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
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
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5〕77號)的要求,加強網絡交易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和培育經濟新動力,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及《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以下簡稱《抽檢辦法》)等規定,現就加強和規范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以下簡稱網絡商品抽檢)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加快建立開放、規范、誠信、安全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依法規范網絡市場秩序,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凈化互聯網交易環境,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依法監管,逐步規范。在發展中逐步規范,以規范促健康有序發展,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責,有序開展網絡商品抽檢,查處銷售不合格商品等違法行為,凈化網絡市場環境。
——問題導向,重點抽檢。充分利用消費者投訴舉報以及日常監管執法中發現的情況,深入排查網絡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質量問題,科學確定抽檢范圍和重點商品品種,有針對性地開展網絡商品抽檢。
——隨機抽查,互動結合。堅持“以網管網”,運用大數據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實現高效抽查監管。強化線上線下結合,同步開展商品質量抽檢,大力推廣隨機抽查,提高抽檢工作效能。
——源頭追溯,社會共治。及時公布網絡商品抽檢結果,強化源頭追溯,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加強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警示,促進經營者自律、行業治理和社會監督,推進區域協作,部門協作和社會共治。
二、網絡商品抽檢的管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商品抽檢工作,根據需要開展或者組織開展網絡商品抽檢。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管理轄區網絡商品抽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轄區內依法登記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經營商品的抽檢。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對自然人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自營商品的抽檢,也可以根據需要對其他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的商品開展抽檢。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抽檢工作。
三、網絡商品抽檢的組織實施
網絡商品抽檢的組織實施依照本意見執行,對本意見未規定的依照《抽檢辦法》的規定執行。通過網絡商品經營者的實體店或者倉儲地抽取樣品的,依照《抽檢辦法》規定執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大力推廣隨機抽查,隨機確定被抽查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加強網絡商品質量監管。針對消費者投訴、有關組織反映和行政執法中發現質量問題集中的商品,組織開展網絡商品抽檢,制定抽檢工作計劃并確定抽檢實施方案。抽檢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抽檢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以及買樣人、用戶名、收貨地址等。買樣人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承檢機構人員或者消費者等。抽檢實施方案可作為買樣人報銷費用的依據。
(一)樣品的抽取。
網絡商品抽檢應當由買樣人按照抽檢實施方案要求,通過網絡交易的方式購買樣品和備份樣品。收到樣品后,由買樣人、承檢機構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共同拆包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并通知網絡商品經營者。通知內容應當包括訂單編號等,并明確其接受備份樣品退貨的義務。
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及商品信息、網絡交易過程要采用網絡截屏、電子視頻錄像等取證手段,予以全程記錄;對商品拆包查驗、封樣等應當全程錄像并留存。必要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對被抽檢樣品的交易訂單等電子單據及信息等相關證據信息予以確認,協助提供相關交易記錄及日志,為網絡商品抽檢提供技術支持和協作配合。
(二)抽檢結果的通知。
組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被抽樣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檢驗不合格的,還應當通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抽樣的,同時通知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
因經營者地址不詳等原因而無法通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其官方網站公告通知。
(三)復檢的申請與辦理。
被抽樣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或者樣品標稱生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通知書或自官方網站公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辦理復檢手續,未辦理復檢手續的視為放棄復檢。未在期限內申請復檢或者放棄復檢的,視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檢驗結果即為最終結果。
四、網絡商品抽檢結果的后處理
(一)抽檢結果的公布及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絡商品抽檢結果。網絡商品抽檢結果信息應當包括樣品名稱、被抽檢網絡商品經營者、標稱商標、標稱生產者名稱、規格型號、生產日期、主要不合格項目、綜合判定結論等。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抽檢的,同時公布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名稱。
網絡商品抽檢結果與線下抽檢結果具有同等效力,可作為實施抽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轄區內執法依據。
(二)不合格商品的處理。
對經網絡商品抽檢并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被抽樣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并認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被抽樣的網絡商品經營者采取警示、停止銷售等措施,并及時通報商品標稱生產者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且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名單后,被抽檢的網絡商品經營者、被抽檢的第三方交易平臺上該商品的經營者及轄區內線下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名單中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提供對相關商品的交易平臺服務。
網絡商品經營者無法聯系的,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交易的,可根據商品不合格的情況,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對不合格商品信息及被抽檢網絡商品經營者的虛擬店鋪實施商品信息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非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交易的,如需采取措施制止網絡銷售不合格商品違法行為的,可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網站的接入服務。
(三)查處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網絡商品經營者線上線下銷售不合格和假冒侵權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以及拒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涉及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應當移交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要將行政處罰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因消費者投訴舉報案件處理中需要對商品質量進行檢驗或鑒定的,不適用《抽檢辦法》和本意見的規定。
五、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質量管理責任
(一)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要加強對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質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動開展商品質量檢查,督促網絡商品經營者履行商品質量及服務義務,及時制止消費侵權行為,促進網絡交易商品質量的提升。對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要求賠償,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要承擔賠償責任。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商品質量承諾和擔保制度,主動和解消費糾紛。
(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要建立協助有關行政部門開展監管執法的制度,采取技術手段確保網絡商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和安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如實提供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相關情況,協助做好網絡商品抽檢和執法辦案等工作。
(三)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開展網絡商品抽檢、抽檢結果等信息及時通知網絡商品經營者,對被抽檢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經營者采取相關措施。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技術支持和協作配合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網絡交易商品質量監管,依法開展網絡商品抽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依法處罰網絡銷售不合格商品違法行為,規范網絡市場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可以有效激活消費潛力,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發展新空間,實現經濟持續健康平穩增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網絡商品抽檢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協調監管力量,抓好網絡商品抽檢工作的落實。
(二)完善制度機制。各地要加強對網絡經濟發展現狀的研究,鼓勵新型業態發展,逐步規范網絡市場秩序。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抽檢辦法》和本意見的要求,按照國務院推廣隨機抽查的規定,認真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工作,建立健全網絡商品抽檢工作機制和制度,完善監管方式方法和技術手段,及時公布網絡商品抽檢結果,發布消費警示提示,不斷提高網絡交易商品質量監管水平。網絡商品質量抽查檢驗文書參考式樣參見附件。
(三)促進社會共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協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執法協作聯動,提高執法效能;發揮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和有關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的作用,共同開展消費教育引導,促進社會協同共治;教育和鼓勵網絡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加強自律,自覺履行商品質量保障義務,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
附件:網絡商品質量抽查檢驗文書參考式樣
工商總局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網絡商品質量抽查檢驗文書參考式樣.doc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xfzbhj/201511/P02015111753673171971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