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5.63 已廢止。(SUP-WRC-97)
5.64 固定業務電臺在劃分給該業務的90kHz與160kHz(在1區為148.5kHz)之間頻帶內和水上移動業務電臺在劃分給該業務的110kHz與160kHz(在1區為148.5kHz)之間頻帶內,只準使用A1A或F1B、A2C、A3C、F1C或F3C類發射。水上移動業務電臺在110kHz與160kHz(1區為148.5kHz)之間頻帶內,例外地也可準予使用J2B或J7B類發射。
5.65 不同業務種類:在孟加拉國,112-117.6kHz和126-129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水上移動業務(見5.33款)。(WRC-2000)
5.66 不同業務種類:在德國,115-117.6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水上移動業務(見5.33款),并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見5.32款)。
5.67 附加劃分:在蒙古國、吉爾吉斯斯坦和土庫曼斯坦,130-148.5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無線電導航業務。在這些國家內和國家間,此項業務具有平等運行權。(WRC-07)
5.67A 使用135.7-137.8 kHz頻段內頻率的業余業務臺站,其最大輻射功率不得超過1瓦(e.i.r.p.),且不應對在第5.67款所列國家內運行的無線電導航業務臺站造成有害干擾。(WRC-07)
5.67B 在阿爾及利亞、埃及、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黎巴嫩、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蘇丹、南蘇丹和突尼斯,135.7-137.8 kHz頻段的使用限于固定和水上移動業務。在上述國家,業余業務不得使用135.7-137.8 kHz頻段,授權此類使用的國家應將此考慮在內。(WRC-12)
5.68 替代劃分:在安哥拉、剛果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南非,160-200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69 附加劃分:在索馬里,200-255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
5.70 替代劃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納、布隆迪、中非共和國、剛果共和國、埃塞俄比亞、肯尼亞、萊索托、馬達加斯加、馬拉維、莫桑比克、納米比亞、尼日利亞、阿曼、剛果民主共和國、南非、斯威士蘭、坦桑尼亞、乍得、贊比亞和津巴布韋,200-283.5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12)
5.71 替代劃分:在突尼斯,255-283.5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廣播業務。
5.72 已廢止。(SUP-WRC-12)
5.73 在285-325kHz(1區為283.5-325kHz)頻帶,在不對無線電導航業務無線電信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可以使用窄帶技術發送補充導航信息。(WRC-97)
5.74 附加劃分:在1區,285.3-285.7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無線電信標除外)。
5.75 不同業務種類: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摩爾多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烏克蘭以及羅馬尼亞的黑海地區,315-325kHz頻帶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條件是在波羅的海地區,將該頻段內的頻率指配給水上或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新電臺時,必須在相關主管部門之間事先達成協議。(WRC-07)
5.76 410kHz頻率在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中被指定用于無線電測向。在405-415kHz頻帶內的其他無線電導航業務對406.5-413.5kHz頻帶內的無線電測向不應造成有害干擾。
5.77 不同業務種類:在澳大利亞、中國、法國在3區的海外屬地、大韓民國、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日本、巴基斯坦、巴布亞新幾內亞和斯里蘭卡,415-495 kHz頻段作為主要業務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哈薩克斯坦、拉脫維亞、烏茲別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435-495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前述所有國家的主管部門須采取一切必要的切實可行措施,以保證海岸電臺對于在世界范圍內指定給船舶電臺的頻率上工作的船舶電臺發射的接收,不受435-495 kHz頻段內航空無線電導航電臺的干擾。(WRC12)
5.78 不同種業務種類:在古巴、美國和墨西哥,415-435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
5.79 水上移動業務使用415-495kHz和505-526.5kHz(2區為505-510kHz)頻帶限于無線電報。
5.79A 當建立使用490kHz、518kHz和4209.5kHz頻率的NAVTEX(警告、氣象信息和緊急信息系統)業務海岸電臺時,強烈建議各主管部門按照國際海事組織(IMO)的程序協調其操作特性(見第339號決議(WRC-07,修訂版))。(WRC-07)
5.80 在2區,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435-495kHz頻帶,限于不是采用聲音傳輸的全向信標。
5.80A 使用472-479 kHz頻段內頻率的業余業務電臺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不得超過1 W。各主管部門可在其距離阿爾及利亞、沙特阿拉伯、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羅斯、中國、科摩羅、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俄羅斯聯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約旦、哈薩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摩洛哥、毛里塔尼亞、阿曼、烏茲別克斯坦、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索馬里、蘇丹、突尼斯、烏克蘭和也門邊境超過800公里的領土部分內將此限值提高至5 W。在此頻段內,業余業務電臺不得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亦不得尋求其保護。(WRC-12)
5.80B 在阿爾及利亞、沙特阿拉伯、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羅斯、中國、科摩羅、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俄羅斯聯邦、伊拉克、約旦、哈薩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毛里塔尼亞、阿曼、烏茲別克斯坦、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索馬里、蘇丹、突尼斯和也門,472-479 kHz頻段的使用限于水上移動業務和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在上述國家內,業余業務不得使用此頻段,并且授權這一使用的國家應對此予以考慮。(WRC-12)
5.81 已廢止。(SUP-WRC-2000)
5.82 在水上移動業務中,490 kHz頻率專門用于海岸電臺通過窄帶直接印字電報向船舶發送導航和氣象告警及緊急信息。第31和52條對490 kHz頻率的使用條件做了規定。要求各主管部門在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415-495 kHz頻段時,保證不對490 kHz頻率產生有害干擾。在業余業務使用472-479 kHz頻段時,各主管部門須保證不對490 kHz頻率產生有害干擾。(WRC12)
5.82A 已廢止。(SUP-WRC-12)
5.82B 已廢止。(SUP-WRC-12)
5.83 已廢止。(SUP-WRC-07)
5.84 水上移動業務使用518kHz頻率的條件在第31和52條中做了規定。(WRC-07)
5.85 沒使用。
5.86 在2區,525-535kHz頻帶內,廣播電臺的載波功率白天不得超過1kW,夜間不得超過250W。
5.87 附加劃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納、萊索托、馬拉維、莫桑比克、納米比亞、尼日爾和斯威士蘭,526.5-535 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移動業務。(WRC-12)
5.87A 附加劃分:在烏茲別克斯坦,526.5-1606.5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這種使用應按照9.21款與相關主管部門達成協議,并限于1997年10月27日已在使用的岸基無線電信標,直至設備報廢為止。(WRC-97)
5.88 附加劃分:在中國,526.5-535k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
5.89 在2區,廣播業務電臺使用1605-1705kHz頻帶應遵守區域性無線電行政大會(1988年,里約熱內盧)制定的規劃。
審查1625-1705kHz頻帶內對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電臺的頻率指配,應考慮區域性無線電行政大會(1988年,里約熱內盧)制定的規劃中的分配。
5.90 在1605-1705kHz頻帶內,如涉及到2區的廣播電臺,1區內的水上移動電臺的服務區應限于地面波傳播提供的范圍。
5.91 附加劃分:在菲律賓和斯里蘭卡,1606.5-1705k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WRC-97)
5.92 1區的一些國家,在1606.5-1625kHz、1635-1800kHz、1850-2160kHz、2194-
2300kHz、2502-2850kHz和3500-3800kHz頻帶內使用無線電測定系統,應按照9.21款達成協議。這些電臺的平均輻射功率不得超過50W。
5.93 附加劃分:在安哥拉、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匈牙利、哈薩克斯坦、拉脫維亞、立陶宛、蒙古、尼日利亞、烏茲別克斯坦、波蘭、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1 625-1 635 kHz、1 800-1 810 kHz和2 160-2 170 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陸地移動業務,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WRC-12)
5.94 沒使用。
5.95 沒使用。
5.96 在德國、亞美尼亞、奧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丹麥、愛沙尼亞、俄羅斯、芬蘭、格魯吉亞、匈牙利、愛爾蘭、冰島、以色列、哈薩克斯坦、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馬耳他、摩爾多瓦、挪威、烏茲別克斯坦、波蘭、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英國、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各主管部門可在1715-1800kHz和1850-2000kHz頻帶內最多劃分200kHz給業余業務。但是,當在上述二個頻帶內給業余業務劃分頻率時,各主管部門應在事前同鄰國的主管部門協商后,采取必要措施以防其業余業務對其他國家的固定和移動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任何業余電臺的平均功率不得超過10W。(WRC-03)
5.97 在3區,羅蘭系統工作在1850kHz或1950kHz上,其分別占用1825-1875kHz和1925-1975kHz頻帶。劃分在1800-2000kHz頻帶內的其他業務,在不對工作在1850kHz和1950kHz的羅蘭系統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可以使用該頻帶內的任一頻率。
5.98 替代劃分:在安哥拉、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比利時、喀麥隆、剛果共和國、丹麥、埃及、厄立特里亞、西班牙、埃塞俄比亞、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希臘、意大利、哈薩克斯坦、黎巴嫩、立陶宛、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索馬里、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庫曼斯坦、土耳其和烏克蘭,1 810-1 830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99 附加劃分:在沙特阿拉伯、奧地利、伊拉克、利比亞、烏茲別克斯坦、斯洛伐克、羅馬尼亞、斯洛文尼亞、乍得和多哥,1 810-1 830 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100 在1區,整個或部分位于北緯40°以北的國家的業余業務在批準使用1810-1830kHz頻帶前,應與5.98和5.99款所述國家商議確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業余電臺與按照5.98和5.99款操作的其他業務電臺之間的有害干擾。
5.101 已廢止。(SUP-WRC-12)
5.102 替代劃分:在玻利維亞、智利、墨西哥、巴拉圭、秘魯和烏拉圭,1850-2000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無線電定位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7)
5.103 在1區,對1850-2045kHz、2194-2498kHz、2502-2625kHz和2650-2850kHz各頻帶內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電臺指配頻率時,主管部門應關注水上移動業務的特殊需要。
5.104 在1區,氣象輔助業務使用2025-2045kHz頻帶,限于水上浮標電臺。
5.105 在2區,除格陵蘭外,在2065-2107kHz頻帶內使用無線電話的海岸電臺和船舶電臺應該限于J3E類發射,其峰值功率不得超過1kW。最好選用下述載波頻率:2065.0kHz、2079.0kHz、2082.5kHz、2086.0kHz、2093.0kHz、2096.5kHz、2100.0kHz和2103.5kHz。在阿根廷和烏拉圭,載波頻率2068.5kHz和2075.5kHz也用于此目的,而在2072-2075.5kHz頻帶內的頻率按52.165款的規定使用。
5.106 在2區和3區,僅在本國境內通信的固定業務電臺在不對水上移動業務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可使用2065kHz與2107kHz之間的頻率,其平均功率不得超過50W。在通知頻率時,應提請通信局注意這些規定。
5.107 附加劃分:在沙特阿拉伯、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伊拉克、利比亞、索馬里和斯威士蘭,2 160-2 170 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動(R)以外的移動業務。這些業務電臺的平均功率不得超過50 W。(WRC-12)
5.108 2182kHz載波頻率是國際無線電話遇險和呼叫頻率。2173.5-2190.5kHz頻帶的使用條件在第31和52條中做了規定。(WRC-07)
5.109 2187.5kHz、4207.5kHz、6312kHz、8414.5kHz、12577kHz和16804.5kHz頻率是數字選擇性呼叫的國際遇險頻率,這些頻率的使用條件在第31條中規定。
5.110 2174.5kHz、4177.5kHz、6268kHz、8376.5kHz、12520kHz和16695kHz頻率是窄帶直接印字電報的國際遇險頻率,這些頻率的使用條件在第31條中規定。
5.111 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載波頻率以及121.5MHz、156.525MHz、156.8MHz和243MHz頻率,亦可按照現行的地面無線電通信業務的程序,用于與載人航天器相關的搜索和救援工作。這些頻率的使用條件在第31條中做了規定。
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這三個頻率,但在每種情況中,發射必須限制在相關頻率±3kHz頻段內。(WRC-07)
5.112 替代劃分:在丹麥和斯里蘭卡,2 194-2 300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113 廣播業務使用2300-2495kHz(1區為2498kHz),3200-3400kHz,4750-4995kHz和5005-5060kHz頻帶的條件見5.16至5.20,5.21和23.3至23.10款。
