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
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
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等
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
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
(綜治委預青領聯字[2010]1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現就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建立、鞏固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機構
建立健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預防、矯治、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充分重視,加強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機構和專門隊伍建設。
1.公安部、省級和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定相應機構負責指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區縣級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在派出所和刑偵部門設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小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數量較少的,可以指定專人辦理。
2.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指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和區縣級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設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或專門小組,條件不具備的,應當指定專人辦理。
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建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條件不具備的,應當指定專人辦理。
4.司法部和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指導,成立相關工作指導小組。地市級和區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成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務部門,負責組織辦理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事務,條件不具備的,應當指定專人辦理。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一般應當設立專門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工作。
5.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選任政治、業務素質好,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具有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方面知識的人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注意通過加強培訓、指導,提高相關人員的專業水平。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人員應當根據具體工作內容采用不同于辦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績效指標進行考核。
6、有條件的地區,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二、進一步加強對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加強對涉案未成年人的保護,是維護人權、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是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需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各個階段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尊重和維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一)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權益的保護
1.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進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2.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公開或傳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其他資料。
對違反此規定的單位,廣播電視管理及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作出相應處理。
3.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在依照法定程序辦案和保證辦理案件質量的前提下,盡量迅速辦理,減少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
4.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應當分案起訴和審判;情況特殊不宜分案辦理的案件,對未成年人應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5.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訊問或者開庭審理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词厮泴徍松矸轃o誤后,應當允許法定代理人與辦案人員共同進入訊問場所。
對未成年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家屬。
法定代理人無法或不宜到場的,可以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其他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社會工作者、教師、律師等合適成年人到場。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根據該未成年人的特點和案件情況,制定詳細的訊問提綱,采取適宜該未成年人的方式進行,訊問用語應當準確易懂。訊問時,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告知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法律規定和意義,核實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檢舉揭發等表現,聽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無罪、罪輕的辯解。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女性辦案人員進行或者有女性辦案人員參加。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對于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6.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結合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情況的社會調查,注意聽取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等有關人員的意見。應當注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被脅迫情節,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況。
7.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未成年人應優先考慮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加強有效監管;羈押性強制措施應依法慎用,比照成年人嚴格適用條件。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以拘留率、逮捕率或起訴率作為工作考核指標。
對被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監區。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對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區分被指控犯罪的輕重、類型分別關押、管理。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后服從管理、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能夠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看守所應提請有關辦案部門辦理其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在第一次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時或自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在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并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8.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堅持依法少捕慎訴。對于必須起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及悔罪表現的,應當提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建議;符合法律規定的緩刑條件的,應當明確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以批捕率、起訴率等情況作為工作考核指標。
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在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并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偵查、審判、監管和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建立長效監督機制,切實防止和糾正違法辦案、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辯護人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為其申請法律援助提供幫助。
開庭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10.對開庭審理時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開庭審理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本級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應適當限制旁聽人數和范圍。
11.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應當了解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加強心理輔導,開展有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進行個別化教育矯治,比照成年人適當放寬報請減刑、假釋等條件。
12.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二)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1.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注意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和自我保護教育。
2.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譽,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公開或傳播該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對違反此規定的單位,廣播電視管理及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作出相應處理。
3.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特別是性犯罪被害人進行詢問時,應當依法選擇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場所,采取和緩的詢問方式進行,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
對性犯罪被害人進行詢問,一般應當由女性辦案人員進行或者有女性辦案人員在場。
法定代理人無法或不宜到場的,可以經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有關成年人到場。應當注意避免因詢問方式不當而可能對其身心產生的不利影響。
4.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權利義務、參與訴訟方式。除有礙案件辦理的情形外,應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件進展情況、案件處理結果,并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
對于可能不立案或撤銷案件、不起訴、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
5.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訴訟代理人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6.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經人民法院準許的,一般可以不出庭作證;或在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后出庭作證。
