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鼓勵上市公司除依照強制性規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影響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應當遵守公平原則,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從事市場操縱、內幕交易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預測性質信息的,應當明確預測的依據,并提示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和風險。
第九十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簡明清晰、便于理解。上市公司應當保證使用者能夠通過經濟、便捷的方式獲得信息。
第九十三條
董事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承擔首要責任。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辦理上市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
第九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制度,并設立專職部門或者指定內設部門負責對公司的重要營運行為、下屬公司管控、財務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規遵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上市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定期披露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實施情況,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審計意見。
第九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要求,披露環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貧等社會責任相關情況。
第九十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披露公司治理相關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狀況,制定改進公司治理的計劃和措施并認真落實。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他部門依法對相關上市公司治理安排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并上市的,除適用境外注冊地法律法規的事項外,公司治理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7日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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