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202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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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人大常委會
佛山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2024修正)
(二)部分業主共有部分以該共有部分的業主作為最終用戶;
(三)全體業主共有部分以全體業主作為最終用戶。
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向物業服務人收取押金等費用。
第六十四條 需要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提交調價方案,調價方案包括如下材料:
(一)調價理由和具體調價方案,包括調價后的收費標準等;
(二)調價后具體物業服務方案,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
(三)業主滿意度測評報告。
業主委員會組織全體業主對調價方案進行表決;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全體業主對調價方案進行表決。
表決結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統公告十日以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推卸行政監督管理職責和信訪投訴處理責任的;
(三)以行政執法不進物業管理區域等為由,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五)不依法提供業主清冊等文件資料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職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隱匿、篡改、偽造有關文件資料或者阻撓業主大會籌備組正常工作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服務無關的活動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公告有關資料或者未特別標識有關內容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退還費用,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定,不再續聘的物業服務人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強行提供物業服務并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的,責令退還已收取的物業服務費用,限期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辦理交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在應急維修過程中騙取、套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騙取、套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騙取、套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不足兩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對單位、組織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四款規定,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偽造、變造、隱匿、故意銷毀公共收益的會計資料,由市、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在涉事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擅自調整收費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包括但不限于物業管理區域出入口、樓宇出入口、公告欄、公共建筑物的立面、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的兩側、物業服務中心、公共休閑區域等位置。
第七十七條 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質量較差的物業管理區域,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進行改造整治,并制定政策鼓勵和支持業主自主開展改造提升,逐步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對使用財政資金進行改造整治的物業管理區域,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改造整治前,督促其成立業主委員會;并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全體業主明確改造整治后,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的管理養護責任和費用支出方式等具體管理措施。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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