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由專門機關保障實施開始于1799年法國憲法;
2、1830年法國憲法是協定憲法;
3、我國1982年憲法由序言+正文組成;
4、我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保障憲法實施,但不是專門機關;
5、國務院組成部門設立,撤銷,合并由總理提交全國人大或常委會決定;
6、國務院組成部門以外機構設立撤銷合并由國務院決定;
7、國務院各部門可以自行決定本部門的處級部門變動;
8、向全國人大提法律案:主席團,常委會,一府兩院,軍委,各專門委員會,一個代表團,30名以上代表聯合;
9、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法律案:委員長會議,一府兩院,軍委,各專門委員會,10名以上委員聯合;
10、省級,設區市,自治州由常委會主持選舉,其他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11、選舉委員會均受縣一級常委會領導;
12、省級代表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設區市,自治州,縣代表名額由省級常委會確定,報上級備案;鄉名額由縣常委會確定,報上級備案;
13、選民名單20日以前公布,公布起5日內申訴,3日內決定;不服選舉日前5日起訴;
14、各政黨,人民團體,10人以上選民代表聯名可以推薦候選人;
15、市區縣選舉委員會人員由本級常委會任命;鄉鎮由市區縣常委會任命;
16、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代表提議憲法修改案;
17、三個以上代表團或十分之一代表可提罷免案;
18、地方縣級以上主席團,常委會,十分之一代表聯名可以提罷免案;
19、鄉鎮主席團或五分之一代表聯名可對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
20、一個代表團或30以上代表聯名,10人以上委員可質詢國務院和各部委;
21、全國人大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的建置;
22、國務院決定自治州縣,縣,市的建置和劃分;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劃分;
23、省,直轄市政府決定民族鄉,鄉,鎮的建置和劃分;
24、省,自治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行政公署;
25、縣,自治縣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
26、市轄區,不設區市經上級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辦事處;
27、所有法規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8、所有規章均向國務院備案;
29、省級常委會接受地方政府規章和較大市規章備案;
30、省級政府接受較大市規章備案;
31、政府正副職位由本級人大選舉;
32、地方人大選舉本級兩院正職,但是選舉和罷免本級檢察院檢察長需要經過上一級常委會批準;
33、五分之一代表可以提議召開臨時人大會議;
34、暫停代表職務:被羈押,受刑但是未剝奪政治權利;
35、鄉鎮人大開會時選舉主席團;
36、鄉鎮人大由主席團主持,并負責召集下一次人大會議;
37、縣級以上人大由本級常委會召集;
38、縣級以上人大第一次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委會主持;
39、縣級以上人大第一次以后預備會議由本級常委會主持;
40、縣級以上人大正式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41、全國人大選舉中總理可以提名副總理;
42、地方人大政府正職無權提名副職;
43、各級人大有權改變和撤銷他的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規;
44、各級常委會只有撤銷權沒有改變權;
45、各級政府有權撤銷和改變他的下一級政府的規章;
46、國務院有權撤銷和改變所有規章;
47、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撤銷;
48、國務院無權撤銷地方法規;
49、國務院應當在每年6月將上一年決算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50、縣級以上政府應在每年6-9月將上一年決算提請本級常委會審查批準;
51、國務院和縣級以上政府應在6-9月向本級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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