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行政程序規定
涼山州行政程序規定
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涼山州行政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撤銷: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適用依據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法定職權;
(五)濫用職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行政執法行為的內容被部分撤銷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撤銷部分后行政行為不能成立的,應當全部撤銷。
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后,其撤銷效力追溯至行政執法行為作出之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其撤銷效力可以自撤銷之日發生。
第一百六十六條 行政執法行為的撤銷,不適用以下情形:
(一)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撤銷的情形。
行政執法行為不予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自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由有權機關責令采取補救措施。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予以補正或者更正:
(一)未說明理由且事后補充說明理由,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的;
(二)文字表述錯誤或者計算錯誤的;
(三)未載明決定作出日期的;
(四)程序上存在其他輕微瑕疵或者遺漏,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利的。
補正應當以書面決定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六十八條 因行政執法被撤銷或需要補正、更正,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損害結果的,應予以適當補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尚不夠追究紀律、法律責任的行為依照相關配套制發的行政問責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一百七十條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因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行政行為違法且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或惡劣的社會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追究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三)不具有法定行政主體資格實施行政行為的;
(四)重大行政決策未經調查研究、專家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集體研究的;
(五)違反程序制定和發布規范性文件的;
(六)行政執法行為違法,被確認無效、撤銷、確認違法的;
(七)違法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或者不遵守行政裁量權基準的;
(八)訂立行政合同違反法定程序的;
(九)采取或者變相采取強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當事人接受行政指導的;
(十)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裁決的;
(十一)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的;
(十二)不依法舉行聽證會,或者采取欺騙、賄賂、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操縱聽證會結果的;
(十三)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為導致行政賠償的;
(十四)其他行政違法行為。
第一百七十一條 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處理和處分。
對行政機關行政處理的種類為:責令限期整改、責令道歉、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理的種類為: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暫扣行政執法證、建議調離執法崗位等。
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理和處分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百七十二條 責任承擔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是指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直接主管人員是指行政行為的審核人和批準人。
前款所稱審核人,包括行政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行政機關分管負責人,以及按規定行使審核職權的其他審核人;批準人,包括簽發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以及按規定或者經授權行使批準職權的其他批準人。
第一百七十三條 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按照下列權限進行:
(一)取消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法資格的,由發證機關決定;
(二)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采取組織處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三)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處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決定,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四)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或受委托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按照《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扣除其年工資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作為賠償費用抵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規定所涉及所有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本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嚴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本規定的緊急情況是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本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本規定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八十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行政機關決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行政機關能夠證明無法按照本條優先順序選擇送達方式的,所選送達方式為有效。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先后順序選擇送達方式送達行政文書:
(一)直接送達;
(二)留置送達;
(三)委托送達與郵寄送達;
(四)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對可以接受而拒絕接受送達的、即時行政強制等執法決定的送達不適用該時效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從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標準和問責均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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