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本判例研究旨在分析征收制度的法律適用。本文以土地征收為分析對象,將之界定為因國家行政權力行使而產生的物權變動,從而不同于以強制獲得使用權為目的的征用。土地征收權主體是享有土地征收權并為此承擔責任的主體,只能是代表國家的人民政府,它能以行政命令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并負擔依法征收并公示相關事項的義務,相對人則享有征地事宜知情權、征收方案異議權、訴訟救濟權等。在征收土地時,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并遵守法律規定的征地方案聽證、征地公報等程序。征地補償以及安置義務的主體應當是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它應按照合理的補償標準和法定的程序給予相應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
【判例實情】 原告:徐華平。原告:王大寶(徐華平長子)。 被告:灌南縣湯溝鎮溝東村村民委員會。 原告徐華平是灌南縣湯溝鎮溝東村7組村民,于1985年2月與灌云東辛農場職工王比學結婚。婚后生兩子,長子王大寶(1985年12月生),次子王二寶(1989年6月生)。徐華平婚后戶口一直未遷出。1990年灌南縣統一調整土地時,被告溝東村村委會分給兩原告責任田1.52畝,王二寶因屬于計劃外生育未分地。1992年8月17日,江蘇湯溝酒廠擴建,征用被告418.16畝土地,兩原告的責任田也在征用范圍內。被告在將土地補償費分發給各個農戶時,以原告徐華平的丈夫屬農村戶口,原告應在其丈夫處分地為理由,僅發給兩原告青苗補償費388.80元,不發給兩原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10181.60元,且沒有安排徐華平就業,造成原告母子生活確實困難。后徐華平多次找溝東村要求給付土地補償費,未果。 為此,原告徐華平、王大寶于1992年10月29日向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江蘇湯溝酒廠擴建,征用原告土地1.52畝,土地補償費等被被告非法截留,要求被告給付。被告辯稱:原告徐華平的丈夫是農村戶口,按縣委有關文件規定,原告應在其丈夫戶籍所在地分責任田,因而土地補償費不應發給原告。 灌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兩原告戶口一直在被告處,并在被告處分得責任田,現被告以原告徐華平丈夫也是農村戶口為理由,確定兩原告不應在本村分責任田,無法律依據。被告將土地補償費均分到農戶,惟截留了兩原告的土地補償費,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關于公平原則的規定。兩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沒有被安排就業,生活確實困難,應得到作為其生活補助的土地補償費,被告應如數發給。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民法通則》第4條、第105條的規定,灌南縣人民法院于1993年10月26日作出判決:被告灌南縣湯溝鎮溝東村村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徐華平、王大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10181.60元。
【法理分析】 本案糾紛起因于所謂“土地征用”導致的土地補償費發放,這在我國是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其中涉及性別問題,倍受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重視。①盡管性別意識是個大問題,但本文不欲在這個方面糾纏過多,主要關注征收的程序和實體制度的適用。②首先要明確的是,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法律用“征用”表明《物權法》中所謂的“征收”,這是國家公權力行使而導致的物權變動形式之一,正如本案所顯示的,由于在此方面的法律規范不力,實踐中出現了眾多問題,特別對農民利益造成了很大的侵害。③本案糾紛只是眾多糾紛中的一斑,本文借此對我國征收制度作一個簡略的評述,這也表明本文的重點在土地征收。
摘自:常鵬翱著《物權法典型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