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11-6) / 已閱29187次
形式有多種多樣,但并不是所有的精神受到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只有精神權益
受到侵害的才能引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后果,這是對加害人的非財產形式民事
侵害的制裁措施。精神權益是指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所獲
取的體現在人格、身體方面的精神權利和精神利益,在民事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
中,主體的精神權益通常體現在其姓名、名譽、肖像、榮譽等人格權利或人格利
益。人的精神波動是很正常的,完全的心理上的寧靜,在這個世界上幾乎是不可
能有的,那精神上損害達到什么程度才能獲得民事侵權理論撫慰和補償呢?一般
來說,精神上的痛苦應十分嚴重,以至于達到一般的人都無法承受的合理程度。
什么是嚴重的精神痛苦呢?嚴重的精神痛苦一般是指已經被“身體上的傷害”證
明,或者有證據表明“原告的日常行為已經因此受到妨障或者是他的精神上遭受
難以承受的打擊。”
其次,主觀上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行為,是構成精神損害賠償的要件
之一。是不是所有造成精神損害就要進行賠償呢?關于這一點,答案是否定的,
精神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是相對于“物質利益”而言的精神利益,在民事活
動中,不是所有民事行為能造成“精神”痛苦的都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精神損
害賠償責任的民事主體是應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行為,從客觀上講造成這
種精神利益損害的行為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故意的和輕率的導致他人精神痛苦
,另一種是重大過失的導致他人精神痛苦。換句話說必須是侵權行為,而不是任
何行為。對精神損害賠償不能理解為對“精神”的損害的賠償,并不是凡是有“
精神”損害造成痛苦的,均應當予以賠償,只有在行為人從事這種對他人的人格
合法利益的侵害的時候,他主觀上是故意的,或重大過失的,并造成了他人人格
權利或人格利益的侵害。那么他才應該對這種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否則,我們
認為不能作為精神損害賠償侵權對待。比如,我們舉個非常簡單的國際上非常流
行的侵權行為,就是所謂的“性騷擾”。那么這個性騷擾,我們說是不是稍微輕
微的過失,稍微碰一下女同志就構成了侵權,這個我恐怕覺得不行。一定要是故
意的,和重大過失的,因為它侵害的是一種人格合法的利益。
第三,精神損害賠償必須以法律規定的范圍為限。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
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范圍進行了
嚴格界定,其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人格權利范圍有生命
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
由權、親屬權以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第四條規定了財產受到侵害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同時列舉了不能提起精
神損害賠償的事項。在司法實踐上又強調了精神損害賠償應以法律規定為限,不
宜隨意性擴大,因此,對寵物是否在法律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內應當進行分
析。作為寵物要上升為有精神屬性或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品,應當從人對寵物
所寄予的感情和依托寵物所形成人格利益來分析確認。應當說明的是,在司法時
應當把握住精神損害賠償要的限制原則。為什么對精神損害賠償要進行限制,就
是因為對人格利益損害進行財產的賠償,有時候會發生一定的副作用,處理得不
好,會引導人們追求不當的高額財產賠償,使人格商品化。在我國目前已經出現
了一些類似的現象,也存在這樣的問題。適當限制精神損害賠償,就是為了防止
這樣的傾向。
二、根據精神損害賠償的特征分析籠物的精神屬性
當我們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特征與審理的原則時,讓我們回過頭來看看本論
文篇頭提到的那個案例,寵物具有精神屬性嗎?是在法律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范
圍?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是法律規定可賠的精神痛苦嗎?筆者認為,該案顯然不能
以人格權利作為精神屬性來討論,能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只能依據人格利益
來分析。根據“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滅失或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
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換句話說,要求精神損害
賠償的對象必須是與特定的人格有關的才能、品德、形象、風采乃至精神魅力的
紀念物品,而寵物是否具有這個屬性呢?據一項調查,有一半婦女將感情寄托于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