5.114 替代劃分:在丹麥和伊拉克,2 502-2 625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115 根據第31條,參與協調進行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動業務電臺,也可使用載波(基準)頻率3023kHz和5680kHz。(WRC-07)
5.116 促請主管部門批準使用3155-3195kHz頻帶,為小功率無線助聽設備提供一個世界范圍的共用頻道。各主管部門可在3155和3400kHz之間為這些設備指配附加頻道以適合當地的需要。
應注意,3000-4000kHz范圍內的頻率適合于設計在感應場內短距離工作的助聽設備。
5.117 替代劃分:在科特迪瓦、丹麥、埃及、利比里亞、斯里蘭卡和多哥,3 155-3 200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118 附加劃分:在美國、墨西哥、秘魯和烏拉圭,3230-3400k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WRC-03 )
5.119 附加劃分:在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秘魯,3500-3750k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07)
5.120 已廢止。(SUP-WRC-2000)
5.121 沒使用。
5.122 替代劃分:在玻利維亞、智利、厄瓜多爾、巴拉圭、秘魯和烏拉圭,3750-4000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07)
5.123 替代劃分:在博茨瓦納、萊索托、馬拉維、莫桑比克、納米比亞、南非、斯威士蘭、贊比亞和津巴布韋,3900-3950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廣播業務,并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124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3950-4000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工作在這個頻帶內的廣播電臺的功率不得超過國內業務所必要的值,并不得對按頻率劃分表工作的其他業務產生有害干擾。(SUP-WRC-2000)
5.125 附加劃分:在格陵蘭,3950-4000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工作在這個頻帶內的廣播電臺的功率不得超過國內業務所必需的值,并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得超過5kW。
5.126 在3區,3995-4005kHz頻帶已劃分業務的電臺可以播發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
5.127 水上移動業務使用4000-4063kHz頻帶,限于利用無線電話的船舶電臺(見52.220款和附錄17)。
5.128 在不對水上移動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4 063-4 123 kHz和4 130-4 438 kHz頻段的頻率亦可在例外情況下用于固定業務電臺,但僅限于在其所在國國境內的通信,且平均功率不得超過50 W。此外,在阿富汗、阿根廷、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博茨瓦納、布基納法索、中非共和國、中國、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印度、哈薩克斯坦、馬里、尼日爾、巴基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平均功率不超過1 kW的固定業務電臺可以在4 063-4 123 kHz、4 130-4 133 kHz和4 408-4 438 kHz頻段運行,前提條件是電臺距離海岸至少600公里,且對水上移動業務不得產生有害干擾。(WRC-12)
5.129 已廢止。(SUP-WRC-07)
5.130 4125kHz和6215kHz載波頻率的使用條件在第31和52條中做了規定。(WRC-07)
5.131 4209.5kHz頻率專用于海岸電臺通過窄帶直接印字技術向船舶發送氣象和航行告警及緊急信息。(WRC-97)
5.132 4210kHz、6314kHz、8416.5kHz、12579kHz、16806.5kHz、19680.5kHz、22376kHz和26100.5kHz頻率是發送水上安全信息(MSI)的國際頻率(見附錄17)。
5.132A 無線電定位業務中的電臺不得對在固定或移動業務中操作的電臺造成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后者提供保護。無線電定位業務的應用僅限于依據第612號決議(WRC-12,修訂版)操作的海洋雷達。(WRC-12)
5.132B 替代劃分:在亞美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摩爾多瓦、烏茲別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4 4384 488 kHz被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但航空移動(R)業務除外。(WRC-12)
5.133 不同業務類別: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拉脫維亞、立陶宛、尼日爾、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對5 130-5 250 kHz頻段所做的移動業務(航空移動除外)劃分是主要業務劃分(見第5.33款)。(WRC-12)
5.133A 替代劃分:在亞美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摩爾多瓦、烏茲別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5 250 5 275 kHz和26 200-26 350 kHz頻段被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但航空移動業務除外。(WRC-12)
5.134 廣播業務對5900-5950kHz、7300-7350kHz、9400-9500kHz、11600-11650kHz、12050-12100kHz、13570-13600kHz、13800-13870kHz、15600-15800kHz、17480-17550kHz和18900-19020kHz頻段的使用須以應用第12條所規定的程序為條件。敦促主管部門使用這些頻帶,以根據第517號決議(WRC-07,修訂版)的規定,推進數字調制發射的采用。(WRC-07)
5.135 已廢止。(SUP-WRC-97)
5.136 附加劃分:在不對廣播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5 900-5 950 kHz頻段的頻率可由下列業務的電臺使用,但僅限于在其所在國國境內的通信:固定業務(在所有三個區)、
陸地移動業務(在1區)、除航空移動(R)業務以外的移動業務(在2區和3區)。在各主管部門將頻率用于這些業務時,敦促它們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顧及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公布的廣播業務對頻率的季節性使用情況。(WRC-07)
5.137 在不對水上移動業務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僅在各國境內通信的固定業務電臺,其平均功率不超過50W者,可以作為例外,使用6200-6213.5kHz和6220.5-6525kHz頻帶。這些頻率在通知時,應提請通信局注意上述條件。
5.138 下列頻帶:
6765-6795kHz (中心頻率為6780kHz),
433.05-434.79MHz (中心頻率為433.92MHz),除5.280款所列國家以外的1區,
61-61.5GHz (中心頻率為61.25GHz),
122-123GHz (中心頻率為122.5GHz),
和244-246GHz (中心頻率為245GHz)。
指定給工業、科學和醫療(ISM)使用,但須經有關部門與那些無線電通信業務可能受到影響的主管部門達成協議后給予特別批準。援用本規定時,主管部門應考慮有關的ITU-R最新建議書。
5.138A 已廢止。(SUP-WRC-12)
5.139 已廢止。(SUP-WRC-12)
5.140 附加劃分:在安哥拉、伊拉克、肯尼亞、索馬里和多哥,7 000-7 050 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141 替代劃分:在埃及、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幾內亞、利比亞、馬達加斯加和尼日爾,7 000-7 050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141A 附加劃分:在烏茲別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7000-7100kHz和7100~7200k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陸地移動業務。(WRC-03)
5.141B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亞、巴林、博茨瓦納、文萊達魯薩蘭國、中國、科摩羅、韓國、迪戈加西亞島、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國酋長國、厄立特里亞、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日本、約旦、科威特、利比亞、摩洛哥、毛里塔尼亞、尼日爾、新西蘭、阿曼、巴布亞新幾內亞、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新加坡、蘇丹、南蘇丹、突尼斯、越南和也門,7 100-7 200 kHz 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動(R)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141C 已廢止(SUP-WRC-12)
5.142 2區的業余業務對7 200-7 300kHz頻段的使用不得對1區和3區內擬用的廣播業務帶來任何約束。(WRC-12)
5.143 附加劃分:在不對廣播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7 300-7 350 kHz頻段的頻率可由固定業務和陸地移動業務的電臺使用,但僅限于在其所在國國境內的通信。在各主管部門將頻率用于這些業務時,敦促它們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顧及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公布的廣播業務對頻率的季節性使用情況。(WRC-07)
5.143A 在3區,7350-7450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并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陸地移動業務,直至2009年3月29日為止。2009年3月29日以后,這個頻帶內的頻率可供上述業務的電臺在其國境內通信使用,但不得對廣播業務造成有害干擾。當頻率用于這些業務時,主管部門須使用所需的最低功率并顧及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公布的廣播業務對頻率的季節性使用情況。(WRC-03)
5.143B 在1區,在不對廣播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7350-7450kHz頻段內的頻率可用于僅在其所處國國境內進行通信的固定和陸地移動業務電臺。每個電臺的總輻射功率不得超過24dBW。(WRC-12)
5.143C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沙特阿拉伯、巴林、科摩羅、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利比亞、約旦、科威特、摩洛哥、毛里塔尼亞、尼日爾、阿曼、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蘇丹、南蘇丹、突尼斯和也門,7 350-7 400 kHz和7 400-7 450 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143D 在2區,在不對廣播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7350-7400kHz頻段內的頻率可用于固定業務和陸地移動業務電臺,且只得在其所處國國境內進行通信。敦促各主管部門在將頻率用于這些業務時使用所需的最小功率并顧及按照《無線電規則》公布的廣播業務對這些頻率的季節性使用。(WRC-12)
5.143E 已廢止。(SUP-WRC-12)
5.144 在3區,7995-8005kHz頻帶內已劃分業務的電臺可以播發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
5.145 8291kHz、12290kHz和16420kHz載波頻率的使用條件在第31和52條中做了規定。(WRC-07)
5.145A 無線電定位業務電臺,須既不對固定業務電臺產生有害干擾,亦不要求其提供保護。無線電定位業務的應用僅限于依據第612號決議(WRC-12,修訂版)操作的海洋雷達。(WRC-12)
5.145B 替代劃分:在亞美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摩爾多瓦、烏茲別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9 305-9 355 kHz和16 100-16 200 kHz頻段被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146 附加劃分:在不對廣播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9 400-9 500 kHz、11 600- 11 650 kHz、12 050-12 100 kHz、15 600-15 800 kHz、17 480-17 550 kHz和18 900-19 020 kHz頻段的頻率可由固定業務電臺使用,但僅限于在其所在國國境內的通信使用。在各主管部門將頻率用于固定業務時,敦促它們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顧及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公布的廣播業務對頻率的季節性使用情況。(WRC-07)
5.147 在對廣播業務不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僅在所在國國境內通信的固定業務電臺可以使用9775-9900kHz、11650-11700kHz和11975-12050kHz頻帶內的頻率,每一電臺使用的總輻射功率不得超過24dBW。
5.148 已廢止。(SUP-WRC-97)
5.149 在向已劃分到下列頻段的其它業務的電臺進行指配時:
13360-13410k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25550-25670k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37.5-38.25MHz, 10.6-10.68GHz, 111.8-114.25GHz,
73-74.6MHz(1區和3區),14.47-14.5GHz, 128.33-128.59GHz,
150.05-153MHz(1區), 22.01-22.21GHz, 129.23-129.49GHz,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608-614MHz(1區和3區),23.07-23.12GHz, 151 .5-158.5GHz,
1330-1400MHz, 31.2-31.3GHz, 168.59-168.93GHz,
1610.6-1613.8MHz, 31.5-31.8GHz(1區和3區),171.11-171.45GHz,
1660-1670MHz, 36.43-36.5GHz, 172.31-172.65GHz,
1718.8-1722.2MHz, 42.5-43.5GHz, 173.52-173.85GHz,
2655-2690MHz, 195.75-196.15GHz,
3260-3267MHz, 209-226GHz,
3332-3339MHz, 241-250GHz,
3345.8-3352.5MHz, 48.94 - 49.04GHz, 252 - 275GHz,
4825-4835MHz, 76 - 86GHz,
4950-4990MHz, 92 - 94GHz,
敦促主管部門采用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保護射電天文業務免受有害干擾。星載電臺或機載電臺的發射對射電天文業務可能是特別嚴重的干擾源(見4.5和4.6款以及第29條)。(WRC-07)
5.149A 替代劃分:在亞美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摩爾多瓦、烏茲別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13 450-13 550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作為次要業務的移動業務,但航空移動(R)業務除外。(WRC-12)
5.150 下列頻帶:
13553-13567kHz (中心頻率為13560kHz),
26957-27283kHz (中心頻率為27120kHz),
40.66-40.70MHz (中心頻率為40.68MHz),
902-928MHz (中心頻率為915MHz)在2區,
2400-2500MHz (中心頻率為2450MHz),
5725-5875MHz (中心頻率為5800MHz),
和24-24.25GHz (中心頻率為24.125GHz),
也指定給工業、科學和醫療(ISM)使用。在這些頻帶內工作的無線電通信業務必須承受由于這些應用可能產生的有害干擾。在這些頻帶內操作的ISM設備應遵守15.13款的規定。
