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新 ]——(2003-8-4) / 已閱27699次
這個方面的要求也與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所涉及的問題相同,也不再重復。
(三)、搜查
1、搜查中的法律要求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搜查同步錄像必須要包括的內容是刑事訴訟法第109、110、111、112、113條之規定。
除以上內容外,搜查還要涉及一些具體問題,如在對犯罪嫌疑人人身進行搜查時,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脫衣搜查,在對此進行同步錄像時,應當注意保護固定證據和保護犯罪嫌疑人隱私的之間的平衡。這主要體現在:(1)、錄像人員性別應當與被搜查人一致;(2)、錄像資料的保密,在保存和放錄像資料時,應當按照審查和審判隱私案件情況處理。
2、搜查時,同步錄像的技術要求
在搜查時,對同步錄像的技術要求同樣是有利偵查、搜查場景的全面反映、對重要內容要細節反映和搜查過程的連續反映這四個方面,其具體要求與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的技術要求是一致的。需要著重指出的是,對搜查同步錄像的目的,不是為了記錄每個偵查人員的具體搜查行為,而是為了確定搜查中需要扣押的各種物品和該物品被扣押時在搜查場所中的位置,因此對搜查同步錄像時,錄像技術人員應當在扣押物品的細節反映和扣押物品發現位置上下功夫,以達到同步錄像的目的。
四、同步錄像的爭議性問題
雖然同步錄像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廣泛使用,但對它的爭議一直廣泛存在。以下對其一一論述。
(一)、同步錄像能夠制服翻供嗎?
前面已經提到,同步錄音錄像產生的重要原因是,新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控辯式的庭審結構使偵查部門所提取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證人證言存在著潛在的不穩定性。為此,偵查機關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多方面固定證據。但對偵查部門中的一些同志來說,他們將其等同于“同步錄像是為了制服翻供”,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同步錄音錄像所產生的視聽資料的采納又是有條件的,并不當然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這就使他們質疑同步錄音錄像是否有意義。并且有觀點認為:無論是從偵查機關、起訴機關或審判機關的角度來看,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證人證言都是刑事訴訟中最為常見的,也通常是對案件成敗起決定作用的證據。如果以同步錄音錄像形式確定的犯罪嫌疑人交待、證人證言都沒有證明力,那么收集犯罪嫌疑人交待、證人證言對偵查機關而言又有何意義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要回顧1997年所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新刑事訴訟法對我國刑事訴訟體制進行了較大的改革,依據它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等司法部門進一步下發了一系列司法解釋、文件等將其細化。就本文所針對的內容而言,其中變化的重點:一是新的刑事訴訟體制在庭審結構上變更為控辯式;二是針對證據方面,強調證據的收集程序,絕對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所以,對控方而言,在指控被告人時,不僅要出示證據并達到刑事證明的標準,而且還要證明收集證據程序上的合法性。
基于以上原因,新刑事訴訟法生效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能夠證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成為了偵查部門重點研究的問題。由于同步錄音錄像本身具有客觀性、動態直接性,使其成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有力辦法,也就是說,同步錄音錄像在偵查階段的廣泛使用的基礎,就是為了解決證據收集程序合法與否的證明問題。
新刑事訴訟法在增強辯方地位的同時,當然也使偵查部門所提取的證據,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證人證言,產生了潛在的不穩定性,即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翻供的機率上升了。但對于偵查部門而言,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翻供是刑事訴訟中常見現象,而且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對犯罪嫌疑人翻供而言,新刑事訴訟法雖然依然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回答問題,但由于它更強調控辯式的庭審結構和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事實上是要求偵查部門在偵查中盡可能少地依賴犯罪嫌疑人口供,或者說,在偵查過程中,當犯罪嫌疑人口供對刑事指控有利時,它的意義是引導偵查部門盡快收集更多、更全的證據和發現其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當犯罪嫌疑人口供對刑事指控不利時,它的意義是引導偵查部門全面收集各種證據,以反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偵查部門應當主動適應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要求,深化對偵查策略和手段的理解與運用,充分收集間接證據。而審查起訴和審判部門也應當適應新的刑事訴訟要求,在對證明標準的把握上減少對被告人交待的依賴性,加強對間接證據的研究與認可。對證人翻供而言,這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證人合法權益是什么?如何能夠對其加以保護?另一方面是如何落實證人義務,其主要是內容是:如何確定證人的偽證行為?在證人作偽證時,如何能夠確定他的責任?當偽證行為僅僅是一般違法行為時,偽證者的責任又是什么?這兩方面問題的解決都有賴于刑事訴訟法律體系進一步的發展與規范。
所以,無論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翻供都不是同步錄音錄像所要解決的問題;無論是犯罪嫌疑人交待或者是證人證言,一旦刑事訴訟進入到庭審階段,當然是以庭審過程中的被告人交待和當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為準。但,這并不意味著翻供后,偵查階段中的同步錄音錄像就毫無意義。首先,當同步錄音錄像是完全符合前述的規范時,這本身就使犯罪嫌疑人、證人不能以偵查部門違反法定的取證禁止性規定為翻供的理由;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證人以其他理由翻供,同步錄音錄像所產生的視聽資料本身就構成了對其提供的新的交待或者證言的否定,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應當對其翻供行為提供合理的解釋,當解釋明顯不合理或者被控方的舉證所否認時,其交待或者證言將會不被法庭采納為定案的根據;最后,在合乎規范的情況下所收集的同步錄音錄像對犯罪嫌疑人和證人而言,是一種潛在的威懾,它將大大增加其翻供成本。
(二)、中國刑事訴訟中的同步錄音錄像與國外的區別。
國外同樣將同步錄音錄像運用于司法實踐。英國于1991年頒布的《錄音實施條例》對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進行同步錄音的程序作了詳細的規定,而隨后實施的《錄音實施法修正案》補充規定了對錄像制作的要求。通過這兩個法案的實行,警察訊問筆錄被法庭采納的概率大大提高。從這我們可以看出,英國對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同樣是為了確定訊問的真實性、合法性,從而使法庭能對偵查機關的訊問加以采納。不過,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在一些原則性規定上與英國是不同的,其關鍵就在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而英國則是給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權。因此,當我們把同步錄音錄像應用于我國的司法實踐時,就必須從這一點出發去考慮其具體規范。
同步錄音錄像是刑事訴訟中極有發展潛力的一種偵查手段,對于偵查機關的行為規范、證據固定有著不可替代的能力,如果對它的使用程序加以統一規范,并能得到審查起訴部門和法院認可,那么在今后偵查部門的證據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的采信概率必將極大地提高,辦案效率大大加強。這正是同步錄音錄像的本質要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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