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實施辦法的公告
關于公布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實施辦法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
關于公布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實施辦法的公告
關于公布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實施辦法的公告
2010年第40號
為規范我國國際集裝箱運輸市場價格行為,保障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運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第20條規定,實施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現將實施辦法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則
無船承運業務是我國國際海運市場的重要業務之一。按照《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無船承運人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的相關責任。根據其行業運輸經營特征和市場供需狀況,無船承運人應結合自身的經營成本,簽發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提供相應的運輸服務。無船承運人須以正常、合理的運價提供服務,禁止以“零運價”、“負運價”方式承攬貨物。
二、備案義務人
依照《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中國企業法人和取得經營進出中國港口貨物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的外國企業為運價備案義務人。
三、備案范圍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備案中國港口至外國基本港的出口集裝箱貨物海運運價(Ocean Freight)幅度,即對外報價的上限和下限。備案的運價幅度應正常、合理,并高于與班輪公司簽約的協議運價。
基本港是指在交通運輸部確定公布的范圍內,無船承運人提供服務的運輸船舶直接掛靠的港口。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根據企業狀況和經營范圍,自行確定運價幅度,并應按照上海航運交易所經交通運輸部備案同意的格式報備。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調整運價幅度,備案的公布運價幅度自受理之日起滿30日生效,但本辦法生效后首次備案的運價幅度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四、受理機構
交通運輸部指定上海航運交易所為運價備案受理機構。上海航運交易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操作指南,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上海航運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涉及商業秘密的運價備案信息。
五、監督檢查
各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港口航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本地區國際海運市場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違反《國際海運條例》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六、處罰措施
(一)未按規定履行運價備案手續或未執行備案運價的,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49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如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備案的運價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圍,低于與班輪公司簽約的協議運價,嚴重偏離同一航線同等規模經營者的平均運價水平,可能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交通運輸部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五章規定實施調查。
調查期間,被調查人應將每航次的所有有關運輸單證、運費發票、服務合同文本、會計賬簿等有關資料如實提供給調查機關,不得拒絕調查或隱匿真實情況、謊報情況。對拒絕調查或不如實提供調查資料的,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53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調查,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40條規定,將采取責令修改有關協議、限制班輪航班數量、中止運價本或者暫停受理運價備案、責令定期報送有關資料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七、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生效后過渡期為60天。
二О一О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