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賓 ]——(2012-12-4) / 已閱8089次
依據案件的事實和當事人的要求,顧問調解員可以是一名律師或技術專家。它可能僅僅是一種協商,采用在顧問面前調教備忘錄、口頭陳述或適當的辯論的形式。該律師或專家實質上就是調解員。顧問的結論僅具有意見的性質,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可使自己以具有約束力的形式接受顧問的意見。這種解決爭議的方式被稱為“有約束力的專家決定”。它實質上屬于仲裁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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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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