5.151 附加劃分:在不對廣播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13 570-13 600 kHz和13 800- 13 870 kHz頻段的頻率可由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R)業務以外的移動業務的電臺使用,但限于在其所在國國境內的通信。在各主管部門將頻率用于這些業務時,敦促它們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顧及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公布的廣播業務對頻率的季節性使用情況。(WRC-07)
5.152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中國、科特迪瓦、俄羅斯、格魯吉亞、伊朗、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14250-14350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固定業務電臺的輻射功率不得超過24dBW。(WRC-03)
5.153 在3區,15995-16005kHz頻帶已劃分業務的電臺均可播發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
5.154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俄羅斯、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18068-18168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供其在境內使用,峰值功率不得超過1kW。(WRC-03)
5.155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摩爾多瓦、蒙古國、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21850-21870k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移動(R)業務。(WRC-07)
5.155A 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摩爾多瓦、蒙古國、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固定業務對21850-21870kHz頻帶的使用限于提供與航空器飛行安全有關的業務。(WRC-07)
5.155B 21870-21924kHz頻帶由固定業務用于提供與航空器飛行安全有關的業務。
5.156 附加劃分:在尼日利亞,22720-23200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氣象輔助業務(無線電高空測候儀)。
5.156A 固定業務使用23200-23350kHz頻帶限于提供與航空器飛行安全有關的業務。
5.157 水上移動業務使用23350-24000kHz頻帶,限于船舶間無線電報。
5.158 替代劃分:在亞美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摩爾多瓦、烏茲別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24 450-24 600 kHz頻段被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陸地移動業務。(WRC-12)
5.159 替代劃分:在亞美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摩爾多瓦、烏茲別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39-39.5 MHz頻段被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160 附加劃分:在博茨瓦納、布隆迪、剛果民主共和國和盧旺達,41-44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12)
5.161 附加劃分:在伊朗和日本,41-44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
5.161A 附加劃分:在大韓民國和美國,41.015-41.665 MHz和43.35-44 MHz頻段亦被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無線電定位業務。無線電定位業務電臺既不得對固定或移動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護。無線電定位業務的應用僅限于依據第612號決議(WRC-12,修訂版)操作的海洋雷達。(WRC-12)
5.161B 替代劃分:在阿爾巴尼亞、德國、亞美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波斯尼亞與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梵蒂岡、克羅地亞、丹麥、西班牙、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冰島、意大利、拉脫維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摩爾多瓦、摩納哥、黑山、挪威、烏茲別克斯坦、荷蘭、波蘭、葡萄牙、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國、羅馬尼亞、英國、圣馬力諾、斯洛文尼亞、瑞典、瑞士、土耳其和烏克蘭,42-42.5 MHz被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162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44-47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廣播業務。(WRC-12)
5.162A 附加劃分:在德國、奧地利、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中國、梵蒂岡、丹麥、西班牙、愛沙尼亞、俄羅斯聯邦、芬蘭、法國、愛爾蘭、冰島、意大利、拉托維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黑山、挪威、荷蘭、波蘭、葡萄牙、捷克共和國、英國、塞爾維亞、斯洛文尼亞、瑞典和瑞士,46-68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無線電定位業務。這項使用限于按照第217號決議(WRC-97)運行的風廓線雷達。(WRC-12)
5.163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匈牙利、哈薩克斯坦、拉脫維亞、摩爾多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47-48.5 MHz和56.5-58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陸地移動業務。(WRC-12)
5.164 附加劃分:在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德國、奧地利、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博茨瓦納、保加利亞、科特迪瓦、丹麥、西班牙、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加蓬、希臘、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約旦、黎巴嫩、利比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里、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亞、摩納哥、黑山、尼日利亞、挪威、荷蘭、波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國、羅馬尼亞、英國、塞爾維亞、斯洛文尼亞、瑞典、瑞士、斯威士蘭、乍得、多哥、突尼斯和土耳其,47-68 MHz頻段,在南非,47-50 MHz頻段,以及在拉脫維亞,48.5-56.5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陸地移動業務。但是,與本腳注所述每個頻段一同列出的國家的陸地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未在所述頻段提及的國家的現有或規劃中的廣播電臺產生有害干擾,或要求得到這類電臺的保護。(WRC-12)
5.165 附加劃分:在安哥拉、喀麥隆、剛果共和國、馬達加斯加、莫桑比克、尼日爾、索馬里、蘇丹、南蘇丹、坦桑尼亞和乍得,47-68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166 替代劃分:在新西蘭,50-51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53-54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167 替代劃分:在孟加拉國、文萊達魯薩蘭國、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巴基斯坦、新加坡和泰國,50-54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移動和廣播業務。(WRC-07)
5.167A 附加劃分:在印度尼西亞,50-54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移動和廣播業務。(WRC-07)
5.168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中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50-54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
5.169 替代劃分:在博茨瓦納、萊索托、馬拉維、納米比亞、剛果民主共和國、盧旺達、南非、斯威士蘭、贊比亞和津巴布韋,50-54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業余業務。在塞內加爾,50-51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業余業務。(WRC-12)
5.170 附加劃分:在新西蘭,51-53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
5.171 附加劃分:在博茨瓦納、萊索托、馬拉維、馬里、納米比亞、剛果民主共和國、盧旺達、南非、斯威士蘭、贊比亞和津巴布韋,54-68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172 不同業務種類:在2區的法屬海外領地、圭亞那、牙買加和墨西哥,54-68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見5.33款)。
5.173 不同業務種類:在2區的法屬海外領地、圭亞那、牙買加和墨西哥,68-72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見5.33款)。
5.174 已廢止。(SUP-WRC-07)
5.175 替代劃分: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摩爾多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68-73 MHz和76-87.5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廣播業務。在拉脫維亞和立陶宛,68-73 MHz和76-87.5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廣播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其他國家劃分在這兩個頻帶內的業務和上述國家的廣播業務須與有關相鄰國家達成協議。(WRC-07)
5.176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中國、韓國、菲律賓、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薩摩亞,68-74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廣播業務。(WRC-07)
5.177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73-74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廣播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WRC-07)
5.178 附加劃分:在哥倫比亞、古巴、薩爾瓦多、危地馬拉、圭亞那、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73-74.6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179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中國、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立陶宛、蒙古、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74.6-74.8 MHz和75.2-75.4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僅用于陸基發射機。(WRC-12)
5.180 75 MHz頻率指配給指點信標,主管部門不應在靠近該頻率保護頻帶的上、下限附近指配頻率給其他業務的電臺。因為這些電臺的功率或地理位置,可能對指點信標造成有害干擾或施加限制。
應盡最大努力進一步改進機載接收機的特性,并在74.8 MHz和75.2 MHz這兩個頻率的上、下限附近,限制發信電臺的功率。
5.181 附加劃分:在埃及、以色列和敘利亞,74.8-75.2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移動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為了保證不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在此頻帶內使用移動業務的電臺,直至援用9.21款的程序確定任何主管部門不再需要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3)
5.182 附加劃分:在西薩摩亞,75.4-87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
5.183 附加劃分:在中國、韓國、日本、菲律賓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76-87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
5.184 已廢止。(SUP-WRC-07)
5.185 不同業務種類:在美國、2區的法屬海外領地、圭亞那、牙買加、墨西哥和巴拉圭,76-88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見5.33款)。
5.186 已廢止。(SUP-WRC-97)
5.187 替代劃分:在阿爾巴尼亞,81-87.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廣播業務,并按照1960年日內瓦特別區域性大會最后法案的決定使用。
5.188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85-87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在澳大利亞采用廣播業務時,須遵守有關主管部門之間的特別協議。
5.189 沒使用。
5.190 附加劃分:在摩納哥,87.5-88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陸地移動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WRC-97)
5.191 沒使用。
5.192 附加劃分:在中國和韓國,100-108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97)
5.193 沒使用。
5.194 附加劃分:在阿塞拜疆、吉爾吉斯斯坦、索馬里和土庫曼斯坦,104-108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移動業務(除航空移動(R)以外)。(WRC-07)
5.195 沒使用。
5.196 沒使用。
5.197 附加劃分:在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108-111.975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移動業務,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為了保證不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產生有害干擾,只有當應用第9.21款的程序時確定的那些主管部門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不再需要此頻段之后,才能在此頻段內使用移動業務電臺。(WRC-12)
5.197A 附加劃分:108-117.975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移動(R)業務,僅限于根據公認的國際航空標準運行的系統。此類使用須遵守第413號決議(WRC-07,修訂版)的規定。航空移動(R)業務對108-112 MHz頻段的使用須僅限于根據公認的國際航空標準,為支持空中導航功能提供導航信息的由陸基發射機和相關接收機組成的系統。(WRC-07)
5.198 已廢止。(SUP-WRC-07)
