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釣寒江雪 ]——(2010-1-6) / 已閱25364次
如前文所述,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法官法律素質普遍不高。因此,高度重視和大力加強法官在職培訓工作,在我國有著極端重要的現實意義。《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第15條提出:“完善法官培訓機制。建立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在職培訓制度。推行法官全員定期集中培訓制度。完善初任法官任前培訓制度和晉升晉級培訓制度,切實增強人民法院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與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司法能力。”與法治成熟國家的法官培訓制度相比,目前我國法官培訓工作還存在許多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缺乏優秀的專職培訓教師隊伍。目前各級法官培訓機構的教師絕大部分是兼職教師,主要由在職法官和法學院校的知名專家、教授構成。在職法官由于本身審判任務很重,沒有專門時間和精力去備課、調研,又沒有教學經驗,授課時隨意性很大,授課水平也參差不齊。法學院專家、教授雖有較為精深的理論水平,但他們的講課大多過于深奧,理論性太強,與法官們每日經手的案件相距甚遠,對指導具體審判工作意義不大,起不到預期的培訓效果。
2.培訓渠道單一。法官在職培訓以各級法官學院為主,培訓力量非常薄弱,培訓能力極其有限,沒有建立起多元化、立體式的法官在職培訓網絡。
3.培訓動機趨向功利。各級法官培訓機構培訓動機功利化傾向日趨嚴重,部分培訓機構為了賺取培訓費用不切實際地盲目擴充培訓計劃,恣意壓縮培訓時間,隨意選聘授課教師,從而使培訓效果大打折扣 。(筆者有幸參加過某省法官學院組織的兩次不同類型的法官在職培訓,雖然這兩個培訓班的名稱和目的完全不同,但這兩次培訓所聘請的培訓教師以卻基本相同,更讓人無語的是,同一個培訓教師的兩次教學內容競然完全相同,原來大部分培訓教師都是一個講稿用好幾年,只要法官學院請其講課,都拿同一講稿應付)。
4.培訓質量得不到有效保障。由于培訓時間過短,培訓教師的授課水平沒有保障,培訓內容單一陳舊,培訓考核機制流于形式等原因,培訓質量普遍不高。在職法官的學歷教育多有“混文憑”之嫌,法官職業技能的再培訓質量也并不高,基本處于知識普及型階段。
筆者認為,可通過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對法官培訓制度進行重大改革。具體構想如下:
1.培養專職培訓教師隊伍。裁判研究官是法官專職培訓教師的最佳來源。裁判研究官本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豐富的審判經驗和嫻熟的審判技能,經過數年的裁判研究,又掌握大量的案例素材,他們非常了解法官們最需要知道、最想知道的是哪些知識。而且他們通過對本院法官進行業務培訓積累了豐富的教學經驗,他們有能力以案例教學的方式將審判實踐中的熱點、難點、疑點問題加以總歸、梳理、篩選,講授給參加在職培訓的法官。筆者認為,上級法院從下級法院遴選出的有裁判研究官經歷的法官是裁判研究官中的優秀分子,完全可以擔當法官在職培訓的重任。筆者建議,應當規定上級法院從下級法院遴選出的法官應先到法官培訓機構擔任2年至5年的專職培訓教師,方可從事具體的審判業務。
2、拓寬培訓渠道,建立多元化、立體式的在職培訓網絡。初步設想建立如下三足鼎立式的法官在職培訓體系 :
渠道一:各級法院的裁判研究官以定期召開業務學習會的方式對本院各業務庭法官進行業務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常犯的錯誤,最新指導案例的裁判要旨等。
渠道二:初任法官培訓,各省指定2至3所在本省法學教育水平最強的普通高等教育學校作為初任法官的委托培養基地,根據法官所選專業的不同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培訓期間為兩年,共分為四個學期。第一學期主要學習法學基礎理論知識,主要由培訓基地所在學校的法學教授擔任主講,主要培訓科目包括:憲法、法理、中國司法制度、法律職業道德、法官修養、法律思維方法專論、法律解釋方法專論、證據法專論、裁判方法專論等法律專業知識及法哲學、倫理學、社會學、心理學、社交禮儀等與法官審理案件密切相關的非法律專業知識。第二、三學期主要學習學員所選報專業的理論知識和法律實務知識。法學理論知識由法學教授主講,法律實務知識由從全省法院選拔出的優秀裁判研究官擔任專職培訓教師以案例教學的方式講授。法律實務部分的主要培訓科目為:1.