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做好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補充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做好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補充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做好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補充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做好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補充意見的通知
1992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根據《國務院評授警銜工作協調小組第一次會議紀要》的精神,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做好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意見》中有關評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銜的標準問題,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科員職務的司法警察,擔任基層法警隊長職務的,可以執行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評授警銜的標準。
以上意見,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