5.199 已廢止。(SUP-WRC-07)
5.200 在117.975-136 MHz頻段,121.5 MHz頻率為航空應急頻率,如屬需要,123.1 MHz頻率亦可作為121.5 MHz頻率的輔助航空頻率。水上移動業務移動電臺可按照第31條中規定的條件使用這些頻率與航空移動業務電臺通信,用于遇險和安全。(WRC-07)
5.201 附加劃分:在安哥拉、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保加利亞、愛沙尼亞、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匈牙利、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日本、哈薩克斯坦、拉脫維亞、摩爾多瓦、蒙古、莫桑比克、烏茲別克斯坦、巴布亞新幾內亞、波蘭、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132-136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移動(OR)業務。在為航空移動(OR)業務電臺指配頻率時,各主管部門須考慮指配給航空移動(R)業務電臺的頻率。(WRC-12)
5.202 附加劃分:在沙特阿拉伯、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保加利亞、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約旦、拉脫維亞、阿曼、烏茲別克斯坦、波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136-137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移動(OR)業務。在為航空移動(OR)業務電臺指配頻率時,各主管部門須考慮指配給航空移動(R)業務電臺的頻率。(WRC-12)
5.203 已廢止。(SUP-WRC-07)
5.203A 已廢止。(SUP-WRC-07)
5.203B 已廢止。(SUP-WRC-07)
5.204 不同業務種類:在阿富汗、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國、文萊達魯薩蘭國、中國、古巴、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科威特、黑山、阿曼、巴基斯坦、菲律賓、卡塔爾、塞爾維亞、新加坡、泰國和也門,137-138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R)以外的移動業務(見5.33款)。(WRC-07)
5.205 不同業務種類:在以色列和約旦,137-138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R)以外的移動業務(見5.33款)。
5.206 不同業務種類: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保加利亞、埃及、芬蘭、法國、格魯吉亞、希臘、哈薩克斯坦、黎巴嫩、摩爾多瓦、蒙古國、烏茲別克斯坦、波蘭、吉爾吉斯斯坦、敘利亞、斯洛伐克、捷克、羅馬尼亞、俄羅斯、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137-138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航空移動(OR)業務(見5.33款)。(WRC-2000)
5.207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137-14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直至被區域性廣播規劃包括為止。
5.208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137-138 MHz頻帶時須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WRC-97)
5.208A 在對137-138 MHz,387-390 MHz和400.15-401 MHz頻帶內的衛星移動業務空間電臺進行指配的時候,主管部門應采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150.05-153 MHz,322-328.6 MHz,406.1-410 MHz和608-614 MHz頻帶內的射電天文業務免受無用發射的有害干擾。相關的ITU-R建議書列有對射電天文業務造成有害干擾的門限電平。(WRC-07)
5.208B[ 此條款原編號為第5.347A款。現對其進行了重新編號,以保持編號順序。] 在下述頻段中:
137-138 MHz,
387-390 MHz,
400.15-401 MHz,
1 452-1 492 MHz,
1 525-1 610 MHz,
1 613.8-1 626.5 MHz,
2 655-2 690 MHz,
21.4-22 GHz,
第739號決議(WRC-07,修訂版)適用。(WRC-07)
5.209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137-138MHz,148-150.05MHz,399.9-400.05MHz,400.15-401MHz,454-456MHz和459-460MHz頻帶限于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WRC-97)
5.210 附加劃分:在意大利、捷克共和國和英國,138-143.6 MHz和143.65-144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空間研究業務(空對地)。(WRC-07)
5.211 附加劃分:在德國、沙特阿拉伯、奧地利、巴林、比利時、丹麥、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西班牙、芬蘭、希臘、愛爾蘭、以色列、肯尼亞、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盧森堡、馬里、馬耳他、黑山、挪威、荷蘭、卡塔爾、斯洛伐克、英國、塞爾維亞、斯洛文尼亞、索馬里、瑞典、瑞士、坦桑尼亞、突尼斯和土耳其,138-144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水上移動業務和陸地移動業務。(WRC-12)
5.212 替代劃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納、喀麥隆、中非共和國、剛果共和國、加蓬、岡比亞、加納、幾內亞、伊拉克、約旦、萊索托、利比里亞、利比亞、馬拉維、莫桑比克、納米比亞、尼日爾、阿曼、烏干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盧旺達、塞拉利昂、南非、斯威士蘭、乍得、多哥、贊比亞和津巴布韋,138-144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12)
5.213 附加劃分:在中國,138-14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
5.214 附加劃分:在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肯尼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黑山、塞爾維亞、索馬里、蘇丹、南蘇丹和坦桑尼亞,138-144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215 沒使用。
5.216 附加劃分:在中國,144-146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移動(OR)業務。
5.217 替代劃分:在阿富汗、孟加拉國、古巴、圭亞那和印度,146-148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
5.218 附加劃分:148-149.9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每個發射的帶寬不得超過±25 kHz。
5.219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148-149.9 MHz頻帶,須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衛星移動業務不得限制148-149.9 MHz頻帶內的固定業務、移動業務和空間操作業務的發展和使用。
5.220 衛星陸地移動業務使用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頻帶,須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衛星移動業務不得限制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頻帶內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的發展和使用。(WRC-97)
5.221 148-149.9 MHz頻段內的衛星移動業務電臺對按照《頻率劃分表》運行的下列國家的固定或移動業務電臺不得產生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德國、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孟加拉國、巴巴多斯、白俄羅斯、比利時、貝寧、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博茨瓦納、文萊達魯薩蘭國、保加利亞、喀麥隆、中國、塞浦路斯、剛果共和國、韓國、科特迪瓦、克羅地亞、古巴、丹麥、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厄立特里亞、西班牙、愛沙尼亞、埃塞俄比亞、俄羅斯聯邦、芬蘭、法國、加蓬、加納、希臘、幾內亞、幾內亞比紹、匈牙利、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愛爾蘭、冰島、以色列、意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哈薩克斯坦、肯尼亞、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萊索托、拉脫維亞、黎巴嫩、利比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里、馬耳他、毛里塔尼亞、摩爾多瓦、蒙古、黑山、莫桑比克、納米比亞、挪威、新西蘭、阿曼、烏干達、烏茲別克斯坦、巴基斯坦、巴拿馬、巴布亞新幾內亞、巴拉圭、荷蘭、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斯洛伐克、羅馬尼亞、英國、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文尼亞、蘇丹、斯里蘭卡、南非、瑞典、瑞士、斯威士蘭、坦桑尼亞、乍得、泰國、多哥、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烏克蘭、越南、也門、贊比亞以及津巴布韋。(WRC-12)
5.222 在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頻帶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的發射也可供空間研究業務的接收地球站使用。
5.223 考慮到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使用149.9-150.05 MHz頻帶可能對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敦促各主管部門根據4.4款不要批準這種使用。
5.224 已廢止。(SUP-WRC-97)
5.224A 衛星移動(地對空)業務使用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頻帶,僅限于衛星陸地移動(地對空)業務,直到2015年1月1日止。(WRC-97)
5.224B 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頻帶劃分給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有效期至2015年1月1日。(WRC-97)
5.225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和印度,150.05-153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
5.225A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中國、俄羅斯聯邦、法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烏克蘭和越南,154-156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無線電定位業務。無線電定位業務使用154-156 MHz頻段須限于基于地面運行的空間目標探測系統。154-156 MHz頻段中無線電定位業務臺站的運行,須根據第9.21款達成協議。為了確定1區潛在受到影響的主管部門,須采用任意其它主管部門領土邊界25 kHz參考頻段內,地面上方10米處10%的時間內產生的12dB(μV/m)的瞬時場強值。為確定3區潛在受到影響的主管部門,須采用任何其它主管部門領土邊界地面上方60米處1%的時間內產生的−6 dB干擾噪聲比(I/N)值(N = −161 dBW/4 kHz),或對于需要更高保護要求的應用(如公共保護和救災(PPDR)(N = −161 dBW/4 kHz)),須采用−10 dB。在156.7625-156.8375 MHz、156.5125-156.5375 MHz、161.9625-161.9875 MHz、162.0125-162.0375 MHz頻段內,空間監視雷達的帶外e.i.r.p.值不得超過–16dBW。烏克蘭與本劃分有關的無線電定位業務的頻率指配,在未經摩爾多瓦同意前,不得使用。(WRC-12)
5.226 156.525 MHz頻率是使用數字選擇性呼叫(DSC)的水上移動VHF無線電話業務的國際遇險、安全和呼叫頻率。該頻率與156.487 5-156.562 5 MHz頻段的使用條件載于第31和52條以及附錄18中。
156.8 MHz頻率是水上移動VHF無線電話業務的國際遇險、安全和呼叫頻率。該頻率與156.762 5-156.837 5 MHz頻段的使用條件載于第31條和附錄18內。
在156-156.487 5 MHz、156.562 5-156.762 5 MHz、156.837 5-157.45 MHz、160.6-160.975 MHz和161.475-162.05 MHz各頻段內,每個主管部門只應在該主管部門指配給水上移動業務電臺的頻率上,給予水上移動業務優先權(見第31和52條以及附錄18)。
在可能對水上移動VHF無線電通信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地區內,劃分了這些頻段的其它業務的電臺應避免使用這些頻段內的任何頻率。
但是,156.8 MHz和156.525 MHz頻率以及給予水上移動業務優先權的各頻段,可以用于內陸的水路無線電通信,但須經有意得到劃分的和受影響的主管部門之間達成協議,并考慮到目前的頻率使用和現有的協議。(WRC-07)
5.227 附加劃分:156.487 5-156.512 5 MHz和156.537 5-156.562 5 MHz頻段亦作為主要業務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固定業務和陸地移動業務使用這些頻段時,不得對水上移動VHF無線電通信業務產生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得到保護。(WRC-07)。
5.227A 已廢止。(SUP-WRC-12)
5.228 衛星移動業務(地對空)對156.7625-156.7875 MHz和156.8125-156.8375 MHz頻段的使用,限于接收遠距離AIS廣播電文(電文27,見最新版ITUR M.1371建議書)的自動識別系統(AIS)發射。除AIS發射外,工作在水上移動業務中的系統在這些頻段用于通信的發射不得超過1 W。(WRC-12)
5.228A 航空器電臺可將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頻段用于搜救作業和其它與安全相關的通信。(WRC-12)
5.228B 固定和陸地移動業務使用的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頻段,既不得對水上移動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也不得要求該業務提供保護。(WRC-12)
5.228C 水上移動業務和衛星移動業務(地對空)對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頻段的使用限于自動識別系統(AIS)。航空移動(OR)業務對這些頻段的使用限于搜救飛行器的AIS發射。這些頻段AIS的使用不得制約相鄰頻段的固定和移動業務的開發和使用。(WRC-12)
5.228D 固定和移動業務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可繼續作為主要業務使用161.9625-161.9875 MHz(AIS 1)和162.0125-162.0375 MHz(AIS 2)頻段。此日期后,該劃分不再有效。在此日期前,鼓勵各主管部門盡一切實際可行的努力,停止固定和移動業務對這些頻段的使用。在此過渡期,這些頻段中的水上移動業務優先于固定、陸地移動和航空移動業務。(WRC-12)
5.228E 航空移動(OR)業務在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頻段對自動識別系統的使用限于用于搜救作業和其它安全相關通信的航空器電臺。(WRC-12)
5.228F 衛星移動業務(地對空)對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頻段的使用限于接收來自水上移動業務電臺的自動識別系統發射。(WRC-12)
5.229 替代劃分:在摩洛哥,162-17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廣播業務。使用這一頻帶應遵守與擁有按頻率劃分表工作或規劃中的一些業務并可能受影響的主管部門達成的協議。1981年1月1日前現有的電臺及其在該日期的技術特性不受該協議的影響。