7.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推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與被害人之間的和解,可以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況作為酌情從輕處理或減刑、假釋的依據。
三、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協調與配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建立的相互協調與配合的工作機制,是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客觀需要。為此,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注意工作各環節的銜接和配合,進一步建立、健全配套工作制度。
(一)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調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執行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和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1.社會調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負責。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可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或委托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調查。
社會調查機關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作出書面報告。
對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無法進行社會調查的,社會調查機關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2.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收集有關犯罪嫌疑人辦案期間表現或者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證據,并及時通知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在收到社會調查機關作出的社會調查報告后,應當認真審查,綜合案情,作出是否提請批捕、移送起訴的決定。
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辦案期間表現等材料和經公安機關審查的社會調查報告等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社區矯正工作部門無法進行社會調查的或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社會調查報告的書面說明等材料也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3.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認真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或無法進行社會調查的書面說明、辦案期間表現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作為教育和辦案的參考。對于公安機關沒有隨案移送上述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公安機關應當提供。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辦案期間表現等材料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全面審查人民檢察院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或無法進行社會調查的書面說明、辦案期間表現等材料,并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教育和量刑的參考。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隨案移送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提供,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
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及時將社會調查報告、辦案期間表現等材料連同刑罰執行文書,送達執行機關。
5.執行機關在執行刑罰時應當根據社會調查報告、辦案期間表現等材料,對未成年罪犯進行個別化教育矯治。人民法院沒有隨案移送上述材料的,執行機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移送,人民法院應當移送。
6.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共青團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委托,承擔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和社區矯正可行性評估工作,及時完成并反饋調查評估結果。
社會調查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為社會調查員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齡的查證與審核
1.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實際年齡,注意農歷年齡、戶籍登記年齡與實際年齡等情況。特別是應當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滿十四、十六、十八周歲的臨界年齡,作為重要案件事實予以查清。
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附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認定和處理。
2.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如發現年齡證據缺失或者不充分,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基于相關證據對年齡證據提出異議等情況,可能影響案件認定的,在審查批捕時,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公安機關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當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仍不能證明未成年人作案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認定和處理。
3.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審理時,應當著重審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證據。對于未成年被告人年齡證據缺失或者不充分,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提供或調查核實,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進一步補充偵查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延期審理。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認定和處理。
(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矯治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執行刑罰時,應當結合具體案情,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法,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對于因犯罪情節輕微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判處非監禁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視案件情況對未成年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責令賠償等,并要求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監護人加強監管。同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配合有關部門落實社會幫教、就學就業和生活保障等事宜,并適時進行回訪考察。
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當責令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并落實就學事宜。學校、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監護人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適宜送專門學校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必要時,可以根據有關法律對其收容教養。
2.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建立協作機制,切實做好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對脫管、漏管等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依法采取懲戒措施,對重新違法犯罪的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活動實行監督。
3.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依法指控犯罪時,要適時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
4.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在法庭調查和辯論終結后,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組織到庭的訴訟參與人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對于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及時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
5.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進一步開展完善試工試學工作。對于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和假釋的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將社會調查報告、服刑期間表現等材料及時送達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
6.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應當在公安機關配合和支持下負責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與教育矯治,做好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日常矯治、行為考核和幫困扶助、刑罰執行建議等工作。
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應堅持教育矯正為主,并與成年人分開進行。
對于被撤銷假釋、緩刑的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社區服刑期間表現等材料送達當地負責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7.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大安置幫教工作力度,加強與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共青團等部門、組織的聯系與協作,切實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訓、就業、戒除惡習、適應社會生活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8、對未成年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建立檔案的有效管理制度;對違法和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試行行政處罰和輕罪紀錄消滅制度。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開未成年人的行政處罰記錄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起訴或因輕微犯罪被判處刑罰的記錄。
四、建立健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協調和監督機制
建立健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協調和監督機制,開展規范有序的協調監督工作,是促進未成年人司法配套工作體系建設,形成工作合力的重要舉措。
1.各級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是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定期主持召開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聯席會議,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總結推廣成熟有效的工作經驗。
2.各級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做好被幫教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及生活保障等問題。
3.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每年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執行《意見》及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設的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納入平安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體系。對于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涌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
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共青團中央
201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