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武 ]——(2009-10-19) / 已閱13295次
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說明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當中應依法審判、獨立審判并排除干涉。
3、法官獨立辦案
訴訟中的法官在具體的司法程序當中應該超脫于當事人,保持中立地位,不偏袒任一方。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官依法辦案的內容從法律精神上體現了刑事司法法官獨立的價值理念。
4、法院系統自身體制已經具備了司法獨立的條件
我國的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這就要求各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非依審判監督程序,上級或其它法院無權改變原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法院系統內部,法官依法審理案件,法院院長無權審批案件直接改變法官的裁判。
(二)我國憲政體制下實現法官獨立的路徑
訴訟中的法官獨立并以黨的領導為核心的前提下,應著力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方式,要讓黨的領導原則在具體訴訟中更加規范的運行;黨在行使其權力時,要嚴格按照法定的規范和程序進行,并在立法對其權力進行約束。
1、維護司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必要的獨立性,使之真正做到與立法、行政并行且獨立
我國是實行一黨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司法同樣要堅持黨的領導這一基本原則,而且這是我國憲政體制下實現刑事司法法官獨立的根本前提。但是黨的領導并不等于黨的干預。因此有必要規范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方式。我國憲政體制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法院由同級人大產生并對其負責。人大對法院的監督應該有嚴格的程序規定,濫用監督權行為應為無效,人大在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時應說明理由并公開。
2、維護司法機關在國家機關體系中的獨立性
我國目前地方各級司法機關的財政和人事權都隸屬于地方,這使得地方司法機關無力抗衡地方政權的干預,導致了司法的地方化,破壞了司法的權威性與公正性,所以要制止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財政支出應該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專門的年度預算,以切斷司法機關對地方的財政依附;實行法官資格確認和法官任免及晉升由中央統一管理,以切斷司法機關對地方的人事依附;改變現有的行政區劃和司法區劃重合的模式,法院的司法管轄區域設置應根據司法的需要劃分,擺脫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行為公正性和統一性的破壞。
3、建立法官的交流制度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官實行流動。在美國除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外,其他聯邦法院法官并不是固定于某個法院,如某個巡回法院的合議庭常常是由一個巡回法院的法官和數個地區法院或由某個地區法院法官和數個巡回法院的法官組成,在英國也經常出現此種情況,即某個法官今天在這個法庭開庭,明天又在另一個法庭開庭。從中國的情況來看,法官的流動有助于法官的相互交流及對某個地方法院法官的合理配置,尤其重要的是,法官的合理流動有助于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現象,保障法官的嚴格執法。法官流動,可以提高法官的素質。“法律的生命從來就是經驗,而不是邏輯。”,現實當中,在基層法院的法官不了解上訴案件的處理,而在上級法院的,不了解基層法院的一審案件審理情況,因此其經驗和知識面都很狹窄,必然會阻礙其視野,影響法官素質的提高和審判事業的發展。
4、加強法官在司法活動中的獨立性
有部分學者依據憲法規定的是法院依法行使職權而非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強調法官個人在司法中的獨立,因而認為司法獨立是司法機關獨立而非辦案法官或檢察官獨立。由此在實踐上使得我國法院內部出現了行政化傾向。司法獨立應是司法權、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獨立的有機結合。因此,在我國強調司法人員的獨立性更為重要,司法人員獨立首先要克服法院體制的行政化,取消法院本身的行政級別;消除法院之間的行政性關系,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監督只能通過上訴制度實現,需要確認法官身份獨立,嚴格法官的任免,限制審委會對案件的決定權,取消內部層層審批制度,嚴禁內部請示。
5、改革我國的法律監督體制
現階段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其行使公訴權和法律監督權,擔任檢察者和起訴者的雙重角色,使得檢察權和審判權失衡,“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嚴重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司法權的權威性和刑事司法行為的穩定性和公正性。為確保刑事司法權的完整獨立及司法的公正,必須改革法律監督機制,將檢察院的起訴權分離出來交由司法行政部門行使,檢察院專職法律監督。
6、消除我國部分法律的不可訴性缺陷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存在大量的不可訴性法律,最突出的就是表現在憲法上,另外,民族區域自治法、國旗法、組織法等法律也是如此。法的不可訴性缺陷對司法獨立具有制約與破壞作用,使得法律的適用背離了司法軌道,更多的讓行政解決代替訴訟解決,行政權代替了司法權,在事實上導致了司法權的弱化,司法職能在國家職能體系中的地位和功能下降;同時使公權主體違法的責任無法通過司法的方式追究,導致了社會對司法信任度不夠,影響了法治的建設和發展。所以,應從立法上消除部分法的不可訴性缺陷,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建全法的可訴性,使司法機關能夠直接適用所有現行法律審理案件。
7、要實現法官的獨立,違憲審查制度勢在必行
在我們司法領域,經常令法官棘手的是在審案過程時,法官不僅對地方人大所制定的法規適用中沒有審查的權限,而且它也很難從人大以外的其他機構得到一個正式的說法,所以導致法官為了給自己減少麻煩會很自然的使用地方法規,最終導致地方保護主義的司法不公現象的出現,而法官也由國家的法官淪為地方的法官。
8、全面廢除法官收集證據的權力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放下代表中立的法錘,走下審判席收集證據的情況時有發生,這樣無形中左右案件的審理結果,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在訴訟中全面廢除法官收集證據的權力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需要。
9、強化法官的獨立意識
法官的獨立和很重要的一項獨立就是法官內心確信上要做到自我獨立,法官應除去私欲,不畏權勢,不受金錢物質的引誘,始終保持公正廉潔;不得將自己的好惡、感情、信仰帶入審判過程,不得對當事人存有任何偏見,對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保持距離,并抵制住來自各方面的影響和誘惑,不受外界的威脅和干涉;應保持獨立,不得兼職。法官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要做到慎審明判,并保守審判秘密。
獨立審判是法官的權利,也是法官的義務和職責,法官只有保持獨立和中立,才具有其存在的價值,才能落實法官的責任。讓法官走向司法獨立,才能使社會走向法治。
作者簡介: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豐城市,原在江西省豐城市律師事務所工作,現工作于奉新縣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間先后從事過執行、行政審判、民事審判等工作。系中華哲學會會員,法律碩士(JM)在讀,先后寫過多篇理論性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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