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忠杰 ]——(2010-6-25) / 已閱13746次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的規定,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而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尚未建立,相關制度也未出臺,應當盡快建立完善。
(三)加大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案件的調解、處理力度
建議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充分發揮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職能作用,包括放寬調解條件、延長調解時限、發還被扣檢驗的車輛時限,賦予交警部門責令當事人交納事故保證金的權限,并有權扣押相關車輛作為擔保,扣押、擔保的時間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宜,這樣可以切實保障被害人的權利得以實現,也不會損害肇事車主的權益。
(四)切實解決法院送達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將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規定,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郵遞人員在送達法院專遞時也可以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這樣就解決了當事人拒收法律文書的問題,從根本上提高了法院的辦案周期和效率,也使法院專遞的法律效力得到體現。
(五)加強對車主強制投保的監管力度
加大對車主投保的監管力度,強制性要求車主投保。《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確對第三人實行強制保險,該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但在現實中,還有為數不少的人心存僥幸,不投保險,尤其在農村,而執行難往往發生在這些沒有保險的人身上。這就要求公安交警、車輛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加大執法力度、監管力度,堅決剎住不保險就上路行駛的情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有了保險,獲得了理賠,受害者受害程度就可大大減輕,并且能有限緩解執行難問題。進行風險分擔,通過投保責任保險,才是解決交通事故賠償最有效的方法。
總的來說,要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減輕受害者的受害程度,還是應該加大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綜合治理力度,切實減少事故的發生率。單靠法院的訴訟與執行來確保當事人的權益,無疑是杯水車薪。因此,為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和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的利益,需要全社會共同預防和綜合治理!
作者 北安市人民法院劉忠杰 劉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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