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與意思表示解釋的區別
意思表示解釋不能歸人法律解釋的范疇,但是,很多學者認為,民法的解釋包括法律解釋和意思表示解釋。例如,有學者認為,“民法之解釋系指由特定之機關、社會組織與個人根據立法之精神、國家之政策以及法律意識,對民法或法律行為條款之合意,所作之說明與闡釋”。④筆者認為,不能將意思表示的解釋和法律的解釋混同。從性質上看,法律解釋與意思表示的解釋是不同的。法律解釋屬于法律問題,而意思表示解釋屬于事實問題。意思表示解釋就是要確定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或者表示出來的意思的內容,其本質上屬于事實的認定問題。對合同的解釋屬于事實判斷。例如,對合同中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的確定是一個事實發現的過程。尤其是在很多案件中,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與實際的權利義務之間存在差異。例如,當事人為了逃避稅收,將售房合同寫為合作開發合同,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表述為聯營合同,等等,對該類合同進行解釋仍然是事實發現的過程。但法律解釋并非發現事實,而是闡明法律規范的確切含義、真實意旨、適用范圍、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②法律解釋則屬于價值判斷的范疇,其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必要前提。即便當事人在合同中就特定的法律解釋條款作出了選擇和約定,對其解釋也可以嚴格區分為法律解釋與意思表示兩個層面:一方面,當事人關于“是否選擇適用特定法律文本”是一個實現的意思表示解釋;另一方面,被約定的法律文本“具有什么樣的含義”則屬于法律解釋。因為這一原因,兩者在司法三段論中的位置不同。法律解釋是為了發現或形成一般法律規范,作為裁判的“大前提”:而意思表示的解釋則是為了發現或形成裁判的“小前提”。③
除此之外,法律解釋和意思表示存在重要的區別,表現在:
第一,解釋的對象不同。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本身。而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解釋的對象是意思表示。法律解釋的對象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則,意思表示解釋的對象是僅僅約束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是針對所有的人實施的,而意思表示只是針對一個特定的人發出的,因此,對意思表示進行解釋時,應當考慮到受領人獨特的受領能力,這與法律解釋的方法是不同的。④雖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合同與法律的根本區別在于,它不是立法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則。合同僅僅約束當事人,而不能約束社會一般人。“法律和法律行為的主要區別在于相關規則針對的對象群不同。這一點導致了解釋原則和標準的差異。”④所以,不能將合同作為法源來對待。由于法律是適用于不特定多數人的,因此,法律解釋要考慮普通民眾的理解能力。無論如何,在法律解釋中,具體當事人的特殊的理解能力不能作為法律解釋的決定性依據。而法律行為是僅僅對于當事人有效的,因此,法律行為的解釋原則上依當事人的理解能力為標準進行解釋。如果當事人的理解和意愿是一致的,就沒有必要考慮“客觀的表示”。②
由于解釋的對象不同,所以,在解釋中是否需要有案件當事人參與,也存在區別。與法律解釋不同,在意思表示的解釋中,雖然解釋是法官的權力,但也有可能需要當事人的參與。例如,法律要求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同時,當事人還負有義務就合同相關條款做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據。而在法律解釋中,法官負有解釋法律的義務,其無權要求案件當事人就法律做出解釋或說明。在個案裁判中,離開了法官的法律解釋,法律是無從適用的。
第二,解釋的方法不同。法律解釋所適用的方法顯然不同于一般的意思表示解釋的方法。例如,法律解釋需要探討立法的目的,因此,目的解釋是法律解釋的重要方法。而在意思表示的解釋中也有目的解釋,但此種目的應當理解為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追求的目的,其含義與法律解釋所考量的目的并不相同。法律解釋所采用的一些方法,如限縮解釋、擴張解釋等是不能在法律行為的解釋中采用的。在解釋法律規范時,總的趨勢是,法官的解釋權限具有擴大的趨勢。但是,對于合同的解釋,法律上有較多的限制。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在合同漏洞的填補方面,我國《合同法》第60、61、62條詳細規定了漏洞填補的方法,不能允許法官隨意填補合同漏洞。但是,對于法律漏洞的填補,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嚴格限制法官在法律漏洞填補方面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法官在是否可以宣告被解釋對象無效方面不同。在法律解釋中,法官是否可以宣告特定的法律條文無效,這取決于各國不同的司法體制。就我國來看,法官并不享有違憲審查的權力,因此,他不能直接認定特定的法律條文無效。而在意思表示的解釋中,法官可以依據法律來認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對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條款可以直接認定其無效。
第四,在意思表示的漏洞填補和法律漏洞填補方面存在較大的差別。一方面,針對合同漏洞的填補,可以直接將當事人的系列交易和習慣納入合同內容之中。因為當事人之間的習慣是其系列交易的總結,即使沒有載入合同,也可以推定為屬于當事人的意思!霸诮忉尫尚袨橹挟斒氯说囊馑紩r,頗有參考的價值,學說上稱為合意慣行(usages conventionals,geschaftsgebrauch)。當事人于行為時,即默認這是他們意思的一部分,所以在解釋意思表示時,極有參考價值!雹俚牵斒氯酥g的交易慣例不一定能夠成為習慣法和法律漏洞填補的依據。另一方面,合同漏洞的填補方法和法律漏洞的填補方法也存在區別。例如,我國《合同法》第6l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薄逗贤ā返62條也規定了根據任意性法律規范填補漏洞的規則。在通常情況下,需要援引任意性規范作為填補合同漏洞的依據。②因此,在填補合同漏洞時,首先由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在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由法官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通過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填補合同漏洞的,再運用法律中的任意性規范來填補。但是,這些規則顯然不能適用于法律漏洞的填補。
此外,從程序的角度來看,在意思表示的解釋中,法官可以要求當事人為該解釋提供證據,為意思表示的解釋提供證明!叭绻p方當事人均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對方當事人的意思,解釋負擔的分配對此具有決定性意義。負有解釋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力求證明其主觀意圖的法律效力!雹鄱诜傻慕忉屩校ü賲s不能要求法律的制定者為該法律解釋提供證據。立法者并不必為其意思提供證明。④因為法律解釋純粹是法官行使審判權的體現,是專屬于法官的職權活動。而且,立法者的特殊地位也要求其不應當為法律解釋提供證據。
正確區分法律解釋和意思表示解釋,對于針對不同的對象確立不同的解釋方法和規則,保障法律解釋方法的正確適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摘自:王利明著《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