5.230 附加劃分:在中國,163-167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操作(空對地)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231 附加劃分:在阿富汗和中國,167-17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廣播業務使用此頻帶應遵守與3區中其業務可能受影響的相鄰國家達成的協議。(WRC-12)
5.232 附加劃分:在日本,170-17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
5.233 附加劃分:在中國,174-18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研究(空對地)業務和空間操作(空對地)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這些業務不得對現有的或規劃中的廣播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或要求保護。
5.234 不同業務種類:在墨西哥,174-216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見5.33款)。
5.235 附加劃分:在德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西班牙、芬蘭、法國、以色列、意大利、列支敦士登、馬耳他、摩納哥、挪威、荷蘭、英國、瑞典和瑞士,174-223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陸地移動業務。但是,陸地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本腳注所列國家以外各國現有的或規劃中的廣播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
5.236 沒使用。
5.237 附加劃分:在剛果共和國、埃及、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岡比亞、幾內亞、利比亞、馬里、塞拉利昂、索馬里和乍得,174-223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12)
5.238 附加劃分:在孟加拉國、印度、巴基斯坦和菲律賓,200-216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
5.239 沒使用。
5.240 附加劃分:在中國和印度,216-223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
5.241 在2區,216-225 MHz頻帶不得再批準新設無線電定位業務電臺。1990年1月1日前批準的電臺可繼續以次要使用條件進行工作。
5.242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216-22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陸地移動業務。
5.243 附加劃分:在索馬里,216-22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但不得對其他國家現有的或規劃中的廣播業務造成有害干擾。
5.244 已廢止。(SUP-WRC-97)
5.245 附加劃分:在日本,222-223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
5.246 替代劃分:在西班牙、法國、以色列和摩納哥,223-23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廣播業務和陸地移動業務(見5.33款)。但在編制頻率規劃時,廣播業務可優先選擇頻率;并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除陸地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但是陸地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摩洛哥和阿爾及利亞現有的或規劃的廣播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
5.247 附加劃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約旦、阿曼、卡塔爾和敘利亞,223-23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
5.248 沒使用。
5.249 沒使用。
5.250 附加劃分:在中國,225-235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
5.251 附加劃分:在尼日利亞,230-23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252 替代劃分:在博茨瓦納、萊索托、馬拉維、莫桑比克、納米比亞、南非、斯威士蘭、贊比亞和津巴布韋,230-238 MHz和246-25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廣播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253 沒使用。
5.254 衛星移動業務按照9.21款達成協議后,可以使用235-322 MHz和335.4-399.9 MHz頻帶,條件是不得對除了第5.256A號腳注的附加劃分外、按照頻率劃分表正在操作或規劃中將要操作的其他業務造成有害干擾。(WRC-03)
5.255 衛星移動業務的312-315 MHz(地對空)和387-390 MHz(空對地)頻帶也可用于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這種使用須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
5.256 此頻帶內的243 MHz頻率供救生艇電臺及以營救為目的的設備使用。(WRC-07)
5.256A 附加劃分:在中國、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和烏克蘭,258-261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研究(地對空)業務和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空間研究(地對空)業務和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的電臺不得對在這個頻帶中操作的移動業務和衛星移動業務系統造成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或抑制其使用和發展。空間研究(地對空)業務和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的電臺不得抑制其他國家的固定業務系統的使用和發展。(WRC-03)
5.257 267-272 MHz頻帶可由各主管部門以主要使用條件用于其國內的空間遙測,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258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328.6-335.4 MHz頻帶限于儀表著陸系統(下滑信標)。
5.259 附加劃分:在埃及和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328.6-335.4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移動業務,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為了保證不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產生有害干擾,只有當應用第9.21款的程序確定的那些主管部門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不再需要此頻段之后,才能在此頻段內引入移動業務電臺。(WRC12)
5.260 考慮到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使用399.9-400.05 MHz頻帶可能對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敦促主管部門根據4.4款不要批準這種使用。
5.261 標準頻率400.1 MHz的發射應限定在此頻率的±25 kHz以內。
5.262 附加劃分:在沙特阿拉伯、亞美尼亞、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羅斯、博茨瓦納、哥倫比亞、古巴、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厄瓜多爾、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匈牙利、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約旦、哈薩克斯坦、科威特、利比里亞、馬來西亞、摩爾多瓦、阿曼、烏茲別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賓、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新加坡、索馬里、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400.05-401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12)
5.263 400.15-401 MHz頻帶也劃分給空對空方向的空間研究業務,用于與載人宇宙飛船的通信。空間研究業務作此用途將不作為安全業務對待。
5.264 衛星移動業務在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后可使用400.15-401 MHz頻帶。附錄5的附件1中所示的功率通量密度的限值,應適用至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有權的對其進行修改時為止。
5.265 沒使用。
5.266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406-406.1 MHz頻帶限于低功率衛星無線電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也見31條)。(WRC-07)
5.267 禁止對業已批準的406-406.1 MHz頻帶的使用可能造成有害干擾的任何發射。
5.268 空間研究業務使用410-420 MHz頻帶,限于在5公里軌道范圍內,載人宇宙飛船在軌道內的通信。飛船外部活動的發射所產生的到達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在0°≤≤5°時不得超過153dB(W/m2),在5°≤≤70°時不得超過153+0.077(5)dB(W/m2),在70°≤≤90°時不得超過148 dB(W/m2),其中指無線電波的到達角,參考帶寬為4 kHz。4.10款不適用于這種飛行器外部特殊運動物的活動。在此頻帶內,空間研究(空對空)業務不得對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電臺提出保護要求,或限制它們的使用和發展。(WRC-97)
5.269 不同業務種類:在澳大利亞、美國、印度、日本和英國,420-430 MHz和440-45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見5.33款)。
5.270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美國、牙買加和菲律賓,420-430 MHz和440-450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業余業務。
5.271 附加劃分:在白俄羅斯、中國、印度、吉爾吉斯斯坦和土庫曼斯坦,420-460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無線電高度表)。(WRC-07)
5.272 已廢止。(SUP-WRC-12)
5.273 已廢止。(SUP-WRC-12)
5.274 替代劃分:在丹麥、挪威、瑞典和乍得,430-432 MHz和438-440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275 附加劃分:在克羅地亞、愛沙尼亞、芬蘭、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黑山、塞爾維亞和斯洛文尼亞,430-432 MHz和438-440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07)
5.276 附加劃分:在阿富汗、阿爾及利亞、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國、文萊達魯薩蘭國、布基納法索、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厄瓜多爾、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希臘、幾內亞、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約旦、肯尼亞、科威特、利比亞、馬來西亞、尼日爾、尼日利亞、阿曼、巴基斯坦、菲律賓、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新加坡、索馬里、蘇丹、瑞士、坦桑尼亞、泰國、多哥、土耳其和也門,430-44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430-435 MHz和438-44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277 附加劃分:在安哥拉、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喀麥隆、剛果共和國、吉布提、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匈牙利、以色列、哈薩克斯坦、馬里、蒙古、烏茲別克斯坦、波蘭、剛果民主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羅馬尼亞、盧旺達、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430-44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278 不同業務種類:在阿根廷、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古巴、圭亞那、洪都拉斯、巴拿馬和委內瑞拉,430-44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業余業務(見5.33款)。
5.279 附加劃分:在墨西哥,430-435 MHz和438-44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陸地移動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279A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的傳感器使用這一頻帶應該符合ITU-R SA.1260-1建議。另外,在432-438 MHz頻帶使用的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不得對中國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這個腳注的提供絕不能減輕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作為次要業務遵照5.29和5.30款規定操作的責任。(WRC-03)
5.280 在德國、奧地利、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克羅地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列支敦士登、黑山、葡萄牙、塞爾維亞、斯洛文尼亞以及瑞士,433.05-434.79 MHz頻段(中心頻率433.92 MHz)指定給工業、科學和醫療(ISM)使用。在這一頻帶上工作的上述國家的無線電通信業務,必須承受這些應用可能對其產生的有害干擾。在此頻帶內的ISM設備應按照15.13款的規定進行操作。(WRC-07)
5.281 附加劃分:在2區的法屬海外領地和印度,433.75-434.25 MHz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在法國和巴西,這個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同樣的業務。
5.282 在435-438 MHz,1 260-1 270 MHz,2 400-2 450 MHz,3 400-3 410 MHz(僅限于2區和3區)和5 650-5 670 MHz頻帶,衛星業余業務在對按頻率劃分表工作的其他業務不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可以使用(見5.43款)。主管部門在批準這種使用時,應確保一旦衛星業余業務電臺的發射造成有害干擾時,立即根據25.11款的規定予以消除。衛星業余業務使用1 260-1 270 MHz和5 650-5 670 MHz頻帶僅限于地對空方向。
5.283 附加劃分:在奧地利,438-44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
5.284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440-450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業余業務。
5.285 不同業務種類:在加拿大,440-45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見5.33款)。
