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到很多有關時間點的概念,為方便考生復習,法律教育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概念對比分析,希望對考生有所幫助。
1.[12小時]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3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24小時]
(1)《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2)《刑事訴訟法》第65條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款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4)《刑事訴訟法》第72條人民法院3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5)《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48小時(2日)]
(1)《刑訴48條》第11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2)《刑訴規則》第151條第1款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
4.[3日]
(1)《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
辯護人。
(2)《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3)《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4)《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款(三)、(四)、(五)項: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5)《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6)《刑訴解釋》第42條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7)《刑訴解釋》第118條第2款對于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8)《刑訴解釋》第119.條第1款(五)、(六)、(七)項
(五)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六)將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七)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9)《刑訴解釋》第151條當庭出示的證據、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等,在出示、宣讀后,應即將原件移交法庭。對于確實無法當庭移交的#應當要求出示、宣讀證據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內移交。
(10)《刑訴解釋》第152條第1款對于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播放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的#如果該證人提供過不同的證言,法庭應當要求公訴人將該證人的全部證言在休庭后三日內移交。
(11)《刑訴解釋》第158條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和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后三日內移交。
(12)《刑訴解釋》第236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13)《刑訴解釋》第237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14)《刑訴解釋》第240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15)《刑訴解釋》第275條第(一)項(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16)《刑訴解釋》第276條第1款依授權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17)《刑訴解釋》第344條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三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18)《刑訴規則》第27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19)《刑訴規則》第85條第1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審查,偵查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20)《刑訴規則》第102條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21)《刑訴規則》第109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三日以內將案件送交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特殊情況下)移送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2)《刑訴規則》第284條第1款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起訴移送的有關材料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條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補充提供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補送。
(23)《刑訴規則》第315條第1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4)《刑訴規則》第320條第1款律師以外的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三日以內對申請人是否具備辯護人資格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25)《刑訴規則》第322條第2款審查起訴部門接受申請后應當安排辦理;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在三日內擇定辦理日期,告知申請人。
(26)《逮捕規定》第7條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在執行后三日內送達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未能執行的,也應當將執行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發現逮捕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變更,并將變更的情況及原因在作出變更決定后三日內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變更不當的)應當通知作出變更決定的公安機關糾正。
(27)《逮捕規定》第12條公安機關發現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并將釋放的原因在釋放后三日內通知原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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