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屆第85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蓖瑫r,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注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