5.286 449.75-450.25 MHz頻帶可用于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和空間研究(地對空)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286A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454-456 MHz和459-460 MHz頻帶時,應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WRC-97)
5.286AA 450-470 MHz頻段被確定給希望實施國際移動通信(IMT)的主管部門使用。見第224號決議(WRC-07,修訂版)。這種確定不妨礙已經獲得該頻段劃分的業務應用使用該頻段,亦未在《無線電規則》中確定優先權。(WRC-07)
5.286B 在5.286D款中所列的國家使用454-455 MHz頻帶,在2區使用455-456 MHz和459-460 MHz頻帶,在5.286E款中所列的國家使用454-456 MHz和459-460 MHz頻帶的衛星移動業務電臺,對按照頻率劃分表操作的固定業務或移動業務電臺不得造成有害干擾,或要求得到其保護。(WRC-97)
5.286C 在5.286D款中所列的國家使用454-455 MHz頻帶,在2區使用455-456 MHz和459-460 MHz頻帶,在5.286E款中所列的國家使用454-456 MHz和459-460 MHz頻帶的衛星移動業務電臺,不得限制按照頻率劃分表操作的固定業務或移動業務電臺的發展及使用。(WRC-97)
5.286D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美國和巴拿馬,454-455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移動(地對空)業務。(WRC-07)
5.286E 附加劃分:在佛得角、尼泊爾和尼日利亞,454-456 MHz和459-460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移動(地對空)業務。(WRC-07)
5.287 水上移動業務的船載通信電臺可使用457.525 MHz、457.550 MHz、457.575 MHz、467.525 MHz、467.550 MHz和467.575 MHz各頻率。需要時,為12.5 kHz信道間隔設計的、亦使用457.537 5 MHz、457.562 5 MHz、467.537 5 MHz和467.562 5 MHz附加頻率的設備可用于船上通信。可以在遵守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內規則的條件下,在領水內使用這些頻率。所用設備的特性應符合ITU-R M.1174-2建議書規定的特性。(WRC-07)
5.288 在美國和菲律賓領水內,船載通信電臺優先選用457.525 MHz、457.550 MHz、457.575 MHz和457.600 MHz頻率,并且分別與467.750 MHz、467.775 MHz、467.800 MHz和467.825 MHz配對使用。所用設備的特性應符合ITU-R M.1174-1建議。(WRC-03)
5.289 除衛星氣象業務外,衛星地球探測業務也可使用460-470 MHz和1 690-1 710 MHz頻帶作為空對地傳輸,但須對按頻率劃分表工作的電臺不造成有害干擾。
5.290 不同業務類別:在阿富汗、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中國、俄羅斯聯邦、日本、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庫曼斯坦,對460-470 MHz頻段所做的衛星氣象業務(空對地)劃分是主要業務劃分(見第5.33款),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WRC-12)
5.291 附加劃分:在中國,470-48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研究(空對地)業務和空間操作(空對地)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并不得對現有的或規劃中的廣播電臺造成有害干擾。
5.291A 附加劃分:在德國、奧地利、丹麥、愛沙尼亞、芬蘭、列支敦士登、挪威、荷蘭、捷克和瑞士,470-494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這種使用僅限于按照第217號決議(WRC-97)操作的風廓線雷達。(WRC-97)
5.292 不同業務種類:在墨西哥,470-512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在阿根廷、烏拉圭和委內瑞拉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移動業務(見5.33款),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WRC-07)
5.293 不同業務類別:在加拿大、智利、古巴、美國、圭亞那、洪都拉斯、牙買加、墨西哥、巴拿馬和秘魯,對470-512 MHz和614-806 MHz頻段所做的固定業務劃分是主要業務劃分(見第5.33款),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在加拿大、智利、古巴、美國、圭亞那、洪都拉斯、牙買加、墨西哥、巴拿馬和秘魯,對470-512 MHz和614-698 MHz頻段所做的移動業務劃分是主要業務劃分(見第5.33款),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在阿根廷和厄瓜多爾,對470-512 MHz頻段所做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劃分是主要業務劃分(見第5.33款),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WRC-12)
5.294 附加劃分:在沙特阿拉伯、喀麥隆、科特迪瓦、埃及、埃塞俄比亞、以色列、肯尼亞、利比亞、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南蘇丹、乍得和也門,470-582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295 沒使用。
5.296 附加劃分:在阿爾巴尼亞、德國、沙特阿拉伯、奧地利、巴林、比利時、貝寧、波斯尼亞與黑塞哥維那、布基納法索、喀麥隆、剛果共和國、科特迪瓦、克羅地亞、丹麥、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西班牙、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加蓬、加納、伊拉克、愛爾蘭、冰島、以色列、意大利、約旦、科威特、拉脫維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利比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里、馬耳他、摩洛哥、摩爾多瓦、摩納哥、尼日爾、挪威、阿曼、荷蘭、波蘭、葡萄牙、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國、英國、蘇丹、瑞典、瑞士、斯威士蘭、乍得、多哥、突尼斯和土耳其,470-790 MHz頻段,以及在安哥拉、博茨瓦納、萊索托、馬拉維、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納米比亞、尼日利亞、南非、坦桑尼亞、贊比亞和津巴布韋,470-698 MHz頻段亦劃分給旨在用于輔助廣播應用的陸地移動業務,作為次要業務使用。本腳注所列國家的陸地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本腳注所列國家以外的國家根據《頻率劃分表》操作的現有或規劃中的電臺產生有害干擾。(WRC-12)
5.297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哥斯達黎加、古巴、薩爾瓦多、美國、危地馬拉、圭亞那、洪都拉斯、牙買加和墨西哥,512-608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WRC-07)
5.298 附加劃分:在印度,549.75-550.25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操作(空對地)業務。
5.299 沒使用。
5.300 附加劃分:在沙特阿拉伯、喀麥隆、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以色列、約旦、利比亞、阿曼、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蘇丹和南蘇丹,582-79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301 沒使用。
5.302 已廢止。(SUP-WRC-12)
5.303 沒使用。
5.304 附加劃分:在非洲廣播區(見5.10至5.13款),606-61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
5.305 附加劃分:在中國,606-61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
5.306 附加劃分:在除非洲廣播區以外的1區(見5.10至5.13款)和3區,608-614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
5.307 附加劃分:在印度,608-61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
5.308 沒使用。
5.309 不同業務種類:在哥斯達黎加、薩爾瓦多和洪都拉斯,614-806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見5.33款),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310 已廢止。(SUP-WRC-97)
5.311 已廢止。(SUP-WRC-07)
5.311A 有關620-790 MHz頻段,亦見第549號決議(WRC07)。(WRC-07)
5.312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645-862 MHz頻段;在保加利亞,646-686 MHz、726-758 MHz、766-814 MHz和822-862 MHz頻段;在羅馬尼亞,830-862 MHz頻段;在波蘭,2012年12月31日之前在830-860 MHz頻段;以及2017年12月31日之前860-862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12)
5.312A 在1區,移動業務(航空移動業務除外)對694-790 MHz頻段的使用須遵守第232號決議(WRC-12)。亦見第224號決議(WRC-12,修訂版)。(WRC-12)
5.313 已廢止。(SUP-WRC-97)
5.313A 在孟加拉國、中國、韓國、印度、日本、新西蘭、巴基斯坦、巴布亞新幾內亞、菲律賓和新加坡,698-790 MHz頻段或其部分頻段被確定由上述主管部門用于其希望部署的國際移動通信(IMT)。對該頻段做此安排不妨礙亦劃分該頻段的其他業務應用使用該頻段,亦不在《無線電規則》中確立優先級。中國在2015年以前將不會利用此頻段部署IMT。(WRC-12)
5.313B 不同業務種類:在巴西,698-806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移動業務(見第5.32款)。(WRC-07)
5.314 附加劃分:在奧地利、意大利、摩爾多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和英國,790-862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陸地移動業務。(WRC-12)
5.315 替代劃分:在希臘,790-838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廣播業務。(WRC-12)
5.316 附加劃分:790-830 MHz頻段在德國、沙特阿拉伯、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布基納法索、喀麥隆、科特迪瓦、克羅地亞、丹麥、埃及、芬蘭、希臘、以色列、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約旦、肯尼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列支敦士登、馬里、摩納哥、黑山、挪威、荷蘭、葡萄牙、英國、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塞爾維亞、瑞典和瑞士,和830-862 MHz頻段在上述國家及西班牙、法國、加蓬和馬耳他,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移動業務(除航空移動以外)。但是,與本腳注所涉及的各頻段相關的國家的移動業務電臺不應該對涉及各頻帶所列各國以外的國家的按《頻率劃分表》操作業務的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或要求得到其保護。此劃分在2015年6月16日之前有效。(WRC-07)
5.316A 附加劃分:在西班牙、法國、加蓬和馬耳他,790-830 MHz頻段;在阿爾巴尼亞、安哥拉、巴林、貝寧、博茨瓦納、布隆迪、剛果共和國、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愛沙尼亞、岡比亞、加納、幾內亞、幾內亞比紹、匈牙利、伊拉克、科威特、萊索托、拉脫維亞、黎巴嫩、立陶宛、盧森堡、馬拉維、摩洛哥、毛里塔尼亞、莫桑比克、納米比亞、尼日爾、尼日利亞、阿曼、烏干達、波蘭、卡塔爾、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國、羅馬尼亞、盧旺達、塞內加爾、蘇丹、南蘇丹、南非、斯威士蘭、坦桑尼亞、乍得、多哥、也門、贊比亞、津巴布韋和法國在1區的海外省與屬地,790-862 MHz頻段;以及在格魯吉亞,806-862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移動業務(航空移動業務除外),但須遵守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第9.21款以及《GE06協議》酌情達成的協議,其中可酌情包括5.312腳注所述的主管部門。見第224號決議(WRC-12,修訂版)和第749號決議(WRC-12,修訂版)。此劃分在2015年6月16日之前有效。(WRC-12)
5.316B 在1區,在790-862 MHz頻段內對作為主要業務的移動業務(航空移動業務除外)的劃分須于2015年6月17日生效,并須依據第9.21款與第5.312款所述的國家達成有關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協議。對《GE06協議》的締約國而言,移動業務臺站的使用亦應取決于該協議中規定的程序是否成功實施。第224號決議(WRC-12,修訂版)和第749號決議(WRC-12,修訂版)須酌情適用。(WRC-12)
5.317 附加劃分:在2區(巴西和美國除外),806-89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衛星移動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這種業務供國境內操作使用。
5.317A 作為主要業務劃分給移動業務的2區中的698-960 MHz頻段的那些部分以及1區和3區中的790-960 MHz頻段的那些部分已確定由希望實施國際移動通信(IMT)的主管部門使用。見第224號決議(WRC-12,修訂版)和第749號決議(WRC-12,修訂版)。這種確定不妨礙已在該頻段獲得劃分的業務使用這些頻段,亦未在《無線電規則》中確定優先權。(WRC-12)
5.318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美國和墨西哥,849-851 MHz和894-896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移動業務,用于與航空器的公眾通信。使用849-851 MHz頻帶限于航空電臺的發射,使用894-896 MHz頻帶限于航空器電臺的發射。
5.319 附加劃分:在白俄羅斯、俄羅斯和烏克蘭,806-840 MHz頻帶(地對空)和856-890 MHz頻帶(空對地)也劃分給衛星移動業務(除衛星航空移動(R)以外)。這種業務使用這些頻帶不得對按照頻率劃分表操作的其他國家的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或者提出保護要求,并且須遵守相關主管部門之間的特別協議。
5.320 附加劃分:在3區,806-890 MHz和942-96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移動業務(除衛星航空移動(R)以外),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這種業務的使用限于在國境內操作。尋求協議時,應對按照頻率劃分表操作的業務提供適當的保護,以保證不對這些業務造成有害干擾。
5.321 已廢止。(SUP-WRC-07)
5.322 在1區,對于862-960 MHz頻段,廣播業務電臺只能在不包括阿爾及利亞、布隆迪、埃及、西班牙、萊索托、利比亞、摩洛哥、馬拉維、納米比亞、尼日利亞、南非、坦桑尼亞、津巴布韋和贊比亞的非洲廣播區(見第5.10至5.13款)內運行,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WRC-12)
5.323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862-960 MHz;在保加利亞,862-890.2 MHz和900-935.2MHz頻段;在波蘭,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862-876 MHz頻段;以及在羅馬利亞,862-880 MHz和915-925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這種使用須根據第9.21款與相關主管部門達成協議,并局限于1997年10月27日時已在運行的陸基無線電信標,直至其使用壽命結束。(WRC-12)
5.324 沒使用。
