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嘯 ]——(2012-1-12) / 已閱32159次
[38]參見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頁及以下。
[39]在我國,不動產登記機構為行政機關,登記程序被認為是行政程序。但是,在德國、奧地利等國家,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地方基層法院(Amtsgericht),不動產登記程序屬于非訟程序(Ausserstreitsverfahren)。例如,在德國,《法院法》第23a條第2款第8項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程序屬于非訟事件程序。Vgl.Holz/Kramer,Grundbuchrecht, Beck, 2004,S.47 ff.
[40]在德國,異議登記制度是與法院的財產保全措施相銜接的,依據《德國民法典》第899條第2款,異議登記可以基于法院做出的假處分命令而為之。依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935條,如果存在一旦現狀改變權利就可能無法實現或者很難實現的擔心時,為了保全某個不以金錢為內容的請求權,法院可以做出保全假處分。參見[德]漢斯-約阿希姆·穆澤拉克:《德國民事訴訟法基礎教程》,周翠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31頁。
[41]此外,《物權法》第19條第2款并未禁止就同一事項反復申請異議登記。如果承認異議登記具有限制處分的效力,就可能使得當事人以異議登記取代財產保全制度。目前,我國只有個別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異議登記注銷后,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例如,《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66條第3款規定:“異議登記被注銷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42]關于異議登記與財產保全之間關系的論述,參見劉保玉:《異議登記與財產保全關系的處理模式及其選擇》,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43]這是不動產登記實務界人士經常提出的一個理由。
[44]曹士兵:《中國擔保諸問題的解決與展望——基于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頁。
[45]參見王勝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頁。
[46]參見注[28],第22頁。
[47]不動產的善意取得是為了維護不動產物權交易之安全而在“權利外觀思想(Rechtsscheingedanken)”的基礎上產生的制度。只有登記簿上權利事項記載錯誤,才會出現權利外觀(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不一致,從而需要保護交易中善意信賴登記簿的第三人的必要性,才需要建立善意取得制度。而在登記簿上的錯誤與物權歸屬和內容無關時,由于權利外觀與真實權利是一致的,所以不發生善意的問題。即便第三人真的對登記簿上存在的非權利事項錯誤產生了某種“信賴”,也不會受到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參見注[21],第647頁。
[48]參見注[25],第367頁及以下。
[49]參見注[7], Rn 26.我國有的學者認為,德國法上的異議登記與更正登記具有內在的邏輯聯系,即更正登記為異議登記設定了適用范圍,而異議登記是更正登記得以實施的輔助制度(參見注[22])。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并不準確。事實上,德國法上的異議登記是與更正請求權而非更正登記存在內在邏輯聯系。
[50]德國學者Manfred Wolf認為,更正請求權在性質上與德國民法典第985條規定的返還請求權具有相似之處。第985條旨在使得所有權人重新獲得對物的占有,而更正請求權使得物權人可以取得正確的登記。Vgl.Manfred Wolf, Sachenrecht, 23 Aufl.Beck,2007, Rn 519·
[51]Vgl.PWW/Huhn,§894, Rn 6.
[52]參見注[24]。
[53]參見注[25],第428頁。
[54]參見注[25],第368-369頁。
[55]參見注[52]。
[56]Vgl.BGHZ 25, 16, 23=NJW 1957, 1229;注[37], Rn 9;注[8],§883 Rn 2.
[57]參見孫憲忠《中國物權法總論》(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7頁。
【主要參考文獻】
1、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上卷)》(修訂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總共7頁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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