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曦 ]——(2002-7-12) / 已閱32270次
[17]傅靜坤:《二十世紀契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頁。
[18]同[11],第111頁。
[19]同[11],第112頁。
[20]尹田:《契約自由與社會公正的沖突與平衡——法國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衰落》載于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267頁。
[21]同[20],第280-283頁。
[22] 孫禮海主編,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立法資料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頁。
[23]根據[11],第111頁的解釋,所謂標準合同,是指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訂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和定型化特點的合同。
[24]同[22]第335頁。
[25]同[22],第279-280頁。
[26]同[22],第327頁。
[27]同[20],第268頁。
[28] 胡留元、馮卓慧:《羅馬法與中國古代契約法》載《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會1995年版,第320-321頁。
[29]同[11],第108頁。
[30]江平審定,孔祥俊著:《合同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99年4月版,第9頁。
[31]楊立新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解與適用》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29頁。
(作者系東北財經大學2000級經濟法學專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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