5.325 不同業務種類:在美國,890-942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見5.33款),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325A 不同業務種類:在古巴,902-91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陸地移動業務。(WRC-2000)
5.326 不同業務種類:在智利,903-90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移動業務(除航空移動以外),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327 不同業務種類:在澳大利亞,915-928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見5.33款)。
5.327A 航空移動(R)業務對960-1 164 MHz頻段的使用,僅限于根據公認國際航空標準運行的系統。這種使用須符合第417號決議(WRC-12,修訂版)的規定。(WRC-12)
5.328 960-1 215 MHz頻帶,在世界范圍內保留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中機載空中導航電子輔助設備,以及任何直接相關的陸基設施的使用和發展。(WRC-2000)
5.328A 在1 164-1 215 MHz頻段內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的電臺應按照第609號決議(WRC-07,修訂版)的規定運行。并且不得尋求960-1 215 MHz頻段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電臺的保護。第5.43A款不適用,第21.18款的規定適用。(WRC-07)
5.328B 無線通信局于2005年1月1日以后收到完整的協調或通知資料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的系統和網絡,在使用1 164-1 300 MHz、1 559-1 610 MHz和5 010-5 030 MHz頻段時,應采用《無線電規則》第9.12、9.12A和9.13款的規定。第610號決議(WRC-03)也同樣適用。然而,就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空對空)網絡和系統而言,第610號決議(WRC-03)須僅適用于發射空間電臺。根據《無線電規則》第5.329A款的規定,對于1 215-1 300 MHz和1 559-1 610 MHz頻段內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空對空)系統和網絡,《無線電規則》第9.7、9.12、9.12A和9.13款須僅適用于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空對空)的其它系統和網絡。(WRC-07)
5.329 在1 215-1 300 MHz頻帶中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的使用應遵守下列條件,即不得對按照5.331款批準的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保護要求。此外,在1 215-1 300 MHz頻帶內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的使用還應遵循以下的條件,即不得對無線電定位業務造成有害干擾。5.43款中關于無線電定位業務的相關部分不再適用,第608號決議(WRC-03)適用。(WRC-03)
5.329A 使用在1 215-1 300 MHz和1 559-1 610 MHz頻帶工作的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空)業務系統不是為了提供安全業務應用,并不得對根據《頻率劃分表》工作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空對地)系統或其他業務強加任何附加限制。(WRC-07)
5.330 附加劃分:在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國、喀麥隆、中國、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圭亞那、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約旦、科威特、尼泊爾、阿曼、巴基斯坦、菲律賓、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索馬里、蘇丹、南蘇丹、乍得、多哥和也門,1 215-1 30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331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德國、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白俄羅斯、比利時、貝寧、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布基納法索、布隆迪、喀麥隆、中國、韓國、克羅地亞、丹麥、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愛沙尼亞、俄羅斯聯邦、芬蘭、法國、加納、希臘、幾內亞、赤道幾內亞、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愛爾蘭、以色列、約旦、肯尼亞、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萊索托、拉脫維亞、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里、毛里塔尼亞、黑山、尼日利亞、挪威、阿曼、巴基斯坦、荷蘭、波蘭、葡萄牙、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斯洛伐克、英國、塞爾維亞、斯洛文尼亞、索馬里、蘇丹、南蘇丹、斯里蘭卡、南非、瑞典、瑞士、泰國、多哥、土耳其、委內瑞拉以及越南,1 215-1 30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無線電導航業務。在加拿大和美國,1 240-1 300 MHz頻段亦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且無線電導航業務的使用須限于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12)
5.332 在1 215-1 260 MHz頻帶,衛星地球探測業務和空間研究業務中的星載有源傳感器不得對處于主要使用條件的無線電定位業務、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和其他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能提出保護要求,或限制這些業務的操作或發展。(WRC-2000)
5.333 已廢止。(SUP-WRC-97)
5.334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和美國,1 350-1 37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3)
5.335 在加拿大和美國,1 240-1 300 MHz頻帶內的衛星地球探測業務和空間研究業務中的星載有源傳感器不得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能提出保護要求,或限制這些業務的操作或發展。(WRC-97)
5.335A 在1 260-1 300 MHz頻帶,衛星地球探測業務和空間研究業務中的星載有源傳感器不得對腳注中處于主要使用條件的無線電定位業務和其他業務造成有害干擾,要求得到其保護,或限制其操作與發展。(WRC-2000)
5.336 沒使用。
5.337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1 300-1 350 MHz、2 700-2 900 MHz以及9 000-9 200 MHz頻帶,限于陸基雷達和相關的機載應答器,這些應答器只能在受同一頻帶內工作的雷達激發時方可使用這些頻帶內的頻率發射。
5.337A 在1 300-1 350 MHz頻帶中,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地球站和無線電定位業務電臺不能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或限制其操作和發展。(WRC-2000)
5.338 在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和土庫曼斯坦,無線電導航業務的現有設施可以繼續在1 350-1 400 MHz頻段內工作。(WRC-12)
5.338A 在1 350-1 400 MHz、1 427-1 452 MHz、22.55-23.55 GHz、30-31.3 GHz、49.7-50.2 GHz、50.4-50.9 GHz、51.4-52.6 GHz、81-86 GHz和92-94 GHz頻段,第750號決議(WRC-12,修訂版)適用。(WRC-12)
5.339 1 370-1 400 MHz、2 640-2 655 MHz、4 950-4 990 MHz和15.20-15.35 G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空間研究(無源)業務和衛星地球探測(無源)業務。
5.339A 已廢止。(SUP-WRC-07)
5.340 在下列頻帶內禁止一切發射:
1400-1427MHz,
2690-2700MHz,5.422款規定的除外,
10.68-10.7GHz,5.483款規定的除外,
15.35-15.4GHz,5.511款規定的除外,
23.6-24GHz,
31.3-31.5GHz,
31.5-31.8GHz,在2區,
48.94-49.04GHz,來自機載電臺,
50.2-50.4GHz *,
52.6-54.25GHz,
86-92GHz,
100-102GHz,
109.5-111.8GHz,
114.25-116GHz,
148.5-151.5GHz,
164-167GHz,
182-185GHz,
190-191.8GHz,
200-209GHz,
226-231.5GHz,
250-252GHz。(WRC-03)
* 在50.2-50.4GHz頻帶內對衛星地球探測(無源)業務和空間研究(無源)業務的劃分不得對相鄰頻帶內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的業務的使用加以不適當的限制。(WRC-97)
5.341 在1 400-1 727 MHz、101-120 GHz和197-220 GHz頻帶內,某些國家正在進行無源研究計劃,以探測來自地球之外的有意發射。
5.342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和烏克蘭,1 429-1 535 MHz頻段,以及在保加利亞的1 525-1 535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移動業務,專用于國境內的航空遙測。從2007年4月1日起,使用1 452-1 492 MHz頻段須遵守相關主管部門間的協議。(WRC-12)
5.343 在2區,1 435-1 535 MHz頻帶由航空移動業務用于遙測,優先于移動業務的其他用途。
5.344 替代劃分:在美國,1 452-1 52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也見5.343款)。
5.345 衛星廣播業務和廣播業務使用1 452-1 492 MHz頻帶,限于數字聲音廣播,并遵守第528號決議(WARC-92)的規定。
5.346 沒使用。
5.347 已廢止。(SUP-WRC-07)
5.347A[ 秘書處注:此條款已經WRC-07修改,隨后被重新編號為第5.208B款,以保持條款編號順序。] 已廢止。(SUP-WRC-07)
5.348 衛星移動業務須按照9.11A款的規定進行協調后方可使用1 518-1 525 MHz頻帶。在1 518-1 525 MHz頻帶中,衛星移動業務的電臺不得對固定業務的電臺提出保護要求。5.43A款不適用。(WRC-03)
5.348A 在1 518-1 525 MHz頻帶內,根據9.11A款規定的衛星移動(空對地)業務空間站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等級,對在日本領土范圍內操作的專用移動無線電或與公眾交換電信網絡(PSTN)一起使用的陸地移動業務,其功率通量密度協調門限值在所有到達角的任意的4 kHz頻帶內應為150 dB(W/m2),而不是附錄5的表5-2內所示的那些給定值。在日本領土范圍,1 518-1 525 MHz頻帶內的衛星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移動業務電臺提出保護要求。5.43A款不適用。(WRC-03)
5.348B 在1 518-1 525 MHz頻帶內,衛星移動業務不得對在美國(見5.343和5.344款)和5.342款所列國家領土內的移動業務的航空移動遙感臺提出保護要求。5.43A款不適用。(WRC-03)
5.348C 已廢止。(SUP-WRC-07)
5.349 不同業務種類:在沙特阿拉伯、阿塞拜疆、巴林、喀麥隆、埃及、法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哈薩克斯坦、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黎巴嫩、摩洛哥、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土庫曼斯坦和也門,1 525-1 530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移動業務(除航空移動以外)(見5.33款)。(WRC-07)
5.350 附加劃分:在阿塞拜疆、吉爾吉斯斯坦和土庫曼斯坦,1 525-1 53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移動業務。(WRC-2000)
5.351 1 525-1 544 MHz、1 545-1 559 MHz、1 626.5-1 645.5 MHz和1 646.5-1 660.5 MHz頻帶不應用于任何業務的饋線鏈路。然而,在特殊情況下,主管部門可以準許衛星移動業務中在指定的固定地點的地球站,通過使用這些頻帶的空間站進行通信。
5.351A 將1 518-1 544 MHz、1 545-1 559 MHz、1 610-1 626.5 MHz、1 626.5- 1 645.5 MHz、1 646.5-1 660.5 MHz、1 668-1 675MHz、1 980-2 010 MHz、2 170-2 200 MHz、2 483.5-2 500 MHz、2 500-2 520 MHz和2 670-2 690 MHz頻帶用于衛星移動業務時,參見第212號決議(Rev.WRC-07,修訂版)和第225號決議(WRC-07,修訂版)。(WRC-07)
5.352 已廢止。(SUP-WRC-97)
5.352A 在1 525-1 530 MHz頻段內,除了衛星水上移動業務電臺以外的衛星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法國和3區的法國海外領土、阿爾及利亞、沙特阿拉伯、埃及、幾內亞、印度、以色列、意大利、約旦、科威特、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亞、尼日利亞、阿曼、巴基斯坦、菲律賓、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坦桑尼亞、越南和也門在1998年4月1日前通知的固定業務電臺產生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其保護。(WRC-12)
5.353 已廢止。(SUP-WRC-97)
5.353A 1 530-1 544 MHz和1 626.5-1 645.5 MHz頻帶內的衛星移動業務執行9.11款的程序時,應優先安排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的遇險、緊急呼救和安全通信的頻譜需求。衛星水上移動遇險、緊急呼救和安全通信應比在同一網路內操作的其他衛星移動通信具有優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權力。衛星移動系統不得對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中的遇險、緊急呼救和安全通信造成有害干擾,或要求其保護。應優先考慮其他衛星移動業務中與安全有關的通信的優先權。(援用第222號決議(WRC-2000))(WRC-2000)
5.354 衛星移動業務在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后方可使用1 525-1 559 MHz和1 626.5-1 660.5 MHz頻帶。
5.355 附加劃分:在巴林、孟加拉國、剛果共和國、吉布提、埃及、厄立特里亞、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索馬里、蘇丹、南蘇丹、乍得、多哥和也門,1 540-1 559 MHz、1 610-1 645.5 MHz和1 646.5-1 66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356 衛星移動(空對地)業務使用1 544-1 545 MHz頻帶,限于遇險和安全通信(見第31條)。
5.357 在航空移動(R)業務中,當用于衛星到航空器鏈路的延伸或補充時,在1 545-1 555 MHz頻帶內也準許地面航空電臺直接向航空器電臺發送或航空器電臺之間的發送。
5.357A 在對1 545-1 555 MHz和1 646.5-1 656.5 MHz頻段內的衛星移動業務采用第9條第II節的程序時,須優先滿足提供第44條中第1至6優先等級電文傳輸的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AMS(R)S)的頻譜需求。具有第44條第1至6優先等級的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通信須比同一個網絡內操作的所有其他衛星移動通信都具有優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權利,必要時可預留信道。衛星移動系統不得對具有第44條第1至6優先等級的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通信產生不可接受的干擾,或要求其保護。須考慮其他衛星移動業務中與安全有關的通信的優先權。(須適用第222號決議(WRC-12)的規定。)(WRC-12)
