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158.5—164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164—16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164—167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164—16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164—16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167—174.5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衛星固定(空對地)
5.149 167—168
將予規劃
167—174.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間
移動
167—174.5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衛星固定(空對地)
5.149 5.562D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74.5—174.8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174.5—174.8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174.5—174.8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174.8—18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5.562H
空間研究(無源)
174.8—18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空間研究(無源) 174.8—18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5.562H
空間研究(無源)
182—18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182—185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182—18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182—18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185—190
衛星間 5.562H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185—190
將予規劃
185—190
衛星間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185—190
衛星間 5.562H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190—191.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190—191.8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190—191.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190—191.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91.8—200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衛星移動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5.149 5.341 5.554 191.8—200
將予規劃
191.8—200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衛星移動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191.8—200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衛星移動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5.149 5.341 5.554
200—209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5.340 5.341 5.563A CHN12 200—209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200—209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200—20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5.340 5.341 5.563A
202—209
射電天文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341 5.563A
209—217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5.149 5.341 CHN12 209—226
將予規劃
209—217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209—217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5.149 5.341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17—226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562B
5.149 5.341 CHN12 217—226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217—226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562B
5.149 5.341
226—231.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CHN12 226—231.5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226—231.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226—231.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231.5—232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31.5—232
將予規劃
231.5—232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31.5—232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32—23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32—241
將予規劃
232—23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32—23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35—23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固定(空對地)
空間研究(無源)
5.563A 5.563B 235—23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固定(空對地)
空間研究(無源)
235—23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固定(空對地)
空間研究(無源)
5.563A 5.563B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38—24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無線電定位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238—24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無線電定位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238—24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無線電定位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240—241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40—241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40—241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41—248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業余]
[衛星業余]
5.138 5.149 CHN12 241—244
將予規劃
241—244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業余]
[衛星業余] 241—248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業余]
[衛星業余]
5.138 5.149
244—246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244—246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業余]
[衛星業余]
246—250
將予規劃
246—248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業余]
[衛星業余]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48—250
業余
衛星業余
[射電天文]
5.149 CHN12 248—250
業余
衛星業余
[射電天文]
248—250
業余
衛星業余
[射電天文]
5.149
250—25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5.340 5.563A CHN12 250—252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250—25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250—25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5.340 5.563A
252—265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射電天文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5.149 5.554 CHN12 252—400
將予規劃
252—265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射電天文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252—265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射電天文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5.149 5.554
265—2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5.149 5.563A CHN12 265—2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265—2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5.149 5.563A
275—3000
(未劃分)
5.565 275—3000
(待規劃)
275—3000
(未劃分)
5.565
400—1000
(未劃分)
3.5 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頻率劃分腳注
5.53 各主管部門批準使用8.3 kHz以下頻率時,須保證不對劃分在8.3 kHz以上各頻段的業務產生有害干擾。(WRC-12)
5.54 敦促為從事科學研究而使用8.3 kHz以下頻率的主管部門,應將其使用情況告知其他可能相關的主管部門,以便使這種研究工作獲得所有實際可行的保護,免受有害干擾(WRC-12)
5.54A 氣象輔助業務對8.3-11.3 kHz頻率頻段的使用僅限于無源用途。在9-11.3 kHz頻段,氣象輔助業務電臺不得要求2013年1月1日前向無線電通信局提交以便通知的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提供保護。對于氣象輔助業務電臺與該日期之后提交以便通知的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之間的共用,應適用ITU-R RS.1881建議書的最新版本。(WRC-12)
5.54B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沙特阿拉伯、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俄羅斯聯邦、伊拉克、黎巴嫩、摩洛哥、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蘇丹和突尼斯,8.3-9 kHz頻段亦作為主要業務劃分給無線電導航、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54C 附加劃分:在中國,8.3-9 kHz頻段亦作為主要業務劃分給水上無線電導航和水上移動業務。(WRC-12)
5.55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庫曼斯坦,14-17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7)
5.56 業務劃分在14-19.95 kHz和20.05-70 kHz頻段且在1區亦劃分在72-84 kHz和86-90 kHz頻段的電臺,可以發射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此類電臺須得到保護,免受有害干擾。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庫曼斯坦,25 kHz和50 kHz頻率將在同樣條件下用于此用途。(WRC-12)
5.57 水上移動業務使用14-19.95kHz、20.05-70kHz和70-90kHz(1區為72-84kHz和86-90kHz)各頻帶,限于海岸無線電報電臺(僅限于A1A和F1B)。如果必要帶寬不超過有關頻帶內A1A或F1B類發射的正常使用帶寬,例外地可準許使用J2B或J7B類發射。
5.58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67-70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WRC-2000)
5.59 不同業務種類:在孟加拉國和巴基斯坦,70-72kHz和84-86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水上移動業務(見5.33款)。(WRC-2000)
5.60 在70-90kHz(1區為70-86kHz)和110-130kHz(1區為112-130kHz)頻帶內,可以使用脈沖無線電導航系統,條件是不對這些頻帶已劃分的其他業務造成有害干擾。
5.61 在2區,關于70-90kHz和110-130kHz頻帶內的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的建立和使用,應按照9.21款所規定的程序與那些按頻率劃分表工作而其業務可能受到影響的主管部門達成協議。但是,固定業務、水上移動業務和無線電定位業務的電臺不能對按照此協議建立的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
5.62 促請在90-110kHz頻帶內運用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的主管部門協調其技術和操作特性,以防止這些電臺提供的業務遭受有害干擾。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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