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國軒 ]——(2000-5-3) / 已閱26623次
論經濟法律責任(摘要)
張國軒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 經濟法律責任的概念
“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表示雙重含義:一是指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因而應承擔責任的過失。美國法學家邁克爾?D?貝勒斯認為:“對于我們研究的法律領域來說,‘責任’有兩個中心觀念,即能力責任和因果責任。對能力責任的承認是作為理性人來尊重的一部分。”因而責任的雙重含義中,前一種含義表示責任的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一種含義表示責任的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但它們兩者又是相互聯系的。法律責任雖然是責任中的一種,但其本身不具有責任中的積極含義,它屬于消極責任。目前理論界對經濟法律責任的概念認識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說,應付代價說,強制義務說,后果、義務、措施說等。筆者認為,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二)經濟法律責任的特征
1.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具有否定性。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律義務,但并非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是法律責任,因為法律義務既有積極的,又有消極的,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法律責任只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而不能同時包含積極的、肯定的法律義務。也就是說,法律責任是在政治上、道德上、法律上、主觀上、客觀上都應受到非難和遣責的。經濟法律責任也同樣具有這種消極性和否定性。
2.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單向的、非對等的法律義務,具有單向性。從法律上講,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義務和義務也是對等的,但經濟法律責任只是違法主體的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3.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純粹法學派創始人凱爾森認為:“法律責任的概念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對一定行為負責。或者他在此承擔法律責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為,他應受到制裁。”從現代漢語上看,義務一詞主要表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從一定意義上講,責任和義務是相通的。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一樣,從本質上講,它們都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它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具有法定性;同時,它是由國家強制行為人接受的,又具有強制性、不可替代性。此外,行為人也是不能放棄履行這種強制性義務的。
4.經濟法律責任是因經濟主體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因果性、后續性義務,具有因果性。經濟法律責任不是憑空產生的消極義務,而是與經濟法主體的先前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它既是后續義務,又是因果義務,沒有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就不可能產生經濟法律責任。因此經濟法律責任的消極性和否定性是因其經濟違法行為的消極性和否定性所決定的。同時,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義務產生經濟法律責任,而經濟法律責任又必然使違法者產生了法定的第二義務或后續性義務。
5.
經濟法律責任是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義務,具有經濟性。經濟法律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的主要區別或者根本區別就在于它是在國家干預和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產生的責任。這種決定了責任的內容具有經濟性。
二、經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區別
法律責任可以分為經濟法律責任、民商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等,經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
(一) 產生的依據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產生的直接依據是行為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經濟違法行為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經濟的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經濟法律、法規,并依法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行為;民商法律責任產生的直接依據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的民商事違法行為,民商事違法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商事主體在民事、商事活動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民商事法律、法規,并依法應承擔民商法律責任的行為;行政法律責任產生于行政法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是行為主體違反了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刑事法律責任產生于刑事違法行為,雖然有些經濟違法行為具有經濟違法和刑事違法雙重屬性,但一般經濟違法行為和嚴重經濟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的界限應當是明確的,只有刑事違法行為才會產生刑事責任。同時,刑事違法行為也并非只能產生于經濟領域。
(二)產生的過程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產生于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的過程中,而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由于市場調節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能歸結為經濟法律責任;民商事法律責任則是產生于民商主體在進行平等的民商事活動過程中,兩種活動過程的區別主要在于需不需要國家直接或間接進行干預和調控;刑事法律責任除了可以在此領域和過程產生之外,還可以在其他非國家干預經濟的過程和領域內產生。只要發生嚴重侵犯國家、社會、個人權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就可以產生刑事法律責任。
(三)內容不盡相同
雖然經濟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具有多樣性和非財產性,雖然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也并非都具有經濟性,但經濟法律責任應主要是一種經濟責任,這是因為其產生的依據具有經濟性;民商法律責任雖然也具有經濟性,但因民商事違法行為的多重性,也就決定了其法律責任的內容必然具有多樣性,其中,非經濟性的人身責任就是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雖然經濟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都是在國家機關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過程中產生的,但其活動的內容存在較大區別,因而由此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也必然存在很大差異。經濟法律責任主要是一種經濟責任,而行政法律責任則是非經濟性或者說主要是非經濟性的。
(四)實現的方式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經濟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經濟制裁和行政制裁為主。民商事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民事制裁為主。行政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行政制裁為主。其中行政制裁又可以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刑事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刑罰處罰和非刑罰處罰,但以刑罰處罰為主。
(五)追究責任的程序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行政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此外還包括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程序。民商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等。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刑事訴訟。
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條件和依據
(一)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一般條件
1.