5.358 已廢止。(SUP-WRC-97)
5.359 附加劃分:在德國、沙特阿拉伯、亞美尼亞、奧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羅斯、貝寧、喀麥隆、俄羅斯聯邦、法國、格魯吉亞、希臘、幾內亞、幾內亞比紹、約旦、哈薩克斯坦、科威特、立陶宛、毛里塔尼亞、烏干達、烏茲別克斯坦、巴基斯坦、波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亞、突尼斯、土庫曼斯坦以及烏克蘭,1 550-1 559 MHz、1 610-1 645.5 MHz和1 646.5-1 66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敦促各主管部門做出一切切實可行的努力,避免在以上頻段啟用新的固定業務電臺。(WRC-12)
5.360 已廢止。(SUP-WRC-97)
5.361 已廢止。(SUP-WRC-97)
5.362 已廢止。(SUP-WRC-97)
5.362A 在美國,1 555-1 559 MHz和1 656.5-1 660.5 MHz頻帶,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在必要時比同一網路中操作的其他衛星移動通信具有更優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權利,必要時應預留信道。衛星移動系統不得對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中傳輸第44條中1至6優先級的通信造成有害干擾,或要求其保護。應優先考慮其他衛星移動業務中與安全有關通信的優先權。(WRC-97)
5.362B 附加劃分: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在阿爾及利亞、沙特阿拉伯、喀麥隆、約旦、馬里、毛里塔尼亞、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和突尼斯,1 559-1 61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該日期之后,固定業務可以繼續作為次要業務運行到2015年1月1日,屆時該劃分將不再有效。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在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貝寧、俄羅斯聯邦、加蓬、格魯吉亞、幾內亞、幾內亞比紹、哈薩克斯坦、立陶宛、尼日利亞、烏茲別克斯坦、巴基斯坦、波蘭、吉爾吉斯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塞內加爾、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亞、土庫曼斯坦以及烏克蘭,1 559-1 61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該日期之后,該劃分將不再有效。敦促各主管部門采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和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并且該頻段內不再準許新的固定業務系統頻率指配。(WRC-12)
5.362C 附加劃分:在剛果共和國、厄立特里亞、伊拉克、以色列、約旦、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索馬里、蘇丹、南蘇丹、乍得、多哥和也門,1 559-1 61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直到2015年1月1日為止,屆時該劃分將不再有效。要求各主管部門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護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并且該頻段內不再準許新的固定業務系統頻率指配。(WRC-12)
5.363 已廢止。(SUP-WRC-07)
5.364 衛星移動(地對空)業務和衛星無線電測定(地對空)業務須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后方可使用1 610-1 626.5 MHz頻帶。除非與受影響的主管部門另行商定,兩種業務在此頻帶使用的移動地球站,在按照5.366款(應用4.10款)規定操作的系統所使用的那部分頻帶內產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密度不得超過15 dB(W/4 kHz)。在這些系統不使用的那部分頻帶內,移動地球站的平均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密度不得超過3 dB(W/4 kHz)。衛星移動業務電臺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按照5.366款操作的電臺和按照5.359款操作的固定業務電臺不得提出保護要求。負責衛星移動網絡協調的主管部門應進行一切切實可行的努力確保按照5.366款規定操作的電臺得到保護。
5.365 衛星移動(空對地)業務須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后方可使用1 613.8-1 626.5 MHz頻帶。
5.366 1 610-1 626.5 MHz頻帶保留給全球性使用的機載空中導航電子輔助設備和任何與此直接有關的陸基設備、星載設備的使用和發展,但這種衛星使用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367 附加劃分:1 610-1 626.5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WRC-12)
5.368 關于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和衛星移動業務,4.10款的規定不適用于1 610-1 626.5 MHz頻帶,但衛星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除外。
5.369 不同業務種類:在安哥拉、澳大利亞、中國、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以色列、黎巴嫩、利比里亞、馬達加斯加、馬里、巴基斯坦、巴布亞新幾內亞、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蘇丹、南蘇丹、多哥和贊比亞,1 610-1 626.5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地對空)(見第5.33款),但須按照第9.21款與本款中未列出的國家達成協議。(WRC-12)
5.370 不同業務種類:在委內瑞拉,1 610-1 626.5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衛星無線電測定(地對空)業務。
5.371 附加劃分:在1區,1 610-1 626.5 MHz(地對空)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WRC-12)
5.372 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和衛星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使用1 610.6-1 613.8 MHz頻帶的射電天文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援用29.13款)。
5.373 沒使用。
5.373A 已廢止。(SUP-WRC-97)
5.374 在1 613.5-1 634.5 MHz和1 656.5-1 660 MHz頻帶內操作的衛星移動業務移動地球站不得對在5.359款所列國家內操作的固定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WRC-97)
5.375 1 645.5-1 646.5 MHz頻帶由衛星移動(地對空)業務使用以及用于衛星間的鏈路時,僅限于遇險和安全通信(見第31條)。
5.376 在航空移動(R)業務中,當用于航空器到衛星鏈路的延伸和補充時,在1 646.5- 1 656.5 MHz頻帶內,也準許航空器電臺直接向地面航空電臺發送或航空器電臺之間發送。
5.376A 在1 660.0-1 660.5 MHz頻帶內操作的移動地球站不得對射電天文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WRC-97)
5.377 已廢止。(SUP-WRC-03)
5.378 沒使用。
5.379 附加劃分:在孟加拉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尼日利亞和巴基斯坦,1 660.5-1 668.4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氣象輔助業務。
5.379A 敦促主管部門對1 660.5-1 668.4 MHz頻帶內未來射電天文的研究給以一切切實可行的保護,特別是盡快消除1 664.4-1 668.4 MHz頻帶內的氣象輔助業務的空對地發射。
5.379B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1 668-1 675 MHz頻段時須按照第9.11A款進行協調。對于1 668-1 668.4 MHz頻段,第904號決議(WRC-07)須適用。(WRC-07)
5.379C 在1 668-1 670 MHz頻帶內為了保護射電天文業務,此頻帶內工作的衛星移動業務網絡中的移動地球站所產生的總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登記在頻率登記總表中的射電天文臺,在集中周期為2 000秒的超過2%的時間里,在10 MHz的頻帶內不能超過181 dB(W/m2)和在20 kHz頻帶內不能超過194 dB(W/m2)。(WRC-03)
5.379D 對于衛星移動業務與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共用1 668.4-1 675 MHz頻段的情況,第744號決議(WRC-07,修訂版)須適用。(WRC-07)
5.379E 在1 668.4-1 675 MHz頻帶內,在中國、伊朗、日本和烏茲別克斯坦,衛星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氣象輔助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敦促主管部門不要在1 668.4-1 675 MHz頻帶內實施新的氣象輔助業務系統,而鼓勵主管部門盡可能將氣象輔助業務的操作轉移到其他頻帶上。(WRC-03)
5.380 已廢止。(SUP-WRC-07)
5.380A 在1 670-1 675 MHz頻帶內,衛星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2004年1月1日前通知的現有衛星氣象業務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擾或者限制其發展。在該頻段中對這些地球站的任何新的指配亦須受到保護,使其免受衛星移動業務電臺的干擾。(WRC-07)
5.381 附加劃分:在阿富汗、古巴、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和巴基斯坦,1 690-1 70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業務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382 不同業務種類:在沙特阿拉伯、亞美尼亞、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羅斯、剛果共和國、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俄羅斯聯邦、幾內亞、伊拉克、以色列、約旦、哈薩克斯坦、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黎巴嫩、毛里塔尼亞、摩爾多瓦、蒙古、阿曼、烏茲別克斯坦、波蘭、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索馬里、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亞、土庫曼斯坦、烏克蘭以及也門,1 690-1 70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業務以外的移動業務(見第5.33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1 690-1 700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見第5.33款),并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除航空移動業務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383 沒使用。
5.384 附加劃分:在印度、印度尼西亞和日本,1 700-1 71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研究(空對地)業務。(WRC-97)
5.384A 依據第223號決議(WRC-07,修訂版),1 710-1 885 MHz,2 300-2 400 MHz和2 500-2 690 MHz頻段或其部分頻段被確定給希望部署國際移動通信(IMT)的主管部門使用。這種確定不妨礙已在這些頻段獲得劃分的業務使用這些頻段,亦未在《無線電規則》中確定優先權。(WRC-07)
5.385 附加劃分:1 718.8-1 722.2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的頻譜線觀測。(WRC-2000)
5.386 附加劃分:在2區、澳大利亞、關島、印度、印度尼西亞和日本,1 750-1 85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和空間研究(地對空)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特別是對流層散射系統。(WRC-03)
5.387 附加劃分:在白俄羅斯、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塔吉克斯坦和土庫曼斯坦,1 770-1 79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氣象業務,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WRC-12)
5.388 1 885-2 025 MHz和2 110-2 200 MHz頻段旨在在全球范圍內由希望實施國際移動通信(IMT)的主管部門使用。這種使用不得排除在這些頻段中已有劃分的業務對這些頻段的使用。應按照第212號決議(WRC-07,修訂版)將這些頻段提供用于IMT。(亦見第223號決議(WRC-07,修訂版))。(WRC-12)
5.388A 根據第221號決議(WRC-07,修訂版),1區和3區的1885-1980MHz,2010-2025MHz和2110-2170MHz頻段和2區的1885-1980MHz和2110-2160MHz頻段可由作為提供國際移動通信基站的(IMT)高空平臺使用。將高空平臺作為基站的IMT應用對這些頻段的使用不妨礙在這些頻段中已有劃分的任何業務電臺對這些頻段的使用,亦可在《無線電規則》中確立優先地位。(WRC-12)
5.388B 在阿爾及利亞、沙特阿拉伯、巴林、貝寧、布基那法索、喀麥隆、中國、科摩羅、科特迪瓦、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加蓬、加納、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以色列、約旦、肯尼亞、科威特、利比亞、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亞、尼日利亞、阿曼、烏干達、巴基斯坦、卡塔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塞內加爾、新加坡、蘇丹、南蘇丹、坦桑尼亞、乍得、多哥、突尼斯、也門、贊比亞和津巴布韋,為保護其領土內的固定和移動業務(包括IMT-2000移動電臺)免受同頻道干擾,其鄰國在第5.388A款所述頻段內作為IMT-2000基站使用的高空平臺電臺(HAPS),在本國邊界以外的地表產生的同信道功率通量密度(pfd)不得超過−127 dB(W/(m2 · MHz)),除非在通知HAPS時受影響的主管部門明確表示同意。(WRC-12)
5.389 沒使用。
5.389A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1 980-2 010 MHz和2 170-2 200 MHz頻段時須按照第9.11A款進行協調,并遵守第716號決議(WRC-2000,修訂版)的規定。(WRC-07)
5.389B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1 980-1 990 MHz頻帶,對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厄瓜多爾、美國、洪都拉斯、牙買加、墨西哥、秘魯、蘇里南、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烏拉圭和委內瑞拉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不得造成有害干擾或限制其發展。
5.389C 衛星移動業務在2區使用2 010-2 025 MHz和2 160-2 170 MHz頻段時,并須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并遵守第716號決議(WRC-2000,修訂版)的規定。(WRC-07)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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