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德忠 ]——(2010-4-9) / 已閱15653次
風險三: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發生工傷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應對措施: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成立。因此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應該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并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或者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一次性補助金及經濟補償金。
風險四:用人單位轉讓、注銷、分立、合并
應對措施:
勞動者可以向承繼原單位的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典型案例
楊某系某公司職工,某日楊某發生工傷事故,后楊某住院治療,單位法定代表人李某為其支付了住院費,伙食費,誤工費等費用,并于楊某治療出院后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在認定為工傷后,李某與楊某簽署一份協議,約定:經雙方平等協商,就工傷賠償事宜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乙方住院治療期間的醫藥費、生活費、護理費已由甲方全額支付,甲方不再給予乙方補償。二、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應自動出院。甲方一次性給付乙方住院和回廠療養期間的誤工工資、必要的醫療費用共5000元整。三、乙方回廠療養期間的生活和護理由甲方負責。四、乙方治療終結后若構成傷殘,甲方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支付相應的傷殘待遇(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數額為限)。五、雙方申明:本協議是雙方在明晰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其真實意思的表示,永不反悔……”
后楊某反悔,提起勞動仲裁,以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因此主張協議無效,并提出要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保險待遇,主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688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7325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7700元,共計32713元。經勞動仲裁楊某的主張獲得了支持。
李某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楊某簽署協議時確實存在重大誤解,協議應予撤銷,并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某地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駁回了李某的起訴,支持了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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