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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鑫訴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裁判觀點】
根據法發(1992) 3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參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印發(關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對社會主義改造等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7)最高法行申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唐某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山西路124號。
再審申請人唐某鑫訴被申請人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鼓樓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寧行賠初字第8號行政裁定,駁回唐某鑫的起訴。唐某鑫不服提起上訴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蘇行賠終字第00027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特原裁定。唐某鑫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耿寶建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白雅麗、周倫軍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2015年11月23日,唐某鑫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1997年11月24日,原南京市下關區房產經營公司作出“關字7號通知”,將其一家從公房中趕出,南京市鼓樓區住建部門在事發后不但不采取補救措施,反而欺詐當事人,將責任歸咎于市政府文件。請求確認“關字7號通知”違法,并賠償相關損失。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關字7號通知”的作出單位為原下關區房產經營公司,唐某鑫以鼓樓區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所列被告明顯錯誤!瓣P字7號通知”的內容為相關部門落實私房政策而采取的一系列行為,當事人請求處理歷史遺留的政策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①之規定,裁定駁回唐某鑫的起訴。
唐某鑫不服提起上訴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②規定,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原南京市下關區房產經營公司于1997年11月24日根據寧政發[1996] 243號《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向上訴人唐某鑫作出“關字7號通知”,將坐落在南京市柵欄門28號(614331丘)房屋產權退還給原產權人尤劉氏自行管理,并通知唐某鑫與房主建立租賃關系,原公有住房租賃合約自即日起作廢。唐某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因涉案糾紛系原南京市下關區房產經營公司處理南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所引發,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唐某鑫的起訴并無不當。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唐某鑫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確認“關字7號通知”違法,并判令鼓樓區政府賠償住房一套,賠償身體、精神損害費用及獎勵100萬元。其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為:原南京市下關區房產經營公司作出的“關字7號通知”,將其居住的公房退還給原產權人自行管理,但未補償損失,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①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對已經立案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參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印發(關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對社會主義改造等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本案中,原南京市下關區房產經營公司1997年11月24日向唐某鑫作出的“關字7號通知”,其主要內容為:根據南京市人民政府寧政發(1996) 243號文件規定,決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將坐落在柵欄門28號34.2平方米房屋的產權退還給產權人尤劉氏自行管理,通知你戶與房主建立租賃關系,原公有住房租賃合約自即日起作廢。上述“關字7號通知”,是對經社會主義改造后退還產權的城市私有房屋相關租賃關系的處理,唐某鑫起訴要求確認該通知違法并賠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并無不當。唐某鑫訴請解決的原公有住房租賃合約解除后的住房保障問題,應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綜上,唐某鑫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唐某鑫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耿寶建;審判員:白雅麗、周倫軍;法官助理:殷勤;書記員:周志興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P28-31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3月出版。內容簡介:為了確保《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一書的權*性和準確性,本書收錄的主要案例經過“最高人民法院*一次行政法官專業會議”討論,并根據討論情況進行了調整。每一個案件又經原承辦合議庭的審判長再次審核并提煉裁判觀點,最終經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主審法官會議議定。
全書共約60萬字,內含150個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的典型行政案件,提煉出150條裁判觀點,以期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實現“同案同判”,維護司法公正,并有效發揮生效裁判對社會民眾的*領、規范、指導、評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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