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金明 ]——(2012-3-29) / 已閱14718次
[7]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8]1967年8月5日,國家主席劉少奇被揪斗,他捧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抗議說:“我個人也是一個公民,為什么不讓我講話?憲法保障每一個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破壞憲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四十年》,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19頁。劉少奇手捧的憲法就是1954年憲法,他曾先后5次主持召開憲法起草委員會會議,對1954年憲法草案逐章逐節進行討論和修改。
[9]根據1953年選舉法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選舉的全國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量比例為8:1;根據1995年修改后的選舉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每96萬農村人口選舉1名全國人大代表,每24萬城市人口選舉1名全國人大代表,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量比例為4:1;根據2010年新修改的選舉法,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既是選舉制度的完善,也是公民選舉權的發展。
[10]參見肖金明《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法制建設十大規律》,載《法學論壇》2008年第5期。
[11]2009年3月9日,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指出:我們深化政治體制改革,……要積極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絕不能照搬西方的那一套,絕不搞多黨輪流執政,“三權分立”、兩院制。2010年3月3日,賈慶林在十一屆全國政協三次會議上作全國政協常委會工作報告時指出:毫不動搖地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決抵御西方多黨制和兩院制的影響。
[12]參見童之偉《特別行政區制度已成為我國基本政治制度》,載《政治與法律》2011年第4期。
[13]2002年12月4日,在紀念1982年憲法20周年大會上,國家副主席胡錦濤引用1982年憲法序言中的原文發表重要講話:“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2007年12月6日,胡錦濤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和法律至上“三個至上”的政治表述。
(作者: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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