主體必須有經濟違法行為存在。經濟違法行為不僅是產生經濟法律責任的前提,而且也是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必備條件。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既包括違反法定經濟義務的行為,如偷稅、抗稅、騙稅、生產偽劣產品、銷售侵權產品等,也包括不正確地行使權利的行為,如錯誤吊銷營業執照、超額罰款、擅自審批、擅自減免稅款等;既包括作為的違法行為,如私設金融機構、詐騙貸款等,又包括不作為的經濟違法行為,如偷稅、玩忽職守等。
2.
主體的違法行為必須給國家、社會或個人造成損害事實。經濟法律責任既是一種經濟責任,又是一種社會責任。因為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給國家、社會或個人造成的損害,既包括經濟的,也包括人身的;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既包括現實的,也包括潛在的;既包括對國家和社會的,也包括對個人的。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從本質上講具有經濟性,但從實現方式來看未必都具有經濟性。
3.
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主體要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有經濟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而且要求經濟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內在的、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無論是管理、調控主體,還是管理和調控的受體其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無關,或者說違法行為僅僅是損害事實產生的外部的、偶然的條件,一般就不應要求經濟法主體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4.
主體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或者過失。主體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具備客觀方面的條件,還必須同時具備主觀方面的條件,即要具備法定的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因素。所謂故意是指主體對其經濟違法行為具備明知的認識因素和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所謂過失是指主體對其經濟違法行為是當知而因疏忽大意未知或已知但輕信能避免的心理態度。當然也有個別的經濟違法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這是特殊原則,并以法定為限。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經濟管理職權過程中,侵犯相對主體的經濟權利時,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而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及其內容。
(二)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依據
1.
事實依據。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事實依據,是指經濟違法主體實施的具體的、特定的經濟危害行為。首先,這種行為是客觀存在的,而不僅僅是經濟法主體的某些意愿、想法或者傾向,它必須具有客觀性、外在性;其次,這種行為又是特定的、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概括的,它必須具有特定性、針對性。行為人實施的每一種經濟行為都必須是特定領域內的具體經濟行為,不可能存在超越具體經濟行為之上的一般經濟行為和抽象經濟行為,對于后者不能對其予以經濟懲罰;再次,這種行為從政治上、法律上、道德上都是應當予以否定評價的,而不是值得提倡、稱贊、鼓勵的,它必須具有消極性、否定性;最后,這種行為是在經濟法主體的自由意志支配之下所外化出來的,它必須具有能動性、反映性。馬克思指出:“如果不談談所謂自由意志、人的責任、必然和自由的關系等問題,就不能很好地探討道德和法的問題。”
2.
法律依據。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求具有事實根據,而且要求具有法律依據,也即是說,經濟法律責任不僅是事實責任,而且是法定責任,非法定的經濟責任,不能成為經濟法律責任,更不能依據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行為人予以懲罰。
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就是經濟法律、法規對各種經濟法律責任的明文規定。大多數的經濟法律、法規中都有專章或專節規定“法律責任”或“罰則”,在無專章或專節規定的法律、法規中,也大多包含有“法律責任”或“罰則”的條款。這些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即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予以明確規定;二是對主體實施的違法行為的性質、種類、情節、程度、后果等予以明確規定;三是對違法行為人實施懲罰的國家機關予以明文規定;四是對違法主體應承擔的具體懲罰措施予以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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