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國軒 ]——(2000-5-3) / 已閱26625次
(三)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條件和承擔依據的關系
從總體上講,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條件和承擔依據是整體和部分的關系。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條件是從行為、后果、因果關系、事實、法律、主觀、客觀等多方面、多角度、多因素來揭示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因素,這些條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的。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依據則是從事實或法律的某一方面來揭示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原因。而這些事實或者法律往往是承擔條件中最關鍵性的因素,或者說是根本性條件。因此,不能把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條件和承擔依據完全對立起來。
四、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
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產生經濟法律責任,而經濟法律責任則是違法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否定性經濟義務,這種否定性經濟義務應當是經濟法律責任的內容。經濟法律責任只能通過國家對違法主體實施一定的強制措施或者違法主體接受一定的法律制裁來實現或完成。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經濟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經濟制裁是指對違反經濟法律、法規并依法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所采取的具有經濟和財產權益內容的懲罰性措施。它是經濟法律責任的主要實現方式,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雙重功能。經濟制制裁不同于民事制裁中的財產性懲罰措施,不能把經濟制裁與民事制裁劃等號或者混同。同時經濟制裁也具有獨立性,而不是完全從屬于行政制裁或其他制裁。經濟制裁主要適用于管理受體的經濟違法行為而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至于管理主體即國家機關在干預經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也是存在的。對于前一種經濟法律責任所適用的經濟制裁措施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對于后一種經濟法律責任所適用經濟制裁措施主要是指行政侵權賠償即國家賠償。
原載《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0年第2期。全文9000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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