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群林 ]——(2003-9-8) / 已閱21933次
執業權。諸如“凡未經刑事辯護業務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的律師,不得出庭辯護”之類的侵犯律師執業權的規定,應該堅決予以摒棄。
5、 鑒于律師執業證書年檢注冊制度并無法律規定,從而建立律師培訓登錄制
度、參加規定課時的培訓作為律師注冊的前提條件之一的做法就更顯得“合理不合法”。尤其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后,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乃是必然趨勢,為避免司法行政機關可能因“合理不合法”所帶來的“好心沒好報”,也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司法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意識,應盡快確認律師執業證書年檢制度的法律地位,將其寫進律師法。這樣年檢時所需的有關材料如律師業務培訓證明可以順理成章地通過司法部規章來作具體規定;同時,也和2003年8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前瞻地銜接起來。否則,僅僅以“律師執業證書年檢制度乃是律師執業證書這一行政許可具體規定”為由,進而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應當提交的文件(申請書、律師資格證明、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材料、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以外增加其他文件、從而實質上提高了許可發放律師執業證書的法定要求,是很難在合法性上自圓其說的。
6、強化“法律共同體”意識,可由司法部出面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協調(這倒是十分宏觀的司法行政管理內容,司法部理應當仁不讓),在律師、法官、檢察官培訓方面互相開放、互相認同;必要時,可以共同組織“法律職業年度培訓”,在法律職業業務培訓上策應中國司法改革的深化。
總之,在當今知識爆炸時代,加強對和發達國家相比總體素質并不高的中國律師的職業培訓,乃是一件“善莫大焉”的好事:問題已經不在于該不該加強培訓,而是如何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進一步完善這一培訓制度。
(作者簡介:韋群林,男,1966年2月生,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法學碩士,現為上海市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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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論文:WTO環境下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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