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琰 ]——(2013-3-27) / 已閱9669次
7、《辦法》應增加對國內收貨人“現場考核的時間限制”。有些地方局在文件審批合格后,故意拖延時間不去企業現場,有的拖延2個多月,這只能理解為想做不當交易。這就造成了很多腐敗的機會。
8、修改:一次拒絕而重新提交所有文件的規定,改為:對于文件不合格的在規定時間內(為連續性可縮短時間)兩次補充提交。多次重新提交所有文件是巨大的浪費,有的企業已重新提交過5次超過500頁的文件,而這些文件被全部銷掉。在全球政府都提倡無紙化辦公的今天,仍實行如此浪費的方法,實在是全社會的損失。
9.監管司應將工作重心從嚴格苛刻及繁瑣的市場準入審批轉移到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違法處罰上面來。事實上,很多香港公司就將廢料從其它國家運到香港后卸貨,再由農村偏僻的路徑運到廣東各地。這種規避法律笑走捷徑的行為對北京束之高閣的政府是個強力的挑戰,而政府的確無能以對。所以,本人建議監管司應重點調查并制止這種違法而不公平的行為,這對市場是個巨大的破壞。
懇請領導們傾聽一下企業們的呼聲,在我國繼續推進改革的今天,盡力減輕
企業的負擔而鼓勵制造業升級發展是黨和政府的重要戰略。請在2012年立法工作中考慮本建議,盼望有所修改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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