該專業所有已公布指導案例的裁判要旨(裁判研究官應對改革開放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人民司法》等權威案例載體所載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個案的批復進行專題研究,剔除已不再適用的案例,對仍具有指導價值的案例進行整理、匯編,形成體系,向學員講授);2.裁判研究官在研究中總結出的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常犯的錯誤;3.審判實踐中出現的熱點、難點、疑點問題專題講座。第四學期主要對學員進行庭審駕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證據采信能力、裁判文書寫作能力、法律思維習慣培養能力、庭審禮儀等審判實務技能進行專題培訓,該階段培訓采取模擬法庭、庭審觀摩、分組討論、法院實習等方式進行,由裁判研究官承擔主要培訓任務。
渠道三:各級法官學院在職培訓。實行法官輪訓制,所有法官每工作滿三年要進行為期三個月至半年的脫產培訓。培訓教師主要由裁判研究官擔任,培訓科目包括: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法律技能、審判理念再教育,最新指導案例裁判要旨,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常犯的錯誤,審判實踐中出現的熱點、難點、疑點問題探討,講課人的其他相關研究成果等。
(五)裁判研究官的其他職責
如上所述,裁判研究官的主要職責是參與編寫和研究指導案例,列席審判委員會并對提交案件發表研究意見,承擔法官的在職培訓任務等。這些職責的充分發揮均可大幅提高各級法院法官的裁判質量和水平,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與高效。另外,裁判研究官還通過履行下列職責來促進人民法院審判行為的科學化、規范化建設,提高法官裁判質量:
1.為本院法官審理的疑難、復雜案件提供法律適用方面的咨詢服務。眾所周知,法官囿于自身法律素養、審判經驗、社會閱歷等因素,在面對一些法律適用難題時難免會躊躇不定、無所適從,此時主審法官可就審理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適用難題向裁判研究官咨詢,裁判研究官應當對咨詢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并形成答復意見反饋給主審法官,供主審法官判案時參考。
2.對本院所有被發回重審、改判案件進行研究、歸納和整理,總結出發還、改判案件中出現的共性和個性問題,并在定期召開的業務學習會上向相關業務庭室法官講解,避免類似問題重復出現。
3.就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熱點、難點、疑點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并定期將自己的調研成果向相關業務庭室法官反饋,以指導本院審判業務實踐。
4.定期參加上級法院組織的裁判研究官會議并交流彼此的研究成果,并定期將交流到的調研成果向相關業務庭室法官反饋,以指導本院審判業務實踐。
5.積極爭取將自己的調研成果在全國各級調研載體上發表,將調研成果轉化,供全國各級法院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參考。
四、我國裁判研究官制度實施機制研究
(一)裁判研究官的選任
各級法院應當在法官自愿報名的基礎上擇優選任裁判研究官。
裁判研究官的報名條件:
1.學歷條件:應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個別地區基層人民法院經省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將條件放寬至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2.從事審判工作的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十年以上,省級人民法院七年以上,中級人民法院五年以上,基層人民法院三年以上。審判工作僅指法官對案件的審理工作,不包括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輔助工作人員所從事的審判記錄、協調、管理、輔助工作。
裁判研究官的考核指標:
1.在市級(地級市,下同)以上權威媒體上發表法學類調研性文章(500字以上)的情況。調研文章計分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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