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包括:(1)基本法;(2)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3)特殊情況下決定在特區實施的有關全國性法律;(4)特區成立前原有法律;(5)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
(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11條)
1.基本法屬于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2.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3款)
1.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僅限于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規定不屬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
2.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法律敎育 網
【例18.10】下列哪些全國性的法律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A.領海及毗連區法 B.國籍法 C.合同法 D.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答案】A、B、D
(三)特殊情況下決定在特區實施的有關全國性法律(《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4款)
1.中央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2.中央人民政府發布上述命令的前提: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者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
3.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條件: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
【例18.11】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情形下,下列哪個主體有權發布命令將有關緊急狀態的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A.全國人大常委會 B.中央人民政府 C.中央軍事委員會 D.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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