律部門的結合雖然已經出現。但由于法律性質的不同,這種綜合出題難度較大。題目的考查方式往往是行政法內部,將行政主體(公務員法)、行政行為(含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救濟(含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因此逐個法條、逐個知識點復習的方法已經不能適應這種考試了,這迫使我們尋求一種更加綜合系統的復習方法。
通過做司考真題整合知識點,并且將做司考題當成是一次學習,將分散的零碎的知識點串起來,揣摩司考出題人命題思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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