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則部分的學習一向是個難點。大家都抱怨罪名太多,考得太細,難以記住。對分則的學習首先要把握分則的結構,分清楚各大章,章下再分節或組。第三章和第六章章下有節,一節就是一組互有關系的罪名。在節內比較記憶是非常重要的。其他章未分節,但罪名也可以分為數組。把一組、一節的罪名進行比較記憶,既可以減少記憶的壓力,又可以記得比較清楚。實際上,除了個別罪名是要橫跨各個章節比較記憶的以外(如第五章第272條的挪用資金罪與第八章第384條的挪用公款罪),絕大部分罪名只需要在本組、本節分類記憶即可。
2.要注意歷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釋,這些都是考試重點。司法解釋也都是考試重點,要特別注意老師專門講到的內容。
3.要掌握分則,可以每日默念大綱所列罪名兩次。堅持一周,必有成效。
這是因為罪名非常具體,除了少量需要詳細、深入掌握的犯罪以外,對大部分的犯罪只要掌握其罪名,就可以把握其基本特征。
4.刑法分則體系的概念與特點
刑法分則體系,是指分則對犯罪的分類及排列次序。
在分則復習中要注意“化整為零、比較記憶”。大家首先要有“章”、“節”的概念,知道某個罪名在分則體系中的具體位置。這樣才能了解該罪侵害的類法益,了解該罪與相似罪名的關系。在分則體系中學習具體罪名能夠讓我們對分則的400余個罪名有整體的掌握,消除復習時的茫然感。
我國刑法典的分則將具體犯罪分為十類,每一章規定一類犯罪。刑法分則體系就是根據刑法典分則的十章建立起來的。其特點如下:
首先,原則上依據犯罪所侵犯的同類法益對犯罪進行分類。例如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為一類、侵犯財產的犯罪為一類。
其次,總體上依據各類犯罪的危害程度對類罪進行排列。我國基本上是按由重到輕的順序進行排列的。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為第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為第二章。
再次,大體上依據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間的內在聯系對具體犯罪進行安排。例如故意殺人罪為侵犯人身權利罪之首,搶劫罪為侵犯財產罪之首。
最后,基本上依據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對犯罪進行歸類。一些犯罪同時侵犯了兩種以上的法益,刑法分則根據該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將其歸入該類犯罪。如搶劫罪既侵犯人身權利,又侵犯財產權利,刑法分則根據其侵犯的主要法益——財產權利將其歸入侵犯財產罪。
5. 刑法分則的條文結構
刑法分則條文通常由罪狀(假定條件)與法定刑(法律后果)構成,表述結構為“……的,處……”。例如,刑法第325條第1款規定:“違法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前一句是罪狀,后一句是法定刑。
6.要注意一些分則與總則競合時,不適用總則的情況:
(1)分則有特別規定的幫助、教唆另行定罪,不適用共犯規定的:例如協助組織賣淫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
(2)必要共犯,不適用總則的規定:例如刑法第103條:對首要分子、積極參加的、其他參加的,適用不同的法定刑,而不是按共同犯罪依照同一法定刑處理。
(3)行賄、介紹賄賂、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不適用總則中自首的處罰規定。注意對受賄者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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