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規定》的幾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規定》的幾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規定》的幾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規定》的幾項通知
198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根據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現就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決定》第一項提到:“在1981年至1983年內,對犯有殺人、搶劫、強奸、爆炸、放火、投毒、決水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死刑的,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以及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都不必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類案件已報最高人民法院但尚未核準的,均退回各高級人民法院,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并由各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
(二)《決定》第二項提到:“對反革命犯和貪污犯等判處死刑,仍然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死刑復核程序’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各高級人民法院報送這類案件時,請仍按本院[79]法辦字第92號《關于報送死刑復核案件的幾項規定的通知》辦理。
(三)凡屬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判決或核準的死刑案件,辦結后要隨時報送本院備案(一式三份)。備案材料應包括死刑案件的綜合報告、一審的判決書、二審的裁定書或判決書以及執行報告等。
(四)各高級人民法院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核準死刑案犯的數字和執行死刑案犯的數字報送本院,以便匯總上報(具體報送的項目見本院統一制作的報表,報表隨后下發)。
6月份的報表應注明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數字以及由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數字。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