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榮成 ]——(2002-10-6) / 已閱20317次
五、行使不安抗辯權時必須履行的義務。
法律為追求雙務合同雙方利益的公平,保障先給付一方免受損害而設立不安抗辯權,同時也為另一方面當事人考慮,又使不安抗辯權人負有以下義務,這是我們行使不安抗辯權時必須給予高度重視、引起充分注意的,否則將有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一)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不安抗辯權人在行使權利之前,應將中止履行的事實、理由以及恢復履行的條件及時告知雙方,應當盡量避免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
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應當恢復履行。“適當擔保”,是指在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擔保人能夠承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責任,也即擔保人有足夠的財產履行債務。
三)不安抗辯權人有舉證的義務,應提出對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危險的確切證據,不安抗辯權人的舉證責任可以防止此權利的濫用。
六、結束語
今后5到10年,是我國進行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要時期,市場對電力資源合理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將進一步增強,電力市場將充滿著機遇和挑戰。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制經濟,供電企業必須增強法制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既要善于運用電力法律法規,也要善于運用其他經濟、行政法律法規來化解經營風險,以促進電力生產經營持續健康發展。
[作者簡介]榮成,(1970—),男,大學本科畢業,安徽電力望江供電有限責任公司營銷部副主任,經濟師,具有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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