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響正式的法的淵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體;(2)使用范圍;(3)制定時間。
2.同一位階的法的淵源之間的沖突原則:
(1)全國性法律優先原則
(2)特別法優先原則
(3)后法優先或者新法優先原則
(4)實體法優先原則
(5)國際法優先原則
(6)省級人民政府的規章高于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規章
(7)法律之間對于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時候,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法律敎育 網
3.位階出現交叉時法的淵源之間的沖突原則:
(1)自治條例和單性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2)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3)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裁決:
①同一機關制定:新法由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一般與舊特別由制定機關裁決。
②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問題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提出處理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適用地方性法規,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③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性規章之間對同一問題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裁決。
④授權法規與法律之間對同一